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建工双方在招标前签订框架协议,中标合同是否有效?
Published:
2024-10-25
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即达成初步协议的,中标合同是否有效?
(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案例
2011年7月11日,某房地产公司与中某十三局签订《建筑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一、建筑施工内容为公寓(公租房)项目建设;二、项目建筑施工总概算约人民币叁亿元,具体概算数值待规划文件,设计方案确定后双方另行约定;三、中某十三局向某房地产公司缴纳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内容。
2012年5月8日,中某十三局通过招投标取得公寓(公租房)项目工程,双方于次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详细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解除条件等内容,并重新约定将工程价款的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某房地产公司严重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合同到达解除条件。
2017年2月,中某十三局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答辩称,由于双方在招投标前进行了谈判并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书》,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即达成初步协议的,中标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作框架协议书》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中标合同有效,具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合作框架协议书》未对实质性内容进行约定的,中标合同有效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前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其内容未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主要实质性条款具体约定,有大量不确定的条款,则会使得工程项目仍按照中标合同进行。尤其是在合作框架协议中出现大量引致条款,即约定工程款、工期、施工内容等以中标合同为准时,更不会动摇中标合同的地位,不属于对实质性内容的约定。
二、《合作框架协议书》不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所以认定中标合同无效,需要达到两个条件:双方对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谈判影响了中标结果。如果仅凭双方达成了《合作框架协议书》,而无法推断出该《合作框架协议书》影响了中标结果,此时主张中标合同无效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若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未能举证,则认为中标合同有效。
律师建议
为避免中标后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
一、建工双方在招投标前,避免进行实质性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招投标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否则中标无效。所以为了规避后续中标合同无效而带来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应当尽量避免在招投标前进行有关价款或方案的谈判。
二、双方即使要谈判,也应确保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的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内容,即框架协议的内容不宜过于明确。在上述案例中,最高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与中某十三局签订的《建筑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书》的内容较为模糊,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书影响了中标结果,所以最高院最终认为该协议书与中标合同均合法有效。在实务中,双方在招投标前进行谈判并达成的协议的,可参照案涉《建筑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书》的约定方式,即不对工程内容以及工程价款等作详细约定,可以仅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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