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的争议与认定


Published:

2026-01-04

被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会产生店铺租赁费、装修费、物资采购费等费用。合同解除后,双方通常会对相关费用的处理产生争议。被特许人往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向特许人主张赔偿相关费用损失。因商业特许经营的特殊性及法律法规对被特许人损失范围等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被特许人的损失赔偿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

被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会产生店铺租赁费、装修费、物资采购费等费用。合同解除后,双方通常会对相关费用的处理产生争议。被特许人往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向特许人主张赔偿相关费用损失。因商业特许经营的特殊性及法律法规对被特许人损失范围等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被特许人的损失赔偿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


 

一、特许人对合同解除存在全部或主要过错情况下,损失赔偿的认定


 

如因特许人全部或主要过错导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考虑到被特许人主张的租赁费、装修费等均是为了实现经营目的所必须投入的资金,通常情况下法院对被特许人主张的损失会予以支持,但法院会对赔偿数额酌定处理,难以全部支持。特别是被特许人对损失的产生也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55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由查明事实可知,蓝色早晨公司对东方美联公司(被特许人)的授权超出了其享有权利的期限,导致东方美联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装修费用及房租均是为了实现经营目的所必须投入的资金,故蓝色早晨公司应进行合理赔偿。法院根据费用的关联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东方美联公司的装修费损失为10万元(主张50万元)、房租损失10万元(主张26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487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云诚公司隐瞒了重要事实,袁某、郭某(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关于袁某、郭某主张的租金损失,基于其实际支付了租金,酌情判令云诚公司赔偿租金损失10000元(主张50000元);对于袁某、郭某主张的店铺装修费损失,鉴于其实际支付了装修费用,法院酌情认定袁某、郭某的装修费用损失为20000元(主张42000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终36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苗方公司授权曾某(被特许人)使用的商标未注册成功,对曾某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曾某对拟经营的店铺进行一定的装修是必要的。法院考虑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店铺经营的时间,以及曾某对其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的损失行亦存在过错等情形,酌情认定曾某的装修费损失20000元(主张68250元)。


 

二、被特许人对合同解除存在全部或主要过错或行使“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情况下,损失赔偿的认定


 

如因被特许人全部或主要过错导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对于被特许人主张的租赁费、装修费等损失,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被特许人应自行承担责任。如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系因被特许人在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导致的,被特许人主张的损失也不会得到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320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被特许人)加盟行为属于一种商业经营行为,租赁房屋、装修店铺等属于成本性支出,其经营收益能否达到高于成本的预期,则属于商业经营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原告已经实际使用了被告公司的部分商业资源,解除合同主要原因亦在于原告,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其店铺租赁保证金及装修费用等支出。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特许人康某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冷静期)按照规定单方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合同解除系因康某行使单方解除权导致。康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聚鼎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有违约行为。故康某要求聚鼎公司支付违约金、房租、门头广告费、装修费及装修人工费、设备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35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被特许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双方已失去合作信任基础,故本院确认涉案合同予以解除,但涉案合同解除的责任不在于同创公司。关于原告主张同创公司支付的店铺装修款、铺租等损失,发生在原告经营期间,为原告的经营成本,且本案合同解除的过错不在被告,故原告要求同创公司承担上述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损失赔偿认定的特殊司法情形


 

实践中,部分判决认定,被特许人支出的装修费、租金等属于正常经营的开支成本,即使特许人存在过错导致合同解除,被特许人的上述损失也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839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鲜蛙坊公司的违约行为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构成根本违约,李某(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关于李某要求鲜蛙坊公司赔偿盘店费、装修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租赁店铺、装修、购买餐厅设备设施均为其正常经营的开支成本。李某该部分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晨曦阳光公司提供不合格服装,足以导致周某(被特许人)签订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周某要求解除涉案《丽迪莎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周某主张的装修费、地板支出、道具运输费等属于其为经营店铺所支出的必要开支,其要求晨曦阳光公司支付其上述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3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并不以被特许人盈利为目的,任何商业经营活动均存在风险,房屋租金、装修费的支出系徐某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的经营成本,在徐某(被特许人)经营期间的支出并不属于徐某的损失(考虑到因特许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法院对店铺停业后的房屋租金,酌情认定为徐某的损失,对其他损失不予支持)。


 

四、被特许人支付的原料、物资采购费的处理认定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期间,被特许人通常会从特许人处采购经营所需原料、物资等,并支付采购费。合同解除后,被特许人如要求返还该部分费用,法院一般会按如下方式处理。如果原料、物资已经交付,特许人无需返还;如交付存在延期或质量问题,则特许人需要进行一定赔偿。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赣0191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对于鲁某斌(被特许人)主张返还设备物资采购费,因某某餐饮公司已交付了相应设施设备、原料物资并由鲁某斌进行了使用,该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鲁某斌要求某某餐饮公司返还其开展经营活动中采购设备物资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1民初96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物料系张某(被特许人)为了经营店铺而向厚街公司购买的物品,厚街公司依约向张某交付了物品,就该部分的履行义务已经完毕,不能当然进行返还。张某认为其已收到了前述物料,在准备开业过程中将调料已经使用完毕,故对张某的该项主张,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619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关于惠某(被特许人)主张返还的设备费22909元、物料款64920元,其确认三旬广州公司已完成该些设备、物料的交付,但三旬广州公司的交付行为确有存在迟延或不一致的情况,三旬广州公司对此部分应作出相应赔偿。


 

可以看出,除特殊司法判例外,在特许人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对于被特许人因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房租、装修费损失,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酌情予以支持。被特许人应注意保存支出费用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于主张权利。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