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守护成长:从一宗执行异议案件看抚养费的优先预留与未成年人权利救济
Published:
2026-02-04
现实生活中,对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婚姻生活的结束,使子女不得不面临着情感的纠葛与生活的重构。然而,无论父母之间的关系发生何种变化,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与义务,始终是法律与伦理共同划定的底线,不容推卸。
现实生活中,对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婚姻生活的结束,使子女不得不面临着情感的纠葛与生活的重构。然而,无论父母之间的关系发生何种变化,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与义务,始终是法律与伦理共同划定的底线,不容推卸。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董某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5月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李某与董某的婚生女李某某由董某抚养,李某应当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2000元。2022年6月,因李某拖欠抚养费,李某某将其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涉诉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予以司法确认。
2023年12月,因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费支付义务,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解除了对李某微信和银行卡的冻结。这次和解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也为后续冲突埋下伏笔——它并未从根本上为未来的抚养费支付设立一个免于其他债务追索的“安全账户”。
2024年10月,李某与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应向成某返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因李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针对李某账户中那些明确用途为支付抚养费,或依法应为其保留的相当于抚养费数额的资金,成某作为普通金钱债权的申请人,能否要求法院无条件执行?
二、抚养费的“准优先性”及其法理基础
从法律层面来讲,抚养费债权确实区别于《企业破产法》或《海商法》意义上的法定优先权。在债务人(如本案中的李某)破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极端情况下,李某某的抚养费债权与成某的民间借贷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表中,原则上同属普通债权,需按债权比例进行清偿。这是债权平等原则的形式体现。
然而,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在涉及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权益保障时,必须让位于更高的法律原则。抚养费的“优先性”并非来源于清偿顺位的直接规定,而是根植于以下不可动摇的法理基础:
(一)生存权优先原则:抚养费能否支付到位与未成年人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密切相关,关涉到未成年子女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在任何法律价值位阶中都处于最优先的地位。普通经营性、消费性借贷债权所保护的是财产权,在发生冲突时,生存权理所当然应获得优先考量。
(二)“生活必需费用”的强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李某某的抚养费,正是法律明文规定必须为其保留的“生活必需费用”的核心部分。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民法典》第1067条、第1085条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基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司法裁判不仅应确认既存义务,更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义务在未来得以持续、稳定履行,这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核心要求。
三、制度探索:抚养费预留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一)抚养费执行难的现实困境
当前,抚养费纠纷的执行面临着多重挑战,使得未成年人的权益时常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之中。抚养费纠纷执行难的背后,是复杂的法律适用争议和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1)支付主体的不稳定性,义务人可能因失业、疾病、再婚生育或恶意转移财产而导致履约能力骤降或丧失;(2)追索程序的滞后性,从发现对方未支付、提起诉讼到最终执行,周期漫长,在此期间未成年人的生活可能已陷入困境;(3)非婚生子女的特殊困境,其抚养费约定往往缺乏强制力保障,一旦对方反悔或失联,救济途径更为狭窄。
这些困境凸显了仅仅依赖事后追索的被动性。因此,制度完善必须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并重”,而抚养费预留机制正是实现这一转向的关键环节。完善抚养费预留机制是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特殊权益的倾斜保护。
(二)实现抚养费预留的模式探索
抚养费预留机制,是指在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抚养费纠纷等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责令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预先提存一定期限的抚养费,或提供相应财产担保,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在未来特定期限内抚养费支付的一项制度。目前,我国法律暂无“抚养费预留”的明确条文,但已有地方法院进行了有益尝试,主要形成两种模式:
1、财产担保模式:在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房产、车辆、股权)但当前现金支付困难,或存在未来履约风险时,法院可责令其以该财产为未来抚养费的支付提供担保。若其逾期未付,可申请强制执行该担保财产。
2、款项提存模式:在调解或判决时,鼓励或责令义务人将未来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抚养费一次性提存至法院指定账户或公证机构,由管理机构按期向直接抚养方发放。
例如,在上海市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涉企高管的离婚案中,男方因收入主要为企业期权,现金流不稳定。法院最终调解达成协议:男方将其名下部分金融资产设立不可撤销的信托,指定其子为受益人,按月领取固定金额,直至成年。这实质上是一种高级形式的、通过金融工具实现的“抚养费预留”。
四、救济与路径:以执行异议程序为核心的守护机制
当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父母陷入其他债务纠纷时,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如何不被普通的金钱债权所淹没?尽管现行法律并未普遍性地将抚养费债权置于所有普通债权之前,但司法实践正在通过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这一关键程序,在纷繁的债务关系中,为孩子的未来划出一道必须留存的“生存底线”。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与成某因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李某承担借款返还的义务。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们发现,法院既没有为被执行人预留生活费,也没有为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李某某预留必要的生活费。当父母的债务导致抚养费账户被冻结或执行时,为未成年子女预留抚养费的主要法律武器是“执行异议”及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结合本案,具体路径分析如下:
(一)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李某某(由董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主张法院的冻结、划扣措施未保留被执行人李某所扶养家属(即李某某)的生活必需费用,违反法定程序。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的,李某某在收到驳回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李某某作为案外人(由董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主张法院冻结、划扣的财产权属存在争议。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的,李某某可以在收到驳回裁定后1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五、立法展望与具体建议
为将抚养费预留机制等实践创新上升为普适性制度保障,建议未来修法或出台司法解释时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
明确法院的职权:在《民事诉讼法》或相关家事诉讼特别程序中,赋予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义务人职业不稳定、有失信可能、涉跨境因素等),依职权裁定采取抚养费预留或担保措施的权力。
丰富预留的财产形式:除现金外,明确可采取不动产抵押登记、有价证券质押、金融账户监管、商业保险或信托受益权指定等多种方式。
设立专项管理平台:由法院与公证机构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合作,建立“抚养费提存专项管理平台”,实现资金的规范保管、按期发放与信息查询。
构建分级预警机制:结合预留款项的消耗情况或担保财产的价值波动,建立预警系统。当预留资金不足或担保物价值明显降低时,及时通知法院及直接抚养方,以便启动补充程序。
六、结语
抚养费关系到未成年子女能否实际获得稳定物质保障,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负有债务而免除,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为被执行人的子女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完善以执行异议为核心的救济机制,正是法治文明在细微处彰显的温度与力量。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未来。
关键词:
相关新闻
动态|济南中央商务区管委会主任王海清一行到访众成清泰济南所座谈交流
2026-07-03
动态|众成清泰济南所“光禾计划”第十六期青年律师培训活动圆满举办
2026-07-03
2026-07-02
2026-06-29
2026-06-25
党建|中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赴延安开展“迎七一”主题党日活动
2026-06-23
2026-06-16
动态|昂扬应战 众成清泰济南所篮球队出征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律师篮球赛
2026-06-15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