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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以案说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途径


Published:

2026-02-05

甄某、贾某等人在打麻将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并扣押了现场的麻将及筹码。经认定,甄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此后,甄某、贾某等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出具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决定。甄某、贾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不服,遂将处罚机关与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甄某、贾某委托笔者代理该起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甄某、贾某等人在打麻将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并扣押了现场的麻将及筹码。经认定,甄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此后,甄某、贾某等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出具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决定。甄某、贾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不服,遂将处罚机关与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甄某、贾某委托笔者代理该起行政诉讼。


 

法院向原告邮寄了两被告的证据。笔者对两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后,提交了质证意见、调取证据申请书以及代理意见。


 

在开庭前,笔者就关键证据的调取事宜与承办人进行了充分交流。鉴于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对本案极为重视,还安排了观摩庭。庭审过程中,笔者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以及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等方面逐一展开论证。辩论环节和发问环节精彩纷呈,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庭审结束后,被告公安机关作出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贾某、甄某撤回起诉。


 

办案思路


 

一、笔者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甄某、贾某并无违法事实,不构成赌博行为。


 

(一)贾某等人参与打麻将的行为纯属娱乐活动,并非赌博行为。

1.系朋友之间的娱乐行为。


 

2025年4月16日三点左右,贾某与几位关系亲密的朋友,在某区甄某二楼办公室内打麻将,此行为纯属娱乐。


 

2.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打麻将存在交易行为。


 

贾某等人打麻将并无交易行为,即他们之间既无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也无现金交易。实际情况是,这四位朋友打麻将的目的是朋友间的聚会娱乐,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赌博。在没有支付凭证和赌资的情况下,这种纯属娱乐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赌博。


 

(二)作为物证的部分筹码并非营利的证据。

被告公安机关提取的部分筹码并非交易的凭证,无法证明实际的营利状况,亦非获取利益的载体,仅仅是娱乐的载体,体现了输赢情况,让大家在看到筹码时能获得一种胜利的体验感。


 

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理应予以撤销。


 

(一)询问笔录因缺乏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询问笔录记载的部分内容不真实,且对贾某违法使用戒具进行询问,没有出具同步录音录像佐证笔录的内容的真实性。被告公安机关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属于内部资料,并非证据,这进一步凸显了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1.笔录制作过程违反法定制作程序。


 

被告公安机关对贾某、甄某的多次询问笔录几乎一致,尤其是关于打麻将规则的问答内容一字不差。然而,甄某、贾某等人在质证意见及庭审陈述中,均表明在询问过程中不认可存在赌博行为,对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询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此外,他们还指出多次笔录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间断形成。


 

结合询问笔录记载,2025年4月16日首次询问贾某时,并未询问其户籍地及现住址,公安机关却虚构了并不存在的住址——某区某路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这进一步表明公安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未如实听取当事人意见,印证了询问笔录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中关于首先询问应当询问住址的规定。


 

2.未依法保障休息与饮食。


 

2025年4月29日的询问笔录显示,未保障贾某的休息与饮食,致使其晕厥,此情形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3.询问笔录里未记载民警的身份信息,以及出示相关执法证件的程序内容。


 

4.笔录制作过程未如实记录,且不允许当事人进行补充。


 

贾某、甄某当庭陈述,这份笔录系民警自问自答,把民警询问的问题记录成贾某的回答。在缺乏同步录音录像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对于不具备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当进行宣读。若笔录记载存在遗漏或者差错,被询问人有权进行补充或者更正;在确认笔录无误之后,被询问人需签名或者盖章。贾某在庭审时陈述,被告公安机关在询问过程中所记录的笔录内容与他的实际陈述严重不符,并且不允许他进行补充或更正。


 

(二)被告公安机关存在“先处罚后收集证据”的违法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以及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予以公示”。并且,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阅卷权。


 

结合被告公安机关此前存在的断章取义、选择性执法、超范围执法等不当举措可知,被告公安机关在作出案涉处罚决定时,不仅没有完成证据收集工作,还存在刻意筛选、歪曲证据的状况,属于“先处罚后取证”,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三)被告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贾某、甄某的陈述权与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本案当中,被告公安机关在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之前,既未向贾某送达关键证据,也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被处罚的具体事实”以及“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此外,被告公安机关此前还存在推诿责任、不允许原告进行解释的行为,这实际上完全剥夺了贾某的陈述、申辩权,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


 

(四)出示了两份处罚内容不同的决定书。

在多次传唤过程中,被告公安机关要求甄某承认自己存在赌博行为,并要求甄某在其出示的一份处以三天拘留、无罚款的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然而,甄某既不认可自己有赌博行为,也不认可所谓的赌博事实。于是,公安机关重新出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变为罚款一千元、拘留十天。


 

甄某等人强烈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却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并非本案证据,而是内部办案要求,属于内部资料,因此拒绝提供。


 

甄某、贾某在庭审过程中陈述,他们没有实施赌博行为,希望法院调取视频资料或者责令相关方提交资料,并且相信法院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处罚裁量显著失当。


 

(一)被告公安机关适用法律有误,贾某的行为并不属于赌博的“违法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自身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加以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本案中,贾某既不存在主观过错,也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并无任何不良记录,并不符合“应当处罚”的法定情形,案涉的顶格处罚显然不合理。


 

(二)处罚决定书明显失当,违背比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贾某等人并无任何违法事实,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然而被告公安机关却直接对其作出“1000元罚款”的处罚,这与“无违法事实、无危害后果”的情节严重不相匹配。综合被告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逻辑错误、缺乏常识、超范围执法等不当行为来看,该处罚不仅没有基于客观事实,甚至可能带有报复性倾向,显然违反了比例原则,属于“处罚裁量不当”。


 

四、被告复议机关未履行实质性审查,错误地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被告某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并未对原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证据合法性以及程序正当性展开全面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然而,某区政府仅仅对程序性材料进行了形式化审查,并未对实体争议作出实质判断,其所作出的维持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办案手记


 

本案能取得被告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处罚的结果,得益于以下两点:


 

其一,笔者从专业视角对该案件展开研究。


 

针对案件卷宗,精心制作了详尽的阅卷笔录,实现与相关法律的精准对接。同时,运用类案检索、对当事人之间亲友特殊身份进行分析等方法,秉持尊重客观事实的态度,对所有证据材料逐一剖析。例如,仔细考量询问笔录中当事人的身份、住址以及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价值等情况,及时向法院提交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将当事人不存在赌博行为的事实呈现在庭审现场。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赌博,需分析行为人是否存在营利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营利目的。笔者以此作为切入点,结合具体案情发表代理意见,用以证明甄某、贾某不具有营利目的,其行为顶多算是朋友间的娱乐活动。


 

其二,准确运用法律并严格把控处罚程序相关问题,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感谢法院充分听取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公安机关在参加庭审后重新审查此案,认为当事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处罚。此后,原告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出具了撤诉裁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声明:本文为笔者依据经验总结的观点,仅供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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