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国家外管局发布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三大变动值得关注
Published:
2024-04-1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国家外管局近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持续扩大,贸易结构不断优化。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国家外管局近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这一通知的发布,对于提升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外汇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也体现了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推动贸易外汇业务管理创新的决心和行动。
为了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该通知主要推出了以下新的规定和措施:
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对于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外汇管理局监管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这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高质量发展,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有力支撑,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
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对于提升贸易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以及增强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这有助于推动全球贸易的健康发展,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经营环境。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清理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这一举措对于提高政策透明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我国外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有力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小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预计将为企业提供更高效、便捷的贸易外汇服务,促进对外贸易的稳定和高质量发展。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将继续加强外汇市场监测和风险管理,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健运行。我们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对外贸易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直接查阅《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内容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汇发〔2024〕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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