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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新规:最高可赔5倍 维权更有保障


Published:

2026-05-21

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刚过,最高人民法院便发布了一项直接影响维权力度的新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文简称“新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的旧解释。

各位企业主、创作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


 

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刚过,最高人民法院便发布了一项直接影响维权力度的新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文简称“新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的旧解释。


 

这意味着: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案件,法院可在“填平损失”之外,再加判最高5倍的惩罚性赔偿。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为您系统解析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及维权要点。


 

一、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定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我们通常理解的侵权赔偿,多为填平式赔偿——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多少。


 

惩罚性赔偿则是在此基础上,额外判令侵权人支付高于实际损失的一笔金额,目的是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要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惩治力度,并通过调取工商税务数据、第三方平台数据、企业宣传资料等方式查明侵权获利。若侵权人拒不提交财务账簿,法院可直接采信权利人主张的金额和计算方式。


 

本次新解释,正是将上述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裁判规则,方便权利人维权。


 

二、适用条件:两个“必须”


 


 


 

惩罚性赔偿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而是须同时满足:


 

1. 主观要件:故意侵权

以下情形,一般可认定为“故意”:

收到侵权警告函或律师函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前员工、合作伙伴或经销商利用已知技术或设计进行侵权;

直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盗版作品或假冒专利产品;

达成和解协议后再次实施同类侵权行为;

通过设立“马甲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等手段规避责任。


 

2. 客观要件:情节严重

典型情形包括:

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仍继续侵权;

拒不执行法院证据保全裁定,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

主营业务依赖侵权获利;

侵权获利巨大,或造成权利人市场份额严重流失;

侵权产品涉及食品、药品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三、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1. 基数确定

基数可按以下方式之一计算:

(1)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

(3)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倍数。


 

注意:法定赔偿(法院酌定金额)不得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可另行主张。若侵权人拒绝提供财务数据,法院可依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直接认定基数。


 

2. 倍数选择

法院将结合侵权恶意程度与情节轻重,在1至5倍之间确定倍数,可为整数或小数(如2.5倍、3.2倍)。


 

3.司法裁判参考

重复侵权:达成和解后再侵权的,通常被认定为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参见(2022)沪73民终656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许可费作为基数:正常商业环境下的许可费通常不足以弥补损失,法院一般会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作为补偿性或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参见(2022)最高法知民终1033号)。


 

例如,某原创服装品牌发现其爆款设计被复制,侵权方获利100万元,且此前因同类侵权受过处罚。法院判令最高5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另加合理维权费用。


 

四、维权程序要点


 


 


 

1.提出时机

应在起诉时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最迟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充;二审阶段提出的,法院仅可调解。


 

2.禁止分拆诉讼

首次诉讼中未主张的,不得就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


 

3.适用范围限制

目前仅针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特定类型,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诋毁商誉不适用。


 

4.不溯及既往

新解释仅适用于生效后受理的案件,已生效判决不适用新规。


 

五、律师提示


 


 


 

本次新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高赔偿、高威慑”时代。对于权利人而言,这是维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武器;对于经营者而言,则意味着侵权成本的显著提升。


 

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如遇侵权,应及时固定证据、精准适用法律,以最大化维权成效。


 

如需进一步评估个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分析与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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