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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1、法律依据与立法精神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一款第二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制度,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对女性、婴儿健康权的维护,是人道主义司法精神的重要体现。 2、谁可以对怀孕的罪犯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如果是在判决生效后收监前发现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决定;如果是在收监后,发现罪犯属于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因此,罪犯如果在判决生效前属于取保状态,可以在判决生效时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对于该申请,法院会组织进行审查,并征求检察院的意见,之后再作出是否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3、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是否折抵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是可以折抵刑期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作出时间都会晚于法院生效的裁判时间。如(2022)冀0128刑更2号。2022年1月25日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冀0128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罪犯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生效后,现罪犯宋某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深泽县人民法院经书面征求深泽县人民检察院和深泽县司法局的意见,均认为罪犯宋策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于2022年5月5日对罪犯宋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4、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是多久? 我国刑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哺乳期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劳动法第63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均对“婴儿”作出一致的定义,即未满1周岁的儿童。基于此,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哺乳期”理解为“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限”。即这个期限最长应为1年,从出生日起计算至次年生日止。因为这个是自然时间,因此不存在可以延长哺乳期的情形。因此,如果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罪犯尚未分娩,那么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就从决定送达之日起至婴儿出生后一年止。 5、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怀孕能否继续申请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只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做出了规定,没有规定次数,因此对于因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怀孕的,可以继续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如案号:(2016)冀0426刑执字第178-1号,罪犯任某香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收监执行时,罪犯任某香以再次怀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涉县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再次作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6、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如何计算暂予监外执行期限? 怀孕的妇女一旦流产,便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于刑期未满的,继续在社区改造无法实现刑罚目的,需要及时收监。因此,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如果发现罪犯已流产,一般会向做出监外执行的法院递交了收监建议。法院经审查后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司法实践中对于罪犯流产后入矫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如(2021)冀0128刑更4号,判决生效后,罪犯谷某梅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以自己正处于“哺乳期”和“怀孕”为由,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经审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现谷某梅流产了,便以罪犯谷某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为由建议法院对其收监执行。法院经查发现,2021年10月1日罪犯谷某梅流产,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且刑期未满,应予收监执行,并认定罪犯谷某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至2021年10月1日止。 7、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否一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对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罪犯规定的是“可以”适用监外执行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对此类罪犯适用监外执行不是必然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认罪悔罪态度来作具体判断。当然,收监以后,对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会进行人性化照顾,在监管场所设立像“家”一样临时场所,尽量对无辜的婴儿不造成伤害,待其哺乳期满,立即交由其亲属抚养,无亲属或亲属不愿抚养的,可以交由民政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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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动态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华平一行莅临众成清泰济南所调研律师工作
6月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华平一行,在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朱晓峰,省律协协会会长王民生,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贵利,委员金丽霞,济南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孙德龙,党委委员陈其军等领导的陪同下莅临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调研律师工作并开展座谈会。众成清泰济南所党委书记、主任耿国玉,管委会主任杜文堂等热情接待。 杜文堂陪同范华平副主任一行参观了济南所的办公区域、党建活动室、律所荣誉墙等,并介绍了众成清泰的发展历程、党建工作、战略布局、市场拓展与业务发展等情况。 座谈会由济南市人大常委委员金立霞主持,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孙德龙汇报全市贯彻实施律师法及律师队伍管理等工作情况,市律师协会会长耿国玉汇报工作情况。济南所杜文堂律师作为律师代表发言。 范华平强调,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队伍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坚定不移抓政治引领,始终牢记律师是党的律师,是人民的律师这个定位,必须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到始终与党的目标任务保持一致。要坚定不移抓行业高质量发展,主动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提高能力素质,提升核心竞争力。要坚定不移抓对外业务拓展,准确理解中央关于构建国际国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要求,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发挥律师资源富集的优势,立足国内业务,同时要放眼海外,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树立品牌,做大做强。要坚定不移抓行业“急难愁盼”,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和中央决策部署,聚焦发展中的困难和薄弱环节,聚焦律师行业问题需要,以务实举措,解决涉及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问题,发挥律师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省、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厅、律师协会负责同志,部分律师代表参加活动。 下一步,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进党建工作实体化。 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适应社会发展形势,加强规范建设,细化服务标准。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贡献更大的智慧和力量。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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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动态 |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力立律师拜访阿曼能源公司OQ集团
2023年6月6日下午,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王力立律师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拜访阿曼OQ 集团销售公司(OQ Trading Limited)、6月8日在阿曼首都马斯喀特拜访了OQ 集团总部。OQ 集团销售公司CEO Wail Al Jamali以及OQ集团贸易经理Yasser Al Fadhil热情接待。 此次王力立律师与世界500强、国内上市公司物产中大负责人金总、阿曼龙投资有限公司王总等一同拜访阿曼OQ集团,就原油、LPG、LNG等能源大宗贸易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服务、投融资业务进行了全方位交流。CEO Wail Al Jamali以及经理Yasser Al Fadhi均表示OQ集团希望能与中国企业进一步加强沟通对接、深化交流合作,积极推动开展与中国的能源贸易,并与近期尽快开展业务合作,同时希望众成清泰律所能为其提供更多优质的法律服务及投融资服务。 阿曼OQ集团是全球化综合性能源公司、阿曼顶级石油公司。业务网点遍及全球17个国家和地区,业务范围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到高性能化学品的生产及市场营销,涵盖了整个能源化工价值链。产品在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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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具有灵活性和低风险性,协商一致解除也是用人单位使用最多的解除方式之一。 裁判观点 1.除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40条规定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限制。 4.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当事人之间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事由的,约定无效,但是当事人的约定是对法定事由进行具体化的除外。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该协议为有效协议。 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与约定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法定事由之外的解除劳动合同事由,即劳动合同领域不存在约定解除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只能依照该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辞退制度、第40条规定的无过错辞退制度、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则几乎不受限制,正常情况下只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所以,《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限制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以便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允许双方约定解除权行使的事由,则势必架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综上,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突破法定解除事由而约定合同解除权。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当事人之间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事由的,约定无效,但是当事人的约定是对法定事由进行具体化的除外。 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界限 实践中,劳动关系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时,往往会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多少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在经济补偿等事宜未达成一致时,不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是,也有劳动关系双方在经济补偿未谈妥的时候先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之后又就经济补偿事宜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否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效力。对此问题的处理,关键是厘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界限。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所作出的一种合意性解除的安排,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意思表示还有其他附条件因素的情况下,该协商一致解除的意思具有独立性。在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合意之后,一方又反悔的,不应当得到支持。反之,如有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是以附带某种条件为前提的,则在条件未成就时,不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 四、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如该约定并未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实务中遵其约定。 3.用人单位应当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完毕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逾期办理或者拒不办理,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赔偿。 实务要点 1.注意审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2.注意审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具有被撤销或者法定无效的情形。 3.注意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范围,是仅包含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还是还包括经济补偿等其他事项。 4.注意审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以某些条件为前提,该前提性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如未成就,应审查原因是什么。 实操指引 建议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保留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全过程的证据材料。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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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宋慧冬律师应邀为健康生态城项目开展《商品房交付法律风险》专题培训
2023年6月2日,众成清泰济南所高级合伙人宋慧冬应邀为山东颐养健康集团明化地产有限公司开展《商品房交付法律风险》专题培训,本次培训主要因山东颐养健康集团明化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健康生态城项目,马上面临向业主交房,为避免交房过程中产生相关纠纷等法律风险,特针对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的相关法律事宜开展培训。 本次培训围绕着商品房交付的法律概念、法律意见,商品房交付过程中主要事项、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以及特别针对精品房交付问题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同时,宋律师分析了自2014年开始济南各区、市级人民法院对开发商交付房屋标准、交付责任等相关判例,分析了近几年司法审判中的导向以及变化,有利于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房屋交付标准及交付责任问题进行提前预判,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与会领导及同仁表示本次培训非常及时,能使公司人员提前了解在交房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应对和处理交房过程中的问题,避免发生影响房屋交付的问题。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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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宋慧冬律师应邀为国有公司开展公司治理体系合规建设培训
2023年6月初,众成清泰济南所高级合伙人宋慧冬应邀为碳理达固废处置(山东)有限公司开展《国有公司治理体系合规建设》专题培训,本次培训主要围绕公司治理概念及目的、公司治理的前世今生、公司质量体系中参与主体,以及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的措施,同时结合真实案例进行讲解分析,协助国有企业不得建立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结构,平衡股东、董事、高管层等各方面的利益,确保国有企业有序良好发展。 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实现分离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属不同主体。在此前提下,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需要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债权人、职工、潜在的投资者等)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包括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外部治理市场体系、法律规则体系三个层次内容。 通过本次国有企业投资合规培训,让企业领导及工作人员深入了解了规范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不断优化、强化公司治理结构体系,有效防范企业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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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赵彬律师受邀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开展劳动用工风险及法律风险防范专题培训
6月6日上午,众成清泰济南所合伙人赵彬律师受邀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开展“劳动用工流程及法律风险防范”专题法律培训。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下辖16地市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同步参会。 赵彬律师针对各地分行汇总的问题,结合实务经验,以员工从入职到离职的过程为时间轴线,就过程中涉及到的用工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性了系统性讲述。授课结束后,针对各地市分行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答疑。赵彬律师授课受到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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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动态 | 济南仲裁委主任衣光军一行莅临众成清泰济南所调研工作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结合市委市政府“项目突破年”工作部署和济南仲裁办“服务满意度提升年”工作要求,2023 年 6 月 2 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主任、济南仲裁办主任衣光军,济南仲裁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朱志恒等人莅临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调研工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洪钢、济南所主任耿国玉、监事会主席姚虎明、律所副主任周继勇、于鹏、杜文堂、何泽锋等热情接待。 耿国玉主任陪同济南仲裁委一行参观了济南所的办公区域,介绍了众成清泰的党建工作、市场拓展与业务发展等情况。 双方重点围绕律所服务中心工作情况及服务过程中的仲裁需求展开深入探讨;并就律所办公系统、信息化建设情况及律师作为代理人使用“济南仲裁委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及改进建议进行了讨论;同时律所对济南仲裁办案件管理、仲裁员管理、仲裁制度推广等工作及便利化服务措施进行了双向沟通。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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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动态 | 众成清泰麦家荣冯杜(济南)联营律师事务所揭牌仪式在香港隆重举行
5月29日,2023港澳山东周在香港正式启动。本次港澳山东周以“深化合作,共创未来”为主题,在产业合作、科技创新、金融对接、人才引进、服务合作、文化旅游等领域开展多场交流活动,展示山东近年来的发展成果,吸引更多国际目光关注山东。 作为本次港澳山东周的重要环节,5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举办“济南市2023(香港)高质量发展推介会暨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示范区合作机会清单发布会”。推介会上,众成清泰麦家荣冯杜(济南)联营律师事务所揭牌仪式隆重举行,众成清泰耿国玉、于鹏律师,香港麦家荣律师行麦家荣、赵志鹏律师,澳门FC Law 黎剑雄律师作为三地律师代表参加揭牌。于海田市长、杨丽副市长,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山东社团总会、香港中华煤气等多家港澳机构和企业代表,以及济南市各区县、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领导和平台公司代表现场参加活动。 众成清泰麦家荣冯杜(济南)联营律师事务所由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香港麦家荣律师行、澳门FC Law共同发起,是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区济南片区第一家鲁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办公地点设在济南,执业律师由三地律所分别委派,旨在为涉港澳事务提供高质量专业法律服务,助力打造优良法治营商环境,深入服务鲁港澳经贸合作。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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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视点 | 关于企业破产业务中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数额问题的探讨
近几年,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从受理破产申请到宣告企业破产,再到企业税务登记注销,会涉及一系列的税收问题,容易引发涉税争议。本文就企业破产业务中涉及的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数额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规定并未限制滞纳金的上限,只要纳税人欠税就会一直计算,直至税款缴清为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012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对纳税人关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提问时答复说:“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在司法审判中,部分法院认为税收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例如,在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与山东省建材物资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2019)鲁01民终4926号]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为:加收滞纳金系纳税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税的一种处罚举措,系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建材公司管理人认定的滞纳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槐荫区税务局要求建材公司管理人确认超出本金的税款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另外,在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南甸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案[案号:(2020)冀0131行初7号]中,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为:对本案滞纳金远远超过税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案中,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南甸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实际对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税款2439975.08元加收了14397072.96元滞纳金,该滞纳金计算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滞纳金的数额以不超出滞纳税款的数额2439975.08元为宜,除应纳税款2439975.08元及滞纳金2439975.08元外,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南甸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多收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的滞纳金11957097.88元应予退还。 作为税款滞纳金,到底适用哪部法律?有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属于普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计算税款滞纳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有观点认为,税务机关也属行政机构,其对纳税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约束,因此,在计算税款滞纳金时不能超过税款本金。总之,在目前的税收环境、法制环境下,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数额仍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在破产业务中,建议管理人对破产业务中涉及的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数额问题,应当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尽可能的避免引起涉税争议,或者引起其他责任纠纷。依法合规处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问题,有效的规避的执业风险,推动破产业务顺利进行。
2023-06-01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