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视角|父母资助子女购房权属及出资性质分析
Published:
2024-12-04
父母的出资在子女婚姻幸福时并不重要,但在子女离婚时,出资的性质对父母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父母出资且登记为权利人的,父母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确认财产份额;而父母出资但未登记为权利人,父母可依据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返还购房款,法院通常倾向于认定为借贷关系。
父母的出资在子女婚姻幸福时并不重要,但在子女离婚时,出资的性质对父母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父母出资且登记为权利人的,父母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确认财产份额;而父母出资但未登记为权利人,父母可依据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返还购房款,法院通常倾向于认定为借贷关系。
关键词:共同出资 借贷 赠与
现实生活中,年轻子女因刚参加工作,积蓄较少无力购房,常有父母协助子女购房的情况。若子女能够顺利踏入婚姻的殿堂,并能幸福地生活,父母对其的出资无论是何种性质都不重要。但小夫妻一旦面临离婚状态,父母欲保住自己的出资时,该出资是何种性质就尤为重要。特别是在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没有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对于父母的权属及出资该如何认定?
一、父母出资且登记为权利人
(一)父母与子女夫妻均登记为权利人
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在子女离婚诉讼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之前起诉主张确认财产份额,避免自己的财产因为子女离婚诉讼或离婚后财产诉讼案件中另一方会多分得相应财产。
(二)父母与己方子女均登记为权利人
这种情况下,笔者倾向于房屋的产权归父母与己方子女共同所有,若另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出资,适当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二、父母出资但未登记为权利人
父母出资,但未登记为权利人的,在子女夫妻双方的离婚诉讼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实践中,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认定。
(一)因房屋的产权没有登记在父母名下,因此父母无权主张权利,也无权参与到夫妻离婚诉讼或者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
离婚诉讼或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的当事人双方涉及的夫妻之间,因此不允许第三人参与到该诉讼中。
(二)父母无权对房屋的产权主张权利,在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民间借贷案由起诉主张夫妻二人返还购房款。
1、父母作为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转账凭证后,如被告认为该款项并非借款应就该抗辩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借款不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在被告就相关抗辩举证后则举证责任回转到原告,原告应继续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行举证,若原告已证明其在两被告购房时存在出资,原告已经就其主张的借贷关系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若被告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可,但是其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出资父母作为原告与被告方的子、女夫妻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2、对于父母出资,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借贷,一般会认为由受益的被告方对赠与关系负主要的证明责任,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并认为父母帮助子女购房而提供经济帮助,不是法律义务,而是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因此认定为父母的出资是借款。
3、从法律适用上来看,实践中,人民法院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判定。有的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为依据,认为父母证明了出资的有关事实,被告未抗辩或者抗辩不充分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贷关系。有的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为依据,认为父母出资更多的是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父母出具了出资的有关事实证据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不代表即无偿赠与,在被告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该借款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款项用于两被告购买房屋,房屋最终也登记在两被告名下,属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形,故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实践中,对待购房这种大额支出,如果确认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对出资性质谨慎认定,需要由主张赠与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那么无论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举证到何种程度,主张赠与关系的当事人都应充分就其主张进行证明,直到达到法定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否则,父母的出资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借贷。
三、人民法院对父母出资认定为赠与的情形
(一)父母出资为子女及子女的配偶解决婚姻生活所需的住房问题,父母都没有在款项支出前后明示款项为赠与或者借贷,且认为父母是为了减轻子女负担而赠与,主要目的是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而不是日后要回出资。通常会认为因该纠纷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相较于赠与行为,借贷关系更易于收集保留证据,也更易于证明,因此,会令原告一方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
(二)实践中,离婚诉讼中,常常存在一方事后补写借条,且该借条书写于两被告夫妻关系紧张的敏感时点,在夫妻一方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推定因该借条系针对两被告的紧张关系而出具,结合目前社会家庭关系的现状来看,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或改善居住条件而出资购房的情况较为普遍,父母出资目的主要是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而不是日后要回出资,基于父母的家庭成员关系,其赠与的可能性更大于借贷,因此认定为存在赠与关系。
(三)从法律适用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倾向于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 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则是“受赠的财产”。因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而出资,一般属于赠与性质。
(四)结合举证责任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指出,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资金往来,即使客观存在借贷行为,也往往不会出具借条,父母即使对子女或者子女夫妻双方进行赠与,也往往是口头表示或者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基于认定了赠与关系,即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故不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此,夫妻双方无需返还出资。
四、结语
(一)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父母通过诉讼的途径试图以借贷的名义要回出资,还是夫妻在处理财产纠纷时需要认定出资款性质进而判定债务性质与清偿责任,这些纠纷发生的时点往往在家庭关系紧张之时,各方为了争取利益各执一词。在此情形下,法官需在各方举证的基础上探知最接近客观事实的可能性,在判决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与法理逻辑,又要兼顾家庭关系事件脉络与社会普遍观念,在多重因素综合考量的基础上作出相对公正的判决。
(二)欲主张借款最好是在子女离婚诉讼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之前提起诉讼。
(三)笔者提醒大家在出资之前,对于出资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备不时之需,在将来发生争议时避免财产损失及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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