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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债权抵销权适用情形 (一)主张抵销的债务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成立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当债权人得知其债务人出现濒临破产情形或者已经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后,多数债权人会力图抢先获得个别清偿。因此,《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对破产抵销权所主张的债务的成立时间作了严格规定,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成立的债务方可行使破产抵销权。 (二)主张抵销的债权需经破产程序确认 根据抵销的基本原理,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前提应当是互负的债权债务数额明确无争议。具体到破产抵销中,当事人据以主张抵销的主动债权还必须是经破产程序确认的破产债权,否则,破产抵销的前提条件即不具备,即便当事人向管理人提出破产抵销申请,该抵销主张亦不成立,由此也就不涉及破产抵销是否生效及何时生效的问题。 (三)破产抵销权不存在禁止抵销的情形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再次明确了第一款中的债务成立时间问题,即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为限。在债务人破产后一些债权人只能得到部分清偿甚至无法得到清偿,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这时候向破产企业的其他债权人以相对较低的价格收购债权,再通过主张行使抵销权,消灭其对破产企业的清偿义务,则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了债权人的恶意负债不能抵销。在得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已经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仍然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在法律上推定为债权人欲行使抵销权而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此种情形不得抵销。此款存在例外情形,即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原因而负担债务的,可以认定为债权人无恶意,不在法律禁止之列。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明确了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如果允许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在明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已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以所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其所负债务进行抵销,则意味着既免除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的偿债义务,又使其债权得到优先清偿,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但仍以《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经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抵销无效。 (四)破产抵销权不受债务到期与否、标的物种类等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中的抵销权行使与民法中的抵销权行使存在不同,破产债权抵销不受债务到期与否的限制,亦未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作出要求。 二、指导案例 再审申请人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嘉信公司)与被申请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闽发证券)、一审第三人上海瀚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瀚特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海飞阁实业有限公司(飞阁公司)纠纷再审,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404号 (一)基本案情 2003年9月26日,飞阁公司与嘉信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飞阁公司将天然橡胶标准仓单8983张转让给嘉信公司,转让价款808470000元,嘉信公司一次性补偿飞阁公司仓单预期收益205935275元,合计金额1014405275元。后在2003年10月23日至11月6日期间,瀚特公司分16次转款1014405275元至嘉信公司,嘉信公司均于同日将全部款项转至飞阁公司,飞阁公司将仓单转移至嘉信公司。上述交易经调查,确认上述交易为虚假交易,资金流水系循环倒账形成,交易中的瀚特公司、飞阁公司均为闽发证券的实际全资控股公司。后嘉信公司将所有仓单处置,得到价款575947704.97元。此外,嘉信公司与闽发证券之间存在真实的资金往来,闽发证券积欠嘉信公司425500000元及利息。 闽发证券风险爆发后,国家成立了工作组,进行托管行政清理;2008年7月8日,福州中院裁定受理闽发证券破产案,转入破产清算。 2009年1月8日,闽发证券管理人为清收对外债权,起诉嘉信公司,要求嘉信公司向闽发证券支付仓单转让款1014405275元,与双方往来款315500000元对抵后的欠款698905275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福州中院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中闽发证券变更诉请,要求嘉信公司返还仓单,如无法返还,按市场价赔偿损失。重审一审经审理,判决双方之间的合同因违法而归于无效,嘉信公司支付闽发证券仓单处置款575947704.97元及利息。 嘉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高院,要求在返还仓单处置款中就双方的资金往来款差额部分425500000元进行抵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嘉信公司向闽发证券管理人申报过债权,亦没有证据证明嘉信公司向闽发证券管理人发出主张抵销的通知,且双方对资金往来债权数额尚存争议,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法院,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嘉信公司要求抵销的主张。 嘉信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嘉信公司再审认为嘉信公司已经向闽发证券发出抵销的通知,且一审中系闽发证券在诉请中主动提出要求进行抵销,双方在一审中进行了对账,无异议部分予以确认。 闽发证券答辩称: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债权债务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处理;闽发证券从未同意嘉信公司抵销的主张;且嘉信公司对闽发证券的负债是在法院确定合同无效后才发生的,时间在法院受理闽发证券破产之后,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得抵销;且闽发证券至今未收到嘉信公司的债权申报,也未收到破产抵销主张。 (二)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嘉信公司以其对闽发证券所享有的425500000元债权,主张与其应付闽发证券款项进行抵销的主张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三)司法观点 再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争议焦点问题,分述如下: 1)关于嘉信公司是否申报了债权及提出过抵销的主张? 再审法院认为闽发证券的破产清算工作经历了行政清理和破产清算两个阶段,应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加以看待,各阶段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均可以视为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行为,行政清理期间专案组向双方调查核实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且在本案一审中双方对资金往来进行了对账,在此基础上提起债权清收诉讼,且其诉讼请求和理由也体现了闽发证券对嘉信公司主张的抵销数额存在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嘉信公司向闽发证券主张了债权,主张了抵销。 2)嘉信公司主张抵销的债权是否属于不得抵销的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之规定,破产程序中允许抵销的债务应是在破产受理前已经负有的债务,且不得是第二款规定的三种不得抵销的情形。本案中,嘉信公司主张抵销的债务发生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而闽发证券破产案件受理时间为2008年7月8日,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可以抵销的债权。 3)不同种类的债权能否主张破产抵销? 本案中,闽发证券向嘉信公司主张的债权是基于转让协议无效后的返还赔偿法律关系产生的,闽发证券向嘉信公司的负债是基于双方资金往来法律关系产生的,非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但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3条之规定,破产抵销的债权债务无需相同种类和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嘉信公司与闽发证券之间的债权债务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不影响破产抵销。 4)本案是否构成管理人主动提出抵销?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1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不得主动主张抵销债权债务,立法宗旨是认为抵销权为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可以任由其行使或放弃,但由管理人主动主张抵销,将使个别债权人受益,使破产财产减少,客观上对多数破产债权人不利,与管理人应当为权利债权人共同利益活动的职责不符。本案中,闽发证券提起诉讼是在证券风险爆发后,专案组介入与嘉信公司对账,闽发证券管理人在查清情况后提起诉讼以清收对外债权,增加债务人财产,不宜认定为构成管理人主动行使破产抵销权。 5)本案中不进行抵销是否会导致明显不公的后果? 破产抵销权制度的规范意旨,一是为了简化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给付关系,防止无异议诉讼,二是为了防止出现在债务人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要全额履行,而所享有的债权则只能按比例受偿的不公平现象。本案中,原审法院要求嘉信公司另行主张权利的审理思路不仅违背破产抵销权制度的规范意旨,甚而可能出现嘉信公司在全额偿还案涉仓单款项的同时,其对闽发证券的债权分文不能得到清偿的不公正结果。 综上,最高院再审判决:支持嘉信公司行使破产抵销权的主张,嘉信公司向闽发证券支付抵销后的应付款项150447704.97元及利息。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条 债权人主张对债权债务抵销的,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经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抵销的除外。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二)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三)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第四十四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 二 )、(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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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5日,中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在律所党员活动室举行。济南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庄胥亮同志到会指导,大会由黎汝志同志主持,全体党员参加本次大会。 换届选举大会现场 黎汝志同志主持会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党内选举有关规定,中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第二届委员会已任期届满。按照济南市律师行业党委的部署要求,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耿国玉同志做党委工作报告 大会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开幕。耿国玉同志带领全体党员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并代表中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第二届委员会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回顾和总结了五年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并对下届党委的主要工作提出了建议。耿国玉同志表示:学习和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是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新一届党委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建议重点加强思想、组织、品牌建设及党建保障等工作,律所党委将在市司法局党委和市律师行业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围绕上级党委提出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责任,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抓好律所党建工作,加速推进律所发展,为建设国际化区域强所而努力奋斗! 孟凡湖同志传达文件精神 孟凡湖同志向全体党员传达了济南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司法局党委下发的《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并宣读了济南市律师行业党委关于本所党委换届请示的批复。 投票选举 全体与会党员一致通过了大会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人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中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新一届委员会,新一届律所党委由九名委员组成。选举结束后,新一届律所党委召开了第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成员进行了工作分工,并对今年党委工作重点进行了研究和部署。 新一届律所党委成员 济南市律师协会党委副书记庄胥亮同志讲话 济南市律师协会党委副书记庄胥亮同志发表讲话,希望律所新一届党委以换届为新的起点,赓续“广仁精神”,凝心聚力,扛起新的责任和担当,满怀信心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在服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谐发展的实践中再立新功! 中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在国际歌的歌声中闭幕。全体党员将以此为契机,持续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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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的力量 | 众成清泰济南所城建房地产一部岳冬雪律师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公益法律讲座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学习宣传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高妇女维权意识,增强妇女法治观念。2023年3月8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城建房地产一部岳冬雪律师,应邀为山东颐养健康集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题讲座。 岳律师结合自己丰富的经验,通过大量鲜活的案例与生动的语言细致讲解了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知识,对生活中实际发生、经常出现的,比如婚姻关系、人身权利、财产分配、劳动者权益等做了细致讲解,同时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就女性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风险点,有针对性的加以分析、讲解,引导女性同胞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对女职工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耐心的解答。 此次讲座,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进一步普及了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了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起到了引导妇女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效果,获得了女职工们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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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致过往 向未来”为主题,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合伙人大会3月11日在海南三亚成功召开。本所全体合伙人、部分特邀人员近300人参加了此次大会。在监事会的全程监督下,会议顺利完成了各项既定议程,总结过去,谋划未来,为本所走在前、争在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大会由段超主席主持。 大会依次审议表决了本次会议议程,通过了2023年度合伙人入伙、晋升及退伙人员,审议批准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本所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批准任命了各分所主任,同时审议批准了西藏仁布分所设立事宜,审议通过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2022年度所务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还审议批准了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通过了2023年工作行动计划等,最后监事会对本次大会作了监督报告。 总所副主任、管委会委员于伟作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合伙人会议副主席周继勇作了西藏仁布分所设立报告。 管委会副主任周里升作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报告。 韩洪钢主任对众成清泰2022年全年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韩主任表示,面对严峻挑战,众成清泰展现出成为全国主流大所的珍贵潜力,在困难中砥砺前行,在泥泞中不言气馁,在挑战前倔强奋楫,取得了一系列骄人的成绩和荣誉。党建工作方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在党建联席会议统筹下推进各项党建工作落实到位,共推出创新成果43项、先进经验16条,超额完成年初计划。业务发展方面,战略发展委员会第一时间提供决策保障,在全所同仁的努力下,2022年以稳固的发展姿态,顺利渡过难关,实现特殊时期稳固发展的目标。在总结成绩的同时,韩主任还客观指出并分析了本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最后,韩主任提出,“广仁精神”是本所的瑰宝,要在其指引下,继续夯实“工匠”意志、打造“工匠”品质、提升家国情怀,争做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践行者、法治精神的传播者、回馈社会的奉献者。 监事会主席姚虎明作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他表示,监事会全力配合律所开展各项工作,对总所及各所开展的多项举措给予支持和监督,切实贯彻执行了章程赋予的监事会职责。同时,对律所下一步的发展提出了六点建议,涉及律所整体一体化发展、专业化水平、法律产品标准化建设、社会影响力、人才引进及明星律师打造等方面。最后,从五个方面明确了监事会2023年度的工作思路。 总所副主任、管委会委员黎汝志作了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基于律所2021-2025年发展纲要,宫立新主任代表管委会提出了本所2023年工作行动计划。行动计划确立了“11117”工作总目标,即:“1”个主题——确立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1”个目标——打造全省首位、全国一流、国际知名的律所品牌;“1”个平台——搭建行业领先的数字化赋能平台(智慧党建 中台运营 数字化服务);“1”千律师——实现执业律师千人,全省规模最大;“7”亿收费——完成业务收费7亿。在六大方面作出部署:一是扎实推进党建引领作用——整体、成效、梯队;二是扎实推进平台赋能作用——强中台、严风控、高质量;三是扎实推进自身建设能力——团结、合规、监督;四是扎实推进核心竞争力提升——树首位、敢创新、强链接;五是扎实推进一体化建设成效——聚焦、蝶变、突围;六是扎实推进全国化、国际化发展布局——阔市场、实合作、促联动。 监事会副主席高金军对本次大会作了监督报告。 潮平岸阔帆正劲,乘势开拓谱新篇。历经三年疫情后,今年是本所五年发展纲要实施推进极为关键的一年,全所将继续上下同心、同向、同行,以2023年工作行动计划为指引,沐浴和煦春风,秉承初心再出发,以实际成绩让“众成清泰”品牌再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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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罚息与复利是金融行业中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专业术语,不能相互包含,更不能混淆指代,对于金融机构可否对罚息主张计收复利,纵观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关于“逾期罚息应当计收复利”的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判例中,我们发现在某些情况下主张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由此,本文将结合最高法院相关判例,对逾期罚息能否计收复利的裁判思路进行梳理,以期为以后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一些思路和指引。 一、罚息及复利的相关概念 (一)罚息的相关概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以下简称“《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由此,罚息是因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或挪用借款本金,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的惩罚性利息,罚息主要分为贷款逾期后的罚息和贷款被挪用后的罚息两大类,本文主要探讨的罚息类型是逾期罚息。 罚息的计算依据来源于借款合同的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贷款利率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复利的相关概念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金融债权涉及的复利指“利息的利息”,具体而言贷款复利是指贷款应还未还利息所产生的利息,其本质是一种计息方式,除本金产生利息外,本金产生的利息也计算利息,性质上属于违约金。 复利的计算依据同样来源于借款合同的约定,且根据《贷款利率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由此,如果是在贷款期内,则按正常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如果是贷款期满后,则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关于逾期罚息能否计收复利的相关争议 如前所述,复利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予以计息,那么针对逾期罚息是否仍可计收复利?一种观点认为,复利是对于借款人拖欠利息和罚息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其计算基数可以包括拖欠的利息和罚息在内。但另一种观点认为罚息已经体现出对拖欠利息的惩罚,复利只能以利息作为基数计算,不能对逾期罚息再另行加收复利。 (一)肯定说:逾期罚息可计收复利 1、【案例一】(2020)最高法民终374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均约定,“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到期(本合同所称“到期”包括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未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罚息计收复利,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正华公司与浦发银行贵阳分行、浦发银行毕节分行就借款逾期时的违约责任达成了合意,即对应付未付的本金计收罚息、就包含罚息在内的利息计收复利。 2、【案例二】(2019)最高法民终84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按照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复利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且该约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债务人亦未举证证明,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利息总额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金额,因此亦不存在过高的问题。复利应以应付未付利息及前述应付未付罚息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笔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 (二)否定说:逾期罚息不可计收复利 1、【案例一】(2019)最高法民终199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院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案涉《借款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以及合同履行期外的罚息、复利按季结息,因此本院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案例二】、(2020)最高法民终145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外经贸信托公司(甲方)与恒丰绸缎公司(乙方)签订的《信托借款合同》第4.4条罚息条款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对其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部分,从改变用途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100%计息。乙方未按期偿还借款的,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对没有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前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利率系指借款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前适用的利率。如借款同时发生逾期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按上述规定中较高者计息。”因恒丰绸缎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外经贸信托公司请求按照前述合同约定自2017年7月3日起计收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9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自2016年7月21日起计收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3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其现主张案涉借款的罚息亦应计收复利,没有明确合同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逾期罚息能否计算复利的法官会议意见 就上述两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法官意见采用肯定说,认为罚息、复利通常仅适用于金融借贷。在金融借贷中,贷款期内的利息可以计算复利当无疑问,此时复利的计算依据为结息日时欠付的利息乘以相应的利率,故复利的计算标准与结息日密切相关。贷款逾期后计收的罚息,因不存在结息日问题,因而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罚息计收复利问题。当然,如果借款合同对逾期结息日及逾期罚息的收取有明确约定的,也可能存在罚息计收复利的问题。鉴于现行法对罚息计收复利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作出此种交易安排,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利率上限。考虑到金融借贷合同通常是由金融机构一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对是否存在罚息应否以及如何计算复利的条款,应当由金融机构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四、律师建议 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中对各项条款需要作出明确约定,且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期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复利均需要明确说明,确保各条款能明确区别,并进行明确提示。借款合同对于罚息计收复利的约定,不能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应付未付利息”等存在不同理解可能的利息表述作为包含逾期利息的内容来主张,否则将承担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不利后果。
20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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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团结奋进新征程 同心奋斗创伟业 |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2023年度第一次合伙人大会圆满召开
碧海蓝天,椰风拂面,2023年3月11日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济南区域2023年度合伙人大会在海南三亚召开,济南区域一百余位合伙人齐聚一堂,群策群力,共商新时期众成清泰发展大计。 会议由合伙人会议主席周继勇主持,律所监事会对本次会议进行了全程监督。大会按照既定议程有序、圆满完成了各项议题,听取并审议通过2022年度济南区域管委会工作报告及2023年度工作要点、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有关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及律所一体化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及修正案;表决通过了新合伙人入伙、晋升及因退休人员退伙事宜;审议、批准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会议最后,监事会对本次会议作了监督报告。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管委会主任杜文堂向全体合伙人作2022 年度管委会工作报告及2023 年度工作要点汇报。杜主任从党建、业务、保障、人资、品牌、律法研究、公益、战略布局等八个维度,向与会合伙人汇报了众成清泰济南区域在2022年度做出的工作与取得的成绩,并从执行力、联动性、市场力、产业化、平台力、合规性、一体化、后备人才储备等角度归纳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过去的一年,疫情反复、经济下行、国际形势剧变,各类因素叠加给律所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但在党委领导下,本所战略委员会指导下,在管委会、各执委会、各位合伙人以及每一位众成清泰人孜孜以求的努力之下,稳住了律所发展的基本盘,这也充分说明众成的品牌价值、平台积淀、规模优势,筑成了我们应对复杂经济环境变化的护城河,守护着平台上的每一位律师。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管委会副主任师广波、财务执行委员会马士彬主任,分别向与会合伙人作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众成清泰济南区域合伙人会议主席周继勇作2023 年度合伙人入伙、晋升、退休人员退伙报告;众成清泰济南区域管委会副主任何泽锋作关于区域一体化建设相关制度的议案汇报;会议还增选了刘合律师为济南区域副主任;众成清泰济南区域监事会主席姚虎明做2022 年度监事会监督工作报告;监事会副主席胡友斌代表监事会做本次会议监督报告。 海有我们的誓言,山如我们的信念,在山海之间我们不曾流连,破浪扬帆继续远航!勉之期不止,多获由力耘!全体众成清泰人必将统一思想、高度融合、携手并进,乘势而上,谱写众成清泰各项事业新篇章!
20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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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团结奋进新征程 同心奋斗创伟业 |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2023年度第一次合伙人大会圆满召开
碧海蓝天,椰风拂面,2023年3月11日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济南区域2023年度合伙人大会在海南三亚召开,济南区域一百余位合伙人齐聚一堂,群策群力,共商新时期众成清泰发展大计。 会议由合伙人会议主席周继勇主持,律所监事会对本次会议进行了全程监督。大会按照既定议程有序、圆满完成了各项议题,听取并审议通过2022年度济南区域管委会工作报告及2023年度工作要点、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有关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及律所一体化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及修正案;表决通过了新合伙人入伙、晋升及因退休人员退伙事宜;审议、批准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会议最后,监事会对本次会议作了监督报告。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管委会主任杜文堂向全体合伙人作2022 年度管委会工作报告及2023 年度工作要点汇报。杜主任从党建、业务、保障、人资、品牌、律法研究、公益、战略布局等八个维度,向与会合伙人汇报了众成清泰济南区域在2022年度做出的工作与取得的成绩,并从执行力、联动性、市场力、产业化、平台力、合规性、一体化、后备人才储备等角度归纳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过去的一年,疫情反复、经济下行、国际形势剧变,各类因素叠加给律所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但在党委领导下,本所战略委员会指导下,在管委会、各执委会、各位合伙人以及每一位众成清泰人孜孜以求的努力之下,稳住了律所发展的基本盘,这也充分说明众成的品牌价值、平台积淀、规模优势,筑成了我们应对复杂经济环境变化的护城河,守护着平台上的每一位律师。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管委会副主任师广波、财务执行委员会马士彬主任,分别向与会合伙人作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众成清泰济南区域合伙人会议主席周继勇作2023 年度合伙人入伙、晋升、退休人员退伙报告;众成清泰济南区域管委会副主任何泽锋作关于区域一体化建设相关制度的议案汇报;会议还增选了刘合律师为济南区域副主任;众成清泰济南区域监事会主席姚虎明做2022 年度监事会监督工作报告;监事会副主席胡友斌代表监事会做本次会议监督报告。 海有我们的誓言,山如我们的信念,在山海之间我们不曾流连,破浪扬帆继续远航!勉之期不止,多获由力耘!全体众成清泰人必将统一思想、高度融合、携手并进,乘势而上,谱写众成清泰各项事业新篇章!
202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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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公益的力量 | 众成清泰济南所民商部开展“妇女权益保障专题公益讲座”
2023年3月8日,在第113个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公益委员会主任周家魁律师、民商部主任赵冰律师分别受到桥区南村幼儿园与济南锦苑学校邀请,开展“妇女权益保障专题公益讲座”。 周家魁主任、赵冰主任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三八”国际妇女节纪念暨表彰大会中提出的重要思想,以“广大妇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听党话、坚定跟党走;要高举旗帜,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要团结奋斗,在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贡献巾帼力量;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争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为核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角度为学校全体女教师做法律宣讲。 本次两场公益讲座受到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周家魁主任、赵冰主任通过理论结合案例的形式,为学校女教师生动的讲解了我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成就以及女性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活动中陈艾贵、韦婷两位老师代表全体女教师表示“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和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准则,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只有懂法,才能避免在不知不觉中犯错,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教。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和鞭策自己,师之以德,行之以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履行应尽的义务,不负时代赋予的责任与使命”。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充分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承担律所的社会责任,组织律师成立公益法律宣讲团。定期开展法治进校园,法治进村居,法治进企业等一系列公益法律宣讲活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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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近日,笔者接待了多件关于遗嘱法律效力的咨询。咨询人有的因遗嘱的要件欠缺、有的因其他原因而不能依据遗嘱得到遗产。那么,遗嘱人如何才能书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让自己的遗愿得以实现呢?笔者拟结合一件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与赵某于1970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非常好,生育二子张某新与张某华。赵某因病于2000年去世,张某伤心过度,后小儿子张某华为了安抚他的情绪,建议他再找个老伴。后张某于2001年初与小自己二十岁的栾某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底生育一女张某娇。张某因厚爱小女儿与现任妻子,把大部分财产都交给了现任妻子,但又感觉愧对两个儿子,于2021年10月21日自书遗嘱一份,承诺自己百年后婚前房产一套由两个儿子继承,然后把遗嘱交给小儿子保管。2022年12月23日张某去世,但张某在去世前就把房产过户给栾某。 张某华来电咨询:现在房子已经过户给了栾某,其哥俩可否依据父亲自书的遗嘱得到该房屋? 法律分析 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对其死后财产处分的行为,遗嘱人立遗嘱是一种单方、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而言,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印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这里的全部内容指的是遗嘱的全部字迹,既包括遗嘱中关于遗产如何处理的主干部分、也包括遗嘱人的签名和注明的年、月、日,都必须是遗嘱人亲笔所写。即遗嘱的所有字体均要求是遗嘱人本人亲自书写上去,这是自书遗嘱最主要的形式要件。 (2)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在遗嘱书写完毕后,遗嘱人还须在遗嘱末尾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 (3)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是由遗瞩人注明“年、月、日”,而不仅仅是注明日期。 3.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合法存在的。 笔者的观点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继承权的标的。遗产不存在,则继承法律关系也就无法成立。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没有被处分掉的财产才为遗产,继承开始之前,被继承人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具体到本案中,因为该遗产已经不存在了,从形式上看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了。 2、但具体到本案张某可以调取房产档案看看把房产过户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过户给栾某是赠与还是买卖?张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张某处分该房产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处分就是无效的,张某可以依据遗嘱得到房产。 笔者提醒 1、自书遗嘱必须要求本人书写。 所谓“自书”就是自己书写,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完成,从“遗嘱”首部到落款处的签名与日期均应由本人书写。 2、遗嘱人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实践中,不少老人晚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脑中风、脑萎缩等疾病而无法正常起居生活乃至无法正常表达意愿,如果显示确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所立的遗嘱则无效。 3、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必须真实存在的,是遗嘱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4、保证所持的遗嘱为最后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真正的关爱立遗嘱人,生前尽孝,否则,立遗嘱人有权再立遗嘱或生前处分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张某新和张某华虽然持有张某的遗嘱,但因张某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中所涉房产,如果生前处分合法,张某新与张某华就无权依据遗嘱得到房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月。 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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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