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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风电混塔供应合规指引及争议解决建议


Published:

2026-01-04

近年来,随着我国“双碳”战略的深入推进,风电产业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迎来了快速发展期。在风电技术不断进步的背景下,风机塔筒结构正经历从传统钢塔向混凝土塔筒(以下简称“混塔”)的重要转变。混凝土塔筒因其具有更高结构高度、更优稳定性、更长使用寿命等优势,尤其适用于低风速区域和高塔架应用场景,已成为新一代风电技术的关键组成部分。然而,混塔行业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和合规风险。一方面,混塔供应涉及设计、生产、运输、安装和维护等多个复杂环节,产业链条长、技术门槛高、资金投入大,单个项目合同金额动辄高达数亿元;另一方面,该领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监管政策尚不完善,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风电混塔领域争议案件数量年均增长50%,标的额平均在5000万元以上,且纠纷类型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特点,因此在风电混塔供应过程中,合规变得十分重要。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双碳”战略的深入推进,风电产业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迎来了快速发展期。在风电技术不断进步的背景下,风机塔筒结构正经历从传统钢塔向混凝土塔筒(以下简称“混塔”)的重要转变。混凝土塔筒因其具有更高结构高度、更优稳定性、更长使用寿命等优势,尤其适用于低风速区域和高塔架应用场景,已成为新一代风电技术的关键组成部分。然而,混塔行业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和合规风险。一方面,混塔供应涉及设计、生产、运输、安装和维护等多个复杂环节,产业链条长、技术门槛高、资金投入大,单个项目合同金额动辄高达数亿元;另一方面,该领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监管政策尚不完善,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风电混塔领域争议案件数量年均增长50%,标的额平均在5000万元以上,且纠纷类型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特点,因此在风电混塔供应过程中,合规变得十分重要。


 

一、风电混塔供应领域存在的合规问题及常见争议


 

风电混塔供应业务已成为风电产业中增长最为迅速的细分市场之一。业务模式主要包括EPC总承包模式、设备供应合同模式及运维服务合同模式。随着风电行业向大型化、海上化方向发展,混塔供应项目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复杂性日益提升,对应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当前,风电混塔(混凝土-钢混合塔筒)因适应风机大型化、高塔化趋势而快速发展,但行业也面临标准体系初建、产业链协同不足、质量事故频发等挑战。这使供应链合规管理与争议解决变得至关重要其中如环境合规问题、质量合规问题、安全合规问题、合同合规问题等需要得到企业的重视。


 

虽然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已发布《风力发电机组混凝土塔筒构件生产技术规程》(T/CCPA 54-2024)和《风力发电机组钢混塔筒安装关键材料技术要求》(T/CCPA 62-2025)等标准,但整体标准体系仍滞后于技术发展速度,导致实践中常出现标准适用争议。


 

其次,监管政策日趋严格。山东能源监管办等机构已开始对混塔式风电建设工程开展“四不两直”督导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甚至局部停工,凸显了监管机构对混塔施工安全的高度关注。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例一:在某省200MW风电混塔供应项目中,开发商A公司与供应商B公司签订混凝土塔筒供应合同,约定塔筒高度为110米。B公司按约生产并交付塔筒,在安装过程中,A公司发现部分塔筒段高度存在偏差,超出允许公差范围,导致安装困难。A公司要求B公司更换不合格塔筒并赔偿工期损失,B公司认为偏差在合理范围内,拒绝承担全部责任,双方陷入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塔筒高度偏差是否构成实质性违约;二是质量标准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三是工期损失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本案中,合同未明确公差范围,应参照《风力发电机组混凝土塔筒构件生产技术规程》(T/CCPA 54-2024)中关于尺寸偏差的规定进行认定。经检测,部分塔筒段偏差确实超出规程允许范围,B公司构成违约。但对于未超出允许范围的塔筒段,A公司无权拒绝接收。


 

最终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律师协助下达成和解,B公司免费更换超出公差范围的塔筒段,A公司对未超出公差的塔筒段予以接收;工期的损失由双方按比例分担,B公司承担其中的主要责任。除此之外,双方还补充签订技术协议,明确后续产品的具体公差标准。


 

2.案例二:供应商C公司与开发商D公司签订混塔供应合同,约定分四期付款:合同签订后付20%,发货前付30%,现场验收后付40%,质保期满付10%。C公司按约生产并发货,但D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迟迟不支付发货前款项。C公司面临巨大资金压力,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决定暂停后续生产,双方关系紧张。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C公司是否有权暂停履行以及如何平衡双方利益,促成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本案中,D公司支付发货前款项为先履行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前,C公司有权暂停发货,但需注意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要求。


 

本案最终经律师调解,双方达成补充协议。D公司先行支付部分款项(20%),C公司恢复生产;剩余10%款项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发货前支付;若D公司后续付款再次违约,C公司有权提高合同价格并收取违约金。同时,双方建立高层定期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三、针对风电混塔供应领域的合规建议


 

基于对混塔行业法律风险的分析,我们对风电混塔企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企业应摒弃“重业务、轻合规”的传统思维,建立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环境合规、质量合规和安全合规的监督和管理,遵循“技术标准”和“行政监管”两条红线,避免因合规问题导致项目停滞或行政处罚。


 

二是完善合同管理体系。针对混塔项目金额大、周期长的特点,建立标准合同体系,明确各类合同的关键条款和风险分配机制。同时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管理,特别是变更管理和证据保存,为潜在争议解决奠定基础。


 

三是加强供应链合规管理。混塔项目涉及众多供应商,企业应建立供应商准入和绩效评估机制,通过合同明确各方责任界限,避免因供应链问题导致整体项目延误或质量缺陷。


 

四是制定多元化争议解决策略。根据项目特点和双方关系,灵活选择诉讼、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方式。建议在合同中提前约定争议解决条款,避免事后争执。发生争议后,应尽早引入法律专业人士,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结语


 

风电混塔行业作为新能源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处于快速发展与规范提升的关键时期。面对复杂的法律环境和日益增多的行业争议,加强合规管理和争议解决能力已成为混塔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风电混塔供应领域的合规可以为风电混塔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实用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我国新能源战略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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