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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刑辩之术——伤情鉴定中“伤”“病”关系,您关注了吗?


Published:

2024-03-18

刑辩律师在办案中,经查会遇到伤情鉴定结论,在审查伤情鉴定时,应关注是否存在伤病共同作用的情况,着重审查伤与病的关系,以及病与年龄的关系。

【案例概况】

 

王某与邻居林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肢体冲突,王某用手推了林某左侧胸前一下,林某感觉左侧胸部疼痛就医,CT检查发现,林某左侧第6、7肋骨不全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对鉴定意见依法审查,认为林某的伤情属于伤病共同作用导致的结果,不宜评定为轻伤二级,应鉴定为轻微伤,故而作出不捕决定。

 

【审查过程】

 

审查发现:林某CT影像检查结果显示左侧第6肋骨、第7肋骨内侧骨皮质皱褶,同时林某的X线片显示林某患有严重的骨质疏松症。骨质疏松症是一种全身性骨病,骨量减少和骨的微结构破坏,使骨的脆性增加,骨强度减弱,增加了骨折的危险性。案例中,王某推林某的外力比较轻微,林某患有骨质疏松症,受到轻微外力形成的骨折,应属于伤病共同作用的结果。林某的损伤程度不宜评定为轻伤二级,应评定为轻微伤。

 

【评定规则】

 

一、《损伤与疾病法医学鉴定规范》对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分型和评定规则:

1、直接因果关系:外伤和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75%—100%,按照原档认定伤情,不降档评定;

2、临界型因果关系:既有疾病,又有外伤,疾病和外伤单独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当,外伤参与程度分为50%,降一档评定;

3、间接因果关系:即诱因或辅因。外伤为诱因,外伤参与程度为25%;外伤为辅因,外伤参与程度为12.5%;降两档评定;

4、无因果关系

 

假设:若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已达重伤范围,则因果关系为直接因果关系时,不降档,直接评定为重伤;若因果关系是临界型时,则降一档评定为轻伤害;若是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12.5%—25%,则降两档,评定为轻微伤,或不评定程度,只说明因果关系。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伤病关系的处理原则:“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二者作用相当的,应根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案例启示】

 

刑辩律师在办案中,经查会遇到伤情鉴定结论,在审查伤情鉴定时,应关注是否存在伤病共同作用的情况,着重审查伤与病的关系,以及病与年龄的关系。

 

案例中出现的肋骨骨折,是伤害案件中常见的损伤,也是案件定性的争议焦点。所以,应特别注意区分肋骨骨折是否为病理性、陈旧性或者是发育变异等异常因素所致。辩护人可以通过收集受害者的既往病史资料,充分了解受害者受伤前的身体健康状况,以便准确地评估外伤与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

 

除了既往病史之外,还应考察伤者年龄,如果是老年人,则应先测骨密度,确定是否存在骨质疏松症,如果存在,则应降一档评定伤情。如果能够降档评定,案件性质则可能由重罪转化为轻罪,甚至无罪。

 

有效辩护,可以四两拨千斤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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