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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的迟延履行金处理规则


Published:

2024-05-08

民事调解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被执行人如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与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的处理规则类似,应支付迟延履行金。但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关于迟延履行金的具体处理规则却与判决执行过程存在些许不同。

民事调解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被执行人如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与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的处理规则类似,应支付迟延履行金。但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关于迟延履行金的具体处理规则却与判决执行过程存在些许不同。

 

一、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关于一般债务利息的处理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迟延履行金即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可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民事调解书中未确定给付利息的不应当计算。一般来讲,民事调解书中关于一般债务利息约定不应以被执行人或债务人违约作为前提,即一般债务利息的约定内容如下:1、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2、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以X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但如存在一般债务利息的口语化表述,但该一般债务利息是以债务人或被执行人违约为前提,则应当视为当事人意定的违约责任,不应当理解为一般债务利息的约定。譬如下述经典表述:1、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2、如被告在十日内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XXX元,则被告应以X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处理规则

(一)民事调解书中未约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处理规则

实践中,存有部分法院执行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时,因民事调解书中未约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不按照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调解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属于法定义务,不因民事调解书中未明确列明而丧失权利。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眉山西南鑫贸金属有限公司、北京鹤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李玉祥执行异议一案[案号:(2018)川执复9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亦印证了笔者的上述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一词应当仅仅理解为在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在非即时清结背景下,债务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所进一步产生的民事责任,鉴于该案件民事调解书未对被执行人在民事调解书达成后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间清偿债务应当承担进一步的民事责任作出约定,因此,该案件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责任。

 

(二)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了迟延履行责任的处理规则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虽为一种法定的计算标准或计算方式,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其与民事调解书中经常出现的违约责任设定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因此不能同时适用。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案号:(2020)鲁执复10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系对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不履行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竞合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民事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而非民事调解书约定的给付内容本身。因此,被执行人在承担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就不应再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化工有限公司、吉林远恒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鸿发集团有限公司、才宝田、范立新执行异议一案[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401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于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一方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违约责任,则不再同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本案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已明确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该内容表述系当事人就不履行调解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约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据此承担违约金后,不应再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金。

 

三、法律建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例,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约定非违约性质的一般债务利息;另外,对于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的利率约定尽量不低于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如约定的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利率低于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则可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为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为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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