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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

视点|主动投案后第一次供述没有如实交代 如何争取自首?

在刑事辩护场域,自首是少数能直接撬动量刑阶梯的法定情节:根据司法解释,一般案件可减少基准刑40%以下,轻微犯罪甚至可免除处罚。它不仅关乎刑期的加减,更折射出法律对迷途知返者的宽仁善意。在刑事辩护的棋盘上,自首是先手棋,更是胜负手。正如无数案例证明,一个精准的自首辩护,足以让当事人在铁窗内外划出截然不同的人生轨迹。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条不成文的惯例:主动投案后如果第一次供述没有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就不认定其构成自首。但实践案例千差万别,对司法惯例的机械遵循,可能会导致刑事判决的错误畸重,如果辩护人阅卷后发现,当事人主动投案后第一次供述没有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为其争取自首的认定,就是接下来的辩护工作的重点之一。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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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

视点|关于第三方提供差额补足的设计与实操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部分国有企业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差额补足承诺,作为增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差额补足”,即当基础资产或项目收益未能覆盖预期支出或债务本息时,由第三方承诺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以保障投资人权益、维护融资结构稳定。本文拟从差额补足的法律定性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系统梳理第三方为国有企业提供差额补足的操作路径与风控要点,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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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

视点|股东会的职权能否授权董事会行使?——公司治理中权力边界与动态平衡分析

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权力的科学配置与有效制衡。其中,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与作为执行机构的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股东会的职权能否授权给董事会行使?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关乎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自治空间以及治理效率与风险控制之间动态平衡。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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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

动态|匠心智造 定义未来 众成清泰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圆满落幕

12月21日,众成清泰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决赛在济南圆满举办。本次大赛以“匠心智造 定义未来”为主题,历时数月筹备,通过初评与决赛的严格筛选,数十个涵盖低空经济、家族财富传承、企业出海等多领域的法律服务产品同台竞技,最终评选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7名及优秀奖若干。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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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

动态|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到访众成清泰济南所参观交流 共探律所发展新路径

12月19日,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主任魏克泰、副主任刘鹏燕及部分合伙人一行到访众成清泰济南所参观交流,众成清泰济南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杜文堂,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何泽锋、师广波,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高级合伙人程守法,财务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马士彬,宣传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王琰,人力资源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邓璞,管委会委员、综合保障委员会主任田文华热情接待。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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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

视点|融资租赁型民间借贷的法律实务分析

在融资租赁实务中,有些交易表面被包装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质却是借贷关系,即所谓“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这种以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的操作时有发生,引发法律纠纷。对司法实务而言,明确此类合同的法律性质,厘清融资租赁与借款的界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错误地将借贷关系披上融资租赁的外衣可能规避监管、利率管制等强制性规定,从而埋下风险;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更加强调交易的实际功能而非形式,将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性质作出恰当的实质认定。因此,本文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法律规定、典型模式和总结裁判规则,并对实务操作提出建议。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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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

视点|“弃船”之后 船舶上的物品是否属于无主物?——以翟墨团队巴新遭遇为例

近日,我国著名航海家翟墨先生及其团队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遭遇引起了广泛关注。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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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

视点|企业年中分红后年终亏损的免税认定要点解析

企业年中分红,年终亏损,法人股东年中取得的分红能否因“年终亏损无利润可分配”为由,否定企业中期利润分红符合法律规定?分红后年度亏损能否回溯否定免税待遇?本文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争议展开深入分析,为案件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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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

视点|金融借款纠纷中的“反催收”法律分析

近年来,一批以法律服务为噱头、话术高度统一、聚焦互联网阵地的反催收行业逐渐起势,该行业不仅扰乱金融秩序、侵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也使借款人面临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乃至刑事责任等风险。本文剖析其形成原因,提出建议,通过多方协作、综合施策,遏制反催收蔓延,维护金融秩序与社会诚信体系。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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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

视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责任探析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是否应对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承担责任?该问题随着新旧《公司法》的交替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变更,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结论。旧《公司法》注重股东的期限利益,原则上认为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对转让后的股权是否如期实缴无责任,但转让行为存在恶意的除外。新《公司法》注重保障公司出资如期缴纳,认为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本文将结合新旧《公司法》的相关条文、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院判例来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责任进行探析。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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