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从嘉定法院一例商标恶意诉讼案看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Published:
2026-04-10
商标的价值在于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其注册与使用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因涉及对商标恶意注册及后续诉讼行为的司法评价,引发了业内的关注与讨论。该案判决清晰地展示了司法实践在维护商标注册秩序、遏制权利滥用方面的立场。
前言
商标的价值在于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其注册与使用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因涉及对商标恶意注册及后续诉讼行为的司法评价,引发了业内的关注与讨论。该案判决清晰地展示了司法实践在维护商标注册秩序、遏制权利滥用方面的立场。
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源于一起商标侵权纠纷。一家从事相关业务的公司,在数年间集中申请注册了二十余件商标,这些商标与上海市内多家知名驾校的名称或字号构成近似。2024年,该公司以其名下的一件商标对另一家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方向该公司支付了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3050元。
然而,后续的行政及司法程序确认,该公司名下的多件涉案商标因“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依法宣告无效。权利基础丧失后,曾被起诉的公司遂以对方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审理焦点与认定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法院的裁判逻辑主要围绕对被告两类行为性质的审查。
首先,关于商标注册行为的性质。法院查明,被告在短期内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标识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法院认为,该行为旨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条所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情形,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其次,关于后续诉讼行为的性质。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七条确立了商标注册与使用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明知其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情况下,仍基于该商标提起诉讼,其主观上并非为了维护正当的商标权益,而是意图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权利滥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制的恶意诉讼情形。
三、判决结果
基于以上认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返还原告此前支付的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合计4305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应对该诉讼所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及资金占用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经营损失),法院认为该部分损失与系争诉讼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据不足。
四、案件评析:司法界定恶意诉讼的考量要素
本案的裁判要旨为理解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提供了参考。其认定路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层面:
权利来源的正当性是基础前提。尽管被告在起诉时其商标在形式上处于有效状态,但该权利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条及第七条所禁止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其权利基础自始存在根本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此类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这为后续追究恶意诉讼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认定关键。法院需审查当事人是否“明知”其据以主张的权利存在瑕疵。本案中,被告大规模、针对性抢注他人知名标识的行为模式,足以推断其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是将商标作为潜在的诉讼工具,其提起侵权诉讼时具有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
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的证明。权利人主张因恶意诉讼遭受的损失,需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中,原告为应对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合理开支,与恶意诉讼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获支持。而对于经营损失等诉请,则因未能有效证明其与诉讼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而未获法院采纳。
五、案例启示与行业展望
本案的裁判结果,为市场主体及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对于商标申请人与权利人而言,本案再次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地位。商标注册应以使用为目的,攀附他人商誉、囤积注册并以此作为诉讼工具的行为,不仅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还可能面临返还既得利益、赔偿他人损失的法律后果。对于遭遇疑似恶意诉讼的企业,则应注重证据保全,积极通过商标无效宣告等程序否定对方的权利基础,并依法主张损害赔偿。
从行业实践与司法政策角度看,本案是司法机关持续规范商标注册秩序、打击权利滥用行为的缩影。近年来,从立法明确制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到司法判决让滥用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以引导商标制度回归其保护创新、区分来源的本源。这要求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从业者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需对涉诉商标的权利稳定性进行审慎评估,为客户提供风险可控的专业建议。
结语
商标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但其运用必须在法律框架与诚信原则之下。司法裁判通过个案审理,划清了合法维权与权利滥用的界限,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企业而言,专注于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提升,建立并维护自身的商誉,才是构建品牌护城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路径。诚信经营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亦是赢得市场长久认可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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