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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奋进新征程,众成清泰济南所召开全体党员大会

2022年7月1日,中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贯彻山东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1周年,以饱满政治热情和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本次会议由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总所主任、党支部书记韩洪钢主持。首先由韩洪钢书记传达学习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会议精神,深刻阐释“走在前、开新局”内涵要义,明确未来五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六个新跃升”奋斗目标,部署十二个方面重点任务,对坚定不移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明确要求,对如何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等时代命题作出科学回答,对全省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韩洪钢书记表示,党代会精神要求我们始终保持事争一流的精气神。目标引领前进方向,目标凝聚奋斗力量。要坚决扛起“走在前、开新局”的光荣使命,必须始终保持自我革命精神。必须把自身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黎汝志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并带领全体律师党员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律师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维护公平正义、服务人民、推动建设更高水平法律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综合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多种载体,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法治实践, 一切伟大成就都是接续奋斗的结果,一切伟大事业都需要在继往开来中推进。     会议结束后,全体党员纷纷表示通过本次党建会议的深入学习,提升了饱满的政治热情,增强了强烈的责任担当,激发奋勇向前的磅礴伟力。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勇担使命、开拓进取,继续在今后工作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更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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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众成清泰济南所与恒丰银行开展党建共建活动

2022年6月30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法融合共党建,银律联动促零售”银律党建共建活动。 中国共产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委员会联合中国共产党恒丰银行法律事务部支部、中国共产党恒丰银行济南分行第六党支部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并就党建活动展开深度交流与合作。我所党委书记耿国玉主任介绍了律所的历史沿革、业务发展情况和党组织建立与发展历程,重点强调了我所的党建文化及党建活动与业务的融合。     恒丰银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马向伟、济南分行行长助理潘亦菲介绍了恒丰银行在法制建设、法商融合以及四大领域、六大体系等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双方签订《党建共建协议》,通过共建平台、共享资源、交流工作经验、解决实际问题等途径,实现党的建设与业务发展的双推动。会议结束后,恒丰银行理财专家向全所同仁举办“理财及投资策略讲座”。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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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众成清泰知产团队参加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三进”宣讲活动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为创新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服务,赋能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6月21日至24日,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知产团队牟迅主任、景雷律师参加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的知识产权“三进”宣讲活动。     本次活动的主题为“知识产权进企业、进校园、进行业协会”,由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尹强民副主任带领,一行19人先后在我省日照、临沂、济宁、菏泽等地开展知识产权“三进”宣讲活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宣传讲解,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提质增效。并与当地市场监管局、相关企业、高校等进行座谈,就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交流,现场对企业在申请专利、打造品牌、快速维权等方面给予针对性指导。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山东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山东广播电视台、大众日报、人民网、大众网等相关媒体参加了本次活动。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众多高水平的专家团队,为广泛客户群体的智慧创意和技术创新提供了令人满意的保护方案和业绩。此前众成清泰已有多名律师入选省保护中心人才专家库,下一步众成清泰律师将加强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高校的知识产权宣传,全面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通过自己的专 业、专注服务,助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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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众成清泰济南所尹燕波律师作为党代表参加中国致公党山东省第七次代表大会

近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燕波律师作为致公党党代表参加中国致公党山东省第七次代表大会,作为党代表和与会代表听取和审查中国致公党山东省第七次代表大会报告。     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中国科协主席万钢出席开幕式并致贺词,中共山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猛代表中共山东省委出席开幕式并致贺词。中共山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徐海荣,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张江汀,省政协党组成员孙述涛,致公党省委会原主委王志民出席开幕式。副省长、民革山东省委会主委孙继业代表各民主党派省委会、省工商联致贺词。省政协副主席、致公党山东省委会主委赵家军代表致公党山东省第六届委员会作了《矢志不渝守初心 携手奋进续华章——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贡献致公力量》的工作报告。   尹燕波律师作为党代表参加致公党山东省第七次代表大会,充分体现了政府、社会各界对律师参与法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充分肯定。尹燕波律师将贯彻落实中国致公党第七次代表大会的会议精神,充分利用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的涉外资源,为致公党“侨海报国”贡献力量。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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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初心不移 接力前行 | 中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主题活动圆满举办

2022年6月29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组织党员律师参观山东省博物馆组织的山东革命历史文物展。深情缅怀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深切感悟红色基因的时代内涵。     参观过程中各位党员认真观看了历史图片、烈士遗物,聆听了革命先烈的英勇事迹,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了山东革命先驱报效祖国的爱国情怀和英勇顽强的战斗精神。党的创建时期,山东是国内最早建立党组织的六个地区之一;抗日战争时期,山东党组织创建了全国唯一基本以一个省为范围的敌后抗日根据地;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是全党全军北上南下的战略基地,是解放战争的主战场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山东各级党组织团结带领全省人民,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全省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     活动结束后,党员们一致表示,此次主题党日活动是一次深刻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令我们更加深切地体会到红色江山和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党员律师要传承与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加强对党忠诚、信仰坚定,不忘初心、勇毅前行。矢志投身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以实际行动为党的二十大召开营造更加良好的氛围!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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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传承广仁精神,奉献雪域高原——众成清泰所律师赴西藏仁布县考察推进设所事宜

2022年6月20日,济南市司法局律工处副处长郭勇军,济南市律师协会会长、众成清泰济南所主任耿国玉,拟任西藏分所主任张伟等众成清泰西藏分所设立考察团一行6人,赴西藏仁布县考察、推进律师事务所设立事宜。 仁布县位于西藏自治区南部、日喀则市东部,平均海拔为3950米,基础设施较为落后,气候环境相对恶劣。考察团克服强烈高原反应、路途险阻和语言沟通障碍等困难,历时三天终于顺利抵达日喀则市仁布县。     6月23日上午,西藏分所设立考察团一行6人到访日喀则市仁布县司法局,与日喀则市司法局李松局长、律工科程欢,仁布县达瓦次仁副县长、司法局旦增客珠副局长等领导围绕分所设立、日常办公和后勤保障等事宜进行了充分交流。参会领导充分肯定山东历年援藏律师对西藏法治建设作出的突出贡献,并表示大力支持律所在仁布设立分所的工作。耿国玉主任表示将举众成清泰全所之力支持仁布分所的设立和发展,努力为当地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将牢记并贯彻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法律角度坚持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紧紧围绕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为雪域高原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目前,设立分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计划将于7月下旬正式运营。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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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中国五矿集团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一行到众成清泰济南所调研工作

2022年6月28日,中国五矿集团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企管部冯玉健部长、杨建东科长、刘奇科长、合规专员马晓东以及纪检部李新宇科长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调研工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主任耿国玉、合伙人张雅斐、方权等律师接待了来访领导。 耿国玉主任陪同中国五矿集团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一行参观了众成清泰(济南)所的办公区域,详细介绍了众成清泰发展历程、业绩荣誉、市场拓展、党建工作等基本情况,并分享了众成清泰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创新法治服务体系,助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成果。 随后,双方进行了更加深入的交流。耿国玉主任对中国五矿集团鲁中矿业有限公司各位领导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并向莅临领导详细介绍了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的历史沿革、各分所情况、律所业务介绍、律所业务创收情况、律所的党建文化和党员发展问题。并表达了对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的期望。   中国五矿集团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企管部刘奇科长对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对公司业务情况进行了介绍,从公司的业务规模、收益情况以及公司诉讼案件情况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同时,基于长期的合作关系,刘奇科长对于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的律所规模、团队专业能力、律师业务能力等表示了赞赏和肯定,并对接下来建立新一年度的合作关系表示了期待。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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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先行判决案

案件描述 A公司为民营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B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2017年,A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B公司作为其投资开发的某住宅工程的施工单位。B公司承包了A公司投资开发的施工工程。双方就工程签订了两份合同,即“黑白”合同。实际履行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承包人逾期超过30天仍无赶工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以上合峰会导致工程停产、停运、材料费、人工费上涨为由,要求工期顺延并要求调高材料费、人工费,且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损失。对此,双方未达成一致。此后,部分工程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仍拒绝复工。2018年,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函,通知B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总承包合同(实际履行合同)。后B公司收到该解除通知。同年,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合同已解除,并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诉讼思路   诉讼的关键点,确认两份合同哪一份是实际履行合同以及B公司的违约行为。本案中B公司在发给A公司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所填的合同编号及合同金额均与A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施工合同完全相符,故A公司提供的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A公司依照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向B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B公司收到该解除通知后未提异议,庭审中B公司认可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且B公司自认自某日停止工程施工,故A公司请求确认其提供的涉案合同已经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本案A公司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且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较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先行判决”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停工损失的继续扩大,A公司申请法院作出先行判决确认合同已解除。   诉讼结果   基于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先行判决,判决确认合同已解除,对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待查明相关事实后再行判决。   意义描述   本案是利用先行判决诉讼思路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为了防止停工损失的继续扩大,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先行判决,先行判决合同已解除,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较为复杂,待查明有关事实后再行判决。先行判决,是为了面对疑难案件和当事人诉讼请求多个,在一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能够保障及时获得判决,防止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      

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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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众成清泰济南所及杜文堂律师、李恒律师荣登“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10家专业律师事务所、60位专业律师”名单

近日,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和中国《建筑时报》共同发布2021年度“中国承包商80强和工程设计企业60强”排名。《建筑时报》也同期发布“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10家专业律师事务所、60位专业律师”。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入选2021年“最值得推荐的10家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文堂、李恒律师以高度专业化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水平入选2021年“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   杜文堂律师 杜文堂律师:山东众成清泰(济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聊城、潍坊、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建筑大学、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2010年被授予“济南市优秀律师”称号、2016年被授予“山东省优秀代理申诉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同等学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资讯网”专家,山东省法学会土地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2015年、2017年、2019年、2021先后四次被美国ENR/中国建筑时报评“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杜文堂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律师实践经验,擅长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建设工程、公司、物业服务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执业以来,先后担任日照市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商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绿城地产、龙湖地产、中海地产、金科地产、中南地产、金地地产、碧桂园地产、恒隆地产、鲁商置业等多家品牌房地产开发企山东或济南区域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多次参与绿地地产、华润置地、世贸地产、雅居乐、中梁地产等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服务。杜文堂律师专注于专业理论和实务研究,撰写并发表了《浅议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的模式及法律风险防范》(《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15)》)《浅析“待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后再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法律问题》(《职工法律杂志》);执业过程中结合实际案例先后形成了《企业和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其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合同履行风险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环节相关合同及其法律问题》《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流程简介》《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等课件并多次在客户中进行宣讲。 李恒律师 李恒律师:一级律师,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众成清泰律法研究院院长。李恒律师担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建筑学会经济分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山东建筑大学客座教授、工程硕士校外导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代表和第八、十工作组成员、山东省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专家库专家、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工程法务与商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国际仲裁院、济南、德州、淄博、马鞍山仲裁委仲裁员。李恒律师被评为第四届“十佳泉城青年律师“,入选《中国当代优秀律师》(第3卷),2015年、2017年、2019年、2021年连续四次被美国ENR和中国《建筑时报》联合评选为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   李恒律师现担任山东省住建厅、济南市住建局的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了众多重大、复杂、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非诉及诉讼(仲裁)案件,如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场馆、全运村、配套酒店、济青高铁建设、济南国际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齐鲁制药乐陵制药厂等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参与山东省及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配套制度制定,金乡金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惠州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恩投资有限公司光伏项目合同纠纷案、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莱芜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等近二十起标的额超过一亿元的诉讼(仲裁)案件。李恒律师专业扎实、办案质量高,获得客户高度赞誉。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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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视点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探析

一、民间委托理财概述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金融资产等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按照受托人的主体特征不同,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五类。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主要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以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自然人等,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即我们常说的民间委托理财。近年来,因民间委托理财缺乏相应金融机构的特定监管,形式多样且权利义务缺乏规范指引,导致纠纷频发。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认定仍存在分歧,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性进行分析。   二、受托人资质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若受托人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应当对其受托理财的内容及经营资质、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等进行审查,若受托人受托理财的内容超出其经营范围,若超出事项属于禁止经营、限制经营以及特许经营,委托理财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   除受托人接受不特定对象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一般情况下,非金融机构接受特定对象委托从事民间委托理财所订立的合同并不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受托人超出经营范围且超出事项属于禁止经营、限制经营以及特许经营事项或受托人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时,理财合同将认定为无效。 典型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847号判决书认定“本院认为,首先,无论从诉争认购协议首页的三方冠名,还是诉争认购协议第一条总则之约定,均将陈其平列为相关次级资金授权代表,且作出了区别于作为投资顾问的璞盈公司之权利义务的约定。而在诉争认购协议的履行过程中,陈其平亦是以其个人名义按照协议之约定进行相关收划资金、代表马文伟签署相关文书等行为的操作。陈其平虽辩称该等行为均系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但此主张显然与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不符。本院经审查,诉讼至今陈其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诉争认购协议签订前后,马文伟对接受其委托理财并与之有结算关系的合同另一方主体为璞盈公司,而陈其平与马文伟之间并无直接的收付、结算关系系明知并认可。故本院对陈其平关于其非诉争认购协议的一方独立主体难以采信。原审法院关于陈其平仅是璞盈公司借以向信托公司投资并收划资金的通道,故陈其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理由与依据均欠充分,本院难以认同。其次,现本案各方对诉争认购协议属无效合同均未提出异议,目前亦无证据表明马文伟在签订本案诉争认购协议时有明显之过错。相较而言,陈其平及璞盈公司作为专门的证券投资从业主体显然对涉案的投资项目及法律后果更具专业认知性,对于证券行业的禁止性规定理应更加清楚。在明知诉争认购协议违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有悖于证券市场监管秩序的情况下仍与马文伟签订诉争认购协议,最终导致该协议无效,陈其平及璞盈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二者作为过错方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共同承担马文伟的资金损失”。   (二)若受托人为自然人,一般其接受理财委托无需经过审批,但受托人属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时,应对受托人有无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进行审查。如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从业人员私下以个人名义,接受理财委托,此类情形下,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致使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典型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9015号判决书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来看,李胜利接受闫春生和刘惠婷的委托为其管理各自名下股票账户并根据其自己的意志以及经验进行相关交易操作行为,虽然各方之间并无书面合同,但闫春生与李胜利之间以及刘惠婷与李胜利之间系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各方陈述的事实,李胜利在接受二人委托操作股票账户进行理财行为时,系证券从业人员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上述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中李胜利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代客理财业务,其与闫春生、刘惠婷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性   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现法律未有明确约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定保底条款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委托合同的责任承担原则,违背经济规律,应认定为无效;少数法院认定保底条款未侵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程度,且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认定为无效的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729号判决书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系方培丽、郑超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遵照履行,但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收据》第5条载明“第三方收益承诺,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确保收益不低于28%”,即受托人郑超与委托人方培丽约定保证本息最低回报,属于保底条款。该保底条款虽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但其将本属于委托人的风险负担范畴不合理地转嫁给了受托人,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自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和金融市场基本规律,不利于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故应当认定该保底条款的约定无效”。 认定为有效的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5284号认定“关于本案所涉保底条款效力问题,本院分析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在本案中,邓仲仪作为受托人虽作出保证股票投资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但邓仲仪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所规定的不得从事代客理财、承诺收益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而法律对特殊主体行为的限制性规定,不能直接类推适用于非特殊主体,故不存在因违反前述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其次,本案涉及的合同履行方式为邓仲仪受托使用何倩兰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为其进行证券投资,不涉及国家利益,亦不存在利用配资进行高杠杆交易等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邓仲仪涉及接受委托进行股票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在广州市两级法院仅有本案,邓仲仪自认是仅接受何倩兰的委托进行委托理财,委托人并非来自于社会不特定对象,邓仲仪亦非主要以委托理财利润收益为收入来源。因此,故案涉保底条款未侵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程度,且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最后,本案双方当事人民事地位平等,且均非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的主体,双方在确定交易主体时存在充分的选择权,双方对于是否订立委托理财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均享有充分的表意自由与缔约自由,达成的条款应当有理由被认为是自主磋商、审慎决策的结果,是自愿原则和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在双方未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之前,邓仲仪就已多次向何倩兰推荐购买股票并做分析,可见邓仲仪具备一定的专业投资理财经验和知识,对投资风险具有预判能力。邓仲仪在订立合同时为争取30%的利润分成,自愿承担风险,在不负担出资义务的前提下以保底为条件,自愿接受何倩兰的委托使用其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即使是由于证券市场为高风险投资场所的原因,导致邓仲仪操作股票交易从2019年10月开始出现亏损,此后邓仲仪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每月继续支付“保底利润”3000元,而未对保底条款效力问题提出异议,故该保底条款也并不因为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综合以上分析,邓仲仪、何倩兰通过合意形成的保底条款,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将利益和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具有均衡性,应认定该保底条款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保底条款无效,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四、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后,民间委托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损失认定原则   司法实践中,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后,大部分法院认定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之目的性条款和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合同双方根据过错分担因履行委托理财合同产生的损失。   典型案例: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126号判决书中认定“本院认为,《账户委托投资协议书》中“如果甲方账户在委托结束后,本金出现亏损由乙方赔偿甲方”的约定通过保证投资本金不收损失,免除了李纪生应承担的投资风险,属于保底条款,鉴于“保底条款”属于本案委托理财合同之目的性条款和核心条款,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此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导致李纪生与靳志超签订的《账户委托投资协议书》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并无明显不当。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受托人应将委托资产的本金返还委托人,因委托理财所得收益应先冲抵应当返还的本金数额”。   五、结论   随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如何在实务中认定民间委托理财的效力无疑至关重要。作者认为,若受托人不以“委托理财”为主要经营业务,且未违反法律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时,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包括保底条款存在合法的空间。在此,期待司法层面后续能够针对此问题予以进一步关注和回应。 六、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禁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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