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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企业年中分红后年终亏损的免税认定要点解析


Published:

2025-12-19

企业年中分红,年终亏损,法人股东年中取得的分红能否因“年终亏损无利润可分配”为由,否定企业中期利润分红符合法律规定?分红后年度亏损能否回溯否定免税待遇?本文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争议展开深入分析,为案件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引言


 

企业年中分红,年终亏损,法人股东年中取得的分红能否因“年终亏损无利润可分配”为由,否定企业中期利润分红符合法律规定?分红后年度亏损能否回溯否定免税待遇?本文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争议展开深入分析,为案件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案件基本事实


 

A公司2021年1月至11月累计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10%法定公积金之后,A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51亿元。A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2021年12月2日,A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向母公司(系A公司唯一股东)分红125亿元,并报母公司审批。2021年12月5日,母公司董事会基于A公司具备分红能力(2021年1月至11月可供分配利润为151亿元)的情况下同意A公司向母公司分红125亿元。2021年12月,母公司取得A公司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红125亿元,并于年度所得税清算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项确认为免税收入。


 

A公司分红125亿元后,于2021年年底计提减值损失140亿元,2021年12月的会计报表增加140亿元亏损,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140亿减值损失做纳税调增。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向母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第二十六条、《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认定A公司在年终亏损且无利润可分配的情况下向母公司分红,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母公司对2021年度申报享受的125亿元“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进行自查,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更正2021年度申报表,补交税款及滞纳金。


 

本案法律分析


 

一、我国《公司法》及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年中分红并无禁止性规定,A公司年中分红125亿元并不违反《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166条是公司分配税后利润,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分配所余税后利润的规定,违反上述顺序分配的利润应退还公司。A公司和母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同意股东分红的节点,A公司具备可分红的条件,并且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分配顺序符合《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166条虽有表述为“当年税后利润”,但不能仅理解为以自然年度作为分配税后利润的期间。《公司法》第163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可见,依据《公司法》及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并非只能以自然年度作为核算期间,对公司年中以中期会计利润分红并无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A公司本次年中分红并不违反《公司法》及财务、会计制度。


 

二、《企业财务通则》属于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公司法》经过历次修正均未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情形进行处罚的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属于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其核心是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A公司本次年中分红是经A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并且经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的事项,A公司本次年中分红并未侵害A公司及母公司的合法权益。


 

《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第五十一条规定,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但《公司法》经过历次修正,《公司法(2005修订)》《公司法(2013修正)》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法(2018修正)》均没有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因此,退一步讲,A公司年中分红即使违反了《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制度,依照《公司法》也不应受到行政处罚,更不能否定母公司取得A公司125亿元资金属于A公司向股东分红的事实。


 

三、母公司取得A公司分红125亿元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


 

母公司取得的125亿元分红资金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四)款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若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125亿元资金不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申报免税收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前提是125亿元资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除第(四)款之外的应税收入。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列举了“其他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规范性文件的细化规定中并不存在上述情形(税后分配的分红另行征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其他收入”的规定。因此,母公司125亿元资金收入不应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除第(四)款之外的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A公司分配的利润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如再对母公司取得的年中分红125亿元补缴税款、滞纳金,显然属于重复纳税


 

四、利润分配是公司、股东的经营自主权,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未对国家税款造成影响,母公司应按照免税收入的规定享受免税待遇。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A公司本次年中分红是为后续股权转让划分前后股东经营成果的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未对国家税款造成影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利润分配是公司、股东的经营自主权,A公司本次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分红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也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不能因分红后亏损而否认前期存在经营成果(税后利润)的事实。


 

公司对经营成果的分配是建立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税法对免税分红的界定也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A公司向母公司本次年中分红未对国家税款造成影响,依法不应否定其免税分红的事实,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免税收入的规定享受免税待遇。


 

总结


 

本案的核心结论是:A公司 2021 年年中分红行为合法合规,并不违反我国《公司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取得的 125 亿元分红依法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免税股息红利收入,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母公司有权拒绝税务机关的不当调整要求,维持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关于该笔分红的免税申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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