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民商视角|配偶主张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法律效力分析


Published:

2026-01-19

摘要:现今配偶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案件越来越多,该类案件不仅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原则,还涉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核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典型司法案例,系统梳理配偶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法律效力,重点探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并针对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以期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公序良俗。

摘要:现今配偶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案件越来越多,该类案件不仅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原则,还涉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核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典型司法案例,系统梳理配偶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法律效力,重点探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并针对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以期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公序良俗。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擅自处分 公序良俗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平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逐渐变化,出现了配偶为取悦第三者的欢心,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情况,这不仅严重侵犯了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更冲击了社会公认的婚姻伦理和公序良俗。

无过错配偶方往往选择通过主张赠与无效来维护自身权益,但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加之此类案件涉及多方利益交织,不同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能出现裁判标准不一的情况。因此,深入研究配偶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问题,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内研究方面,学界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但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对于转移给第三者这一特殊情形的研究相对不够深入。部分学者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原则出发,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过错配偶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主张撤销;另有学者则从公序良俗原则的角度出发,认为此类赠与行为因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而应属无效,无过错配偶方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在国外研究方面,不同国家基于其婚姻家庭制度和法律传统,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其民法典均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需经另一方追认方可有效,否则属于无效行为。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形,法院通常会依据无权处分规则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支持无过错配偶方的返还请求。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其采用夫妻财产分别制为原则,夫妻双方对各自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处分权,但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另一方有权通过诉讼获得救济。此外,部分国家还通过设立婚姻家庭侵权赔偿制度,对无过错配偶方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双重保护。

二、配偶一方擅自赠与行为界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处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基本原则。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说明夫妻一方在使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不可能对所有财产处分行为都进行协商或同意,因此,法律赋予了夫妻一方日常家事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立,旨在方便夫妻双方处理家庭日常事务,提高家庭生活效率,但该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该范围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二)认定赠与共同财产给第三者的标准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转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的行为,是指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与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的行为。此类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发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若行为发生在离婚后,则不属于此类行为的范畴;二是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处分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另一方无权干涉;三是行为人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擅自实施处分行为,若经另一方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则该行为有效;四是受让人是与行为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此处的“不正当关系”主要是指婚外情关系,包括同居关系、恋爱关系等;五是行为人处分财产的目的是为了维系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或者是基于不正当关系而实施的赠与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行为时需要注意区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夫妻一方处分的财产属于日常家事开支的范畴,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用等,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该行为也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如果处分的是大额财产,如房产、车辆、大额存款等,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属于擅自处分行为。此外,还需要区分赠与行为与其他财产转移行为,如借贷行为、买卖行为等。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者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或者买卖关系,且第三者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该财产转移行为可能有效;但如果是无偿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且第三者明知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行为人未经另一方同意,则可以认定为擅自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

(三)法律性质分析

关于夫妻一方擅自转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行为的法律性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

从无权处分的角度来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大额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在夫妻一方擅自转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的情形中,第三者与行为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通常明知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行为人未经另一方同意,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过错配偶方有权依据无权处分规则主张赠与无效。

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夫妻一方为维系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而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婚姻忠实义务和社会公共道德。婚姻忠实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义务,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无过错配偶方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属无效,无过错配偶方有权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

三、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及裁判困境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界定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界定是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争议焦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有的法院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基本生活开支;有的法院则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生活习惯、家庭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由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导致不同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能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例如,在“张某诉李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中,李某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为王某支付房租、水电费等费用,累计金额达5万余元。张某主张李某的行为属于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主张该行为并要求王某返还财产。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支付的房租、水电费等费用属于日常家事开支,其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因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李某为王某支付房租、水电费等费用并非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维系与王某的不正当关系,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因此判决撤销李某的赠与行为,王某返还财产。

  1. 第三者主观善意的认定标准

第三者主观善意的认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另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者主观善意的认定标准,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应当采用“形式审查标准”,即只要第三者提供了行为人单身的证明、财产转让合同等形式要件,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是善意的;有的法院则认为,应当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即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第三者与行为人的关系、财产转让的价格、转让的时间等因素,判断第三者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有配偶,且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1. 赠与财产返还范围的界定

赠与财产返还范围的界定也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焦点之一。在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形中,无过错配偶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的财产,但对于返还范围的界定,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应当返还全部赠与的财产,因为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过错配偶方无权处分任何一部分;有的法院则认为,应当返还一半赠与的财产,因为过错配偶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所有权,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部分。因此,配偶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当返还全部赠与的财产。且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判例中也支持这一观点。

  1. 建议与措施

(一)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界定不明确的问题,建议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日常购物、水电费支付等基本生活开支;二是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除外情形,即对于大额财产的处分,如房产、车辆、大额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三是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即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得为了维系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而处分财产。

此外,还可以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二)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第三者主观善意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第三者主观善意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可以采用“实质审查标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断第三者是否主观善意:一是第三者与行为人的关系,如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二是财产转让的价格,如是否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否存在无偿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的情形;三是第三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有配偶,如行为人是否隐瞒婚姻状况、第三者是否通过其他途径知晓行为人有配偶等;四是财产转让的时间和方式,如是否在行为人婚姻存续期间转让、是否通过秘密方式转让等。

(三)明确赠与财产的返还范围

对于司法实践中赠与财产返还范围界定不明确的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赠与财产的返还范围。具体来说,应当明确规定: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部分,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属于全部无效的行为,第三者应当返还全部赠与的财产。

五、结论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转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婚姻忠实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无过错配偶方有权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公序良俗原则,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