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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弃船”之后 船舶上的物品是否属于无主物?——以翟墨团队巴新遭遇为例


Published:

2025-12-19

近日,我国著名航海家翟墨先生及其团队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遭遇引起了广泛关注。

近日,我国著名航海家翟墨先生及其团队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遭遇引起了广泛关注。


 

事件背景


 

2025年10月10日,航海家翟墨驾驶“翟墨一号”帆船从上海启航,执行人类首次沿南极圈环航南极洲的航行。船上共有6人。


 

2025年12月1日晚,帆船在巴布亚新几内亚近岸海域发生搁浅。


 

12月2日,抵达的当地水警以办理手续和人员安全为由,要求全体船员离船,并承诺会派人守护船只。船员于当日锁闭船舱后随水警离开。


 

12月4日清晨,当翟墨团队乘水警艇返回时,发现“翟墨一号”已遭非法侵入和破坏性洗劫。经核查,船上几乎所有关键设备和财物被拆卸盗走,包括发动机、发电机、导航通信设备、摄影器材及证件文书等。作案人员故意打开了船底阀,导致海水涌入,全船浸泡。船只遭受毁灭性损伤,完全丧失航行能力。


 

后续:由于船只被毁,原定的南极环航计划被迫中断并调整。翟墨团队已安全回国。经评估,因损坏严重,已放弃修复“翟墨一号”帆船。


 

法律问题


 

毫无疑问,翟墨先生及其团队的遭遇是一个不幸的事件,但同时网络上也出现了质疑的声音。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问题就是,“弃船”之后,船舶上的物品是否属于无主物?


 

必须事先说明,翟墨先生在12月10日在公众号中明确有关“弃船”的传言不实。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便真的是弃船,不法分子洗劫“翟墨一号”的行为仍然是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范围对相关问题进行浅析。


 

“弃船”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


 

首先,并没有法律条文对“弃船”做出明确和清晰的定义,通常理解“弃船”是船长在船舶面临沉没或毁灭危险时,依程序组织的全员撤离行为。


 

我国法律中对于“弃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当中。根据今年刚刚修订尚未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有权作出弃船决定。弃船时,船长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记录簿、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指挥船员关闭油舱阀门等设备以防止或者减少污染发生” 的规定,可以得出,“弃船”是当船舶处于沉没或毁灭的紧迫危险的时候,由船长组织的撤离行为,属于海上的避险行为,该行为本身不涉及任何财产处分。


 

“弃船”之后的财务归属


 

先说结论,通常情况下,弃船后的船上财物不属于无主物。理由如下:


 

1. “弃船”不等于“抛弃财产”

弃船通常发生在海难(如火灾、碰撞、沉没危险)时,船员和旅客为了保全生命而被迫撤离船舶。这只是一种对船舶的暂时放弃,不具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使用人“放弃所有权”的意思和法律后果。


 

2. 船舶和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存在

船上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于货主(船东、托运人或收货人)。弃船行为不影响货主的物权。


 

在保险领域,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其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因此,如果船东或货主已经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推定全损赔付,那么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船东委付。此时,保险公司成为新的所有权人,更不是无主物。


 

3. “无主物”的法律定义

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明确放弃所有权的物。对于无主物的处理可以参照我国《民法典》中对于“遗失物”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等。


 

4. 国际公约中的相关内容

国际公约、条约中仍然没有对“弃船”后的财务归属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根据《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公约内容,船舶遇险甚至沉没后,所有权人仍然对环境保护、打捞等方面负有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进行推定,弃船的行为并不具有对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法律后果。另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救助人对于有效的救助行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和特别补偿。这种制度是奖励和提倡救助的前提下设立的补偿制度,绝非简单的救助即取得所有权的制度。我国于1994年3月30日加入该公约,相关内容也在刚刚修订的海商法中有所体现。


 

此外,本所涉外律师团队也做了相应的域外法律的初步查明,本次事件的发生地巴布亚新几内亚系英联邦国家,在财产制度上主要承袭英格兰-威尔士法律,在英格兰-威尔士法律框架下,弃船之后船上财产仍不当然导致船舶和船上财产的所有权转移,除非所有权人具有明确、最终、不可撤回的放弃所有权意思表示。


 

综上,从翟墨先生及其团队离船时锁闭船舱,结合后续声明,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在本次事件中,不法分子洗劫“翟墨一号”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翟墨先生及其团队多次自驾帆船环球航行,多年来以孤勇与执着,开辟中国帆船航海新征程,将中国航海精神推向世界,其探索精神与行业贡献永远值得尊重。作为翟墨先生山东家乡的律所,我们立足区域综合实力优势,深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并保持领先地位,愿为翟墨先生及其相关事业发展,提供专业、高效、力所能及的全方位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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