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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视角|住宅失火,相关主体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Published:

2024-03-12

因不同原因引发的住宅火灾所涉的主体可能不同,法律关系也可能不同,为明确相关主体在住宅火灾案件中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笔者将基于住宅火灾成因的视角,分析在各类住宅火灾中,可能涉及的主体以及各主体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以期为涉住宅火灾案件的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近年来,住宅火灾事故数量呈攀升趋势,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而涉及住宅火灾的案件往往存在责任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损害后果严重、当事人矛盾尖锐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难度大。笔者通过对住宅火灾案例进行检索,梳理出住宅失火常见原因为以下四类:第一,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第二,供电、用电设备老化或保养不善等;第三,燃气管理不善;第四,易燃品堆放。

因不同原因引发的住宅火灾所涉的主体可能不同,法律关系也可能不同,为明确相关主体在住宅火灾案件中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笔者将基于住宅火灾成因的视角,分析在各类住宅火灾中,可能涉及的主体以及各主体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以期为涉住宅火灾案件的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一、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的火灾,涉及的主体及法律责任

1、涉及的主体

(1)电动车所有权人、使用人

(2)电动车的销售方

(3)电动车的生产商

(4)住宅物业管理人

 

2、法律分析

如果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引发火灾,则电动车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必然遭受财产损失,亦有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如果火灾情况较严重,则有可能会对住宅内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故,此时应考虑电动车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及第三人可能遭受的损害,以及相关损害结果应当由哪些主体承担。

 

(1)物业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对损害结果负责,需对电动车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判断物业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结合物业管理人对于消防设备的维保,消防隐患的排查巡查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就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案例:在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523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涉案单元的用户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楼梯间内及私接弱电箱内电源充电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理应采取相应措施清理该楼梯间内的电动自行车,其未及时清理,应认定其未尽到消防安全防范义务,以及对其管理的弱电箱未上锁防止他人使用内部插线板,应认定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本次火灾的发生及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则因电动车失火遭受损失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电动车的销售方或生产商需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是引发火灾的原因之一,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及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电动车的生产商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被侵权人可以向电动车的生产商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方请求赔偿。如果电动车质量缺陷由生产商造成的,销售方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方的过错使电动车存在质量缺陷的,生产商赔偿后,有权向销售方追偿。

案例: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1民终10248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购买电动自行车后,停放过程中发生电动车自燃事故,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蓄电池故障(热失控)等引发火灾的可能。可见,被上诉人在使用并停放案涉电动车过程中,该电动车给使用人造成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属于产品缺陷。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上诉人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引发火灾,对被上诉人造成财产损害,被上诉人主张退还货款、赔偿实际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3)如果电动车不存在质量问题或无法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则电动车的销售方与生产商无需承担责任。如该火灾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应由电动车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前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703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认为其所购买的某品牌电动车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在充电的过程中起火,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其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3民初9901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案涉火灾系因被告王某A所属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当日晚间放置于事故现场进行充电期间,因车辆前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并导致原告的财产损失。因事故当日涉案车辆由被告王某B骑行并在晚间进行充电,被告王某B作为事故发生当日涉案电动自行车的实际使用人,有对车辆进行及时安全检查保证安全的义务,其在对涉案电动车进行充电过程中,应当履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被告王某A作为涉案电动车的所有人,有义务随时管理好车辆,保证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对于本案中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王某A、王某B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供电、用电设备引发的火灾,涉及的主体及法律责任

1、涉及的主体

(1)设备的所有权人、使用人

(2)设备的管理、检修义务人

(3)设备的销售方

(4)设备的生产商

(5)住宅物业管理人

 

2、法律分析

(1)如果用电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则因用电设备失火遭受损失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用电设备的销售方或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参考前述电动车失火的情形)。

 

(2)如果设备的管理人、检修义务人未尽到管理、检修义务,应当对设备问题引发的火灾承担责任,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在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04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起火处的电气线路产权应属于某电力公司所有,其对架空电杆至住宅居民电表之间的电线未尽到管理、检修、维护并保障用户安全用电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虽然某电力公司在供电答复单中注明产权分界点为公共架空线路与用户接户线接点处,但该约定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约定无效,且该产权分界点,系某电力公司以格式条款方式确定,属于其强制性约定,作为用电业户,无法对从公共架空线路开始到居民电表的电线进行检修,也不允许用电业户自行在公共架空线路进行操作。故,某电力公司应当向遭受火灾损失的居民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物业管理人尽到对住宅小区共用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义务,也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则无需对住宅内发生火灾的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管理人疏于管理致火灾造成的损失扩大,则物业管理人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3901号中,法院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本次火灾的起火原因虽未排除外来火源因素,但据其认定,起火点位于原告家阳台内部,并非阳台以外所致,故原告对本次火灾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物业公司)失于管理,致小区内消防通道被堵、楼内墙壁消火栓无水,致使救火延误、损失扩大,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另,依据东城消防支队的答复,小区内消防通道是否被堵、楼内墙壁消火栓是否有水,均与本次火灾救火路线及消防栓选择无因果关系,故无法认定系因上述情况致救火迟延、损失扩大。故,原告基于此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物业公司)无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0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因主卧室内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故障导致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酌情由原告承担90%的责任。由于被告管理的小区存在:五号楼室内消防栓无水;消防控制室实际值班人员数量不足等违法行为,酌情由被告承担10%的责任。

 

三、燃气管理不善引发的火灾,涉及的主体及法律责任

1、涉及的主体

(1)住宅业主

(2)燃气企业

(3)住宅物业管理人

 

2、法律分析

(1)如果物业管理人尽到对住宅小区共用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义务,也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则无需对燃气管理不善引发火灾的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管理人疏于管理,致火灾造成的损失扩大,则物业管理人应就损失扩大部分(包含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参考前述供电、用电设备引发的火灾的情形)。

 

(2)燃气企业是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和风险责任主体,业主用户是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内燃气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和风险责任主体。如果燃气公司对住宅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且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燃气企业无需承担责任。否则,燃气公司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3民终3816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燃气公司系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和风险责任主体,本案中,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且亦无证据表明燃气公司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燃气公司以及某物业中心的服务范围。综上,燃气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203民初9823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XX公司作为燃气提供企业,尤其是作为易燃、易爆的特种行业经营企业,对用户的使用安全应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被告XX公司虽按照法定期限对案涉失火住宅内的燃气设施进行了检查并提出了整改意见,但仅凭其提供的一份入户安全检查(告知)单,尚不足以证明其对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已经完全尽到了劝阻、制止、报告的义务,即未尽到安全巡检的义务,故亦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四、易燃品堆放引发的火灾,涉及的主体及法律责任

1、涉及的主体

(1)物品的所有权人、管理人

(2)住宅物业管理人

 

2、法律分析

在住宅内堆放易燃物品,将导致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增大,如果因该物品燃烧对被侵权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则物品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对于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事件,物业管理人应当做到及时监督排除隐患才能视为其完成了法定义务,否则,应视为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火灾发生时,物业管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3民终15120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案涉火灾的发生系由王某在公共区域大量堆放废旧纸板等物品,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造成的。王某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放任废旧纸板等易燃危险物的存在,最终引发火灾,应对王某的侵权行为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结语

本文中并未列举所有的住宅火灾成因,也未就所有成因的责任承担主体与对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逐一分析。但通过对上述典型住宅火灾成因中的责任承担主体及民事法律责任进行的梳理与分析,不难看出,住宅火灾中大多数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严格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而住宅消防安全关乎每一个家庭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在此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住宅消防安全问题。每个人都应从自身做起,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加强火灾预防措施,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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