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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视角|关于避免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的风险防范


Published:

2024-04-07

关于避免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的风险防范,笔者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知,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对这部分婚前财产有特殊约定,否则原则上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处理。自然若是日后夫妻离婚,这部分财产也不能被要求分割。但是,在我国特殊家庭婚姻观念下,婚前个人财产极易与婚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而且婚前个人财产也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形态转变,故存在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的风险。现笔者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2020年5月结婚,于2021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张小李。2021年11月双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首付266万元,其中168万元是张某出售个人婚前房屋的款项,余款按揭。婚后用婚前财产168万元所购房产对应的份额是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因为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首付房款266万元,如果张某能够证明首付款中168万元是其出售个人婚前房屋的款项,婚前个人财产168万元只是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财产本身的性质不变,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这种情况下,由于是在婚后购买,购买方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拿个人财产支付的全部房款。如果不能证明该款是个人财产,就会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针对本案,当事人可以提供以下证据。如:出售婚前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和付款至开发商账户的银行凭证等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一个闭合的证据链,就足以证明张某婚后购房出资的168万元来自出卖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所得,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涉案房产的份额即应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需要做到财产清晰可分不混同,这些财产只是婚前个人财产(房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房产-金钱-房产),不是所有权及性质发生变化,也不是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也认为: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三、审判实践

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2016)琼民终152号案件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陶某对涉案房产享有的具体份额是多少,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首先,陶某用婚前财产购买涉案房产的份额属个人财产。一审时,陶某主张从其个人银行账户支出的175万元为出售个人婚前房屋所得款,并提交了2010年3月2日与李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和个人业务凭证。饶某未提交该175万元是陶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故本院认定上述175万元为陶某个人婚前财产,陶某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涉案房产的份额属于陶某个人财产。

 

四、风险提示

1.因为婚前财产极易与婚后财产发生混同,建议夫妻双方找专业律师拟定协议或公证婚前财产。协议或公证既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在未来离婚时成为解决纠纷的可靠依据,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以免进一步造成夫妻双方彻底反目成仇的关系。

2.日常生活中需要保存证据,证明个人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化,才得以保护自己的婚前财产。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往往没有法律意识,不能将证据很好地留存下来,难以在诉讼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时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变得举证维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前财产转换为其他财产之前,为确保财产转化不影响婚前财产的属性,应注意保存财产转换过程中的相应证据,以防不测。

 

五、律师建议

1.保存婚前购房合同、婚前房产出售合同,可以去房管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屋的内档。

2.保存好婚前购房的转款记录、售房款的转款记录、婚后购房的转款记录。

3.婚前售房款与婚后财产进行隔离,若有婚前账户,将售房款转入婚前账户,阻却夫妻财产混同。

4.婚后购房采用转账方式,且备注婚前个人财产,防止被视为一方对另一方对赠与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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