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超龄劳动者用工新规倒计时:四项权益解读
Published:
2026-06-15
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系统规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填补了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
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系统规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填补了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
一、适用范围与制度衔接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指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后的最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且该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同样依照本规定执行。
以往司法实践中,超龄用工多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如今新规单独建立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针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核心事项纳入劳动类监管,与原有司法规则形成有效衔接。
二、四项基本权益:法定底线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这四项基本权益。这是法律强制保障的底线权益,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劳动报酬方面,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如果安排加班,必须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需要说明的是,经济补偿、未签书面协议的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不属于法定范围,除非用工协议中另有约定。
休息休假方面,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加班的,须遵守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和加班费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未赋予超龄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如用工协议未约定则无法主张。
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其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并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培训。
工伤保障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将另行制定。此外,对于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超龄劳动者,新规允许其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为其缴纳(个人部分代扣代缴)。
三、书面用工协议:权利义务基础
书面用工协议成为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协议可以约定终止条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规定并未禁止用工协议中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待遇(如经济补偿、年休假等),但此类约定一旦写入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产生约束力。对于劳动者而言,保留协议原件是维权的最基础证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清晰的协议条款可以有效避免争议。
四、争议解决的双轨路径
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这意味着该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而非以前的“劳务合同纠纷”,在程序上必须“先仲裁,后诉讼”。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其他规定的,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主管部门投诉。工会依法监督并可在仲裁、诉讼中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给用人单位的专业合规建议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存在的超龄用工关系,虽不溯及既往,但建议用人单位在此之前完成合规整改。
第一,立即核查所有超龄用工,及时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四项基本权益的边界,避免随意写入经济补偿、年休假等超出法定范围的条款,除非自愿承担该等义务。第二,确保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加班费合规。第三,主动联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保留申请凭证;如因地方细则未出无法参保,应购买雇主责任险并留存证据,注意相关风险。第四,完善超龄劳动者的岗位安排、安全培训和考勤管理制度,保留培训记录。第五,用工协议中可以约定合理的终止条件,但应避免约定过于随意的“任意解除权”条款,以降低被认定为规避法定义务的风险。
六、给超龄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第一,务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并保留协议原件。第二,了解自己享有的四项基本权益的范围,对于超出该范围的权益(如经济补偿、年休假等),除非协议明确约定,否则无法定依据。第三,关注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第四,日常工作中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工作安排通知等证据。第五,发生争议时,注意区分争议事项选择正确争议解决方式。
结语
本规定的出台,将超龄用工从“劳务关系”的灰色地带中剥离,确立了特殊劳动权益保障的新路径,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章可循的跨越。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超龄劳动者,都应当以2026年7月1日为时间节点,主动调整用工模式和维权思路,确保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合规运行、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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