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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新公司法研究:禁止公司财务资助制度解读


Published:

2024-06-19

本文试从多个方面对公司财务资助制度进行解读。

引言

 

禁止公司财务资助制度是新《公司法》修订的新增条文,是基于资本维持的制度目标,为防止不当减少公司财产,防止公司资产向未来股东或原股东的变相分配所设定。

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并未规定公司是否能为他人取得自身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关于禁止财务资助的明确规定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中,主要集中在证监会、沪深两市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层面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效力位阶较低,导致在过往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各类财务资助协议的效力判断产生了极大的争议。大多数法院认为关于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属于管理性禁止性规定或交易所的自律规范,不会直接影响协议效力判断。此次新《公司法》的修订,通过“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法律责任”的体系构建,首次在法律层面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进行规制,为今后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本文试从以下方面对公司财务资助制度进行解读。

 

目录

 

一、禁止公司财务资助制度概述

(一)公司财务资助的含义

(二)禁止公司财务资助制度的法律规定

(三)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价值取向

二、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财务资助制度的体系构建与解读

(一)公司财务资助制度的原则性禁止规定

(二)禁止公司财务资助的例外规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财务资助制度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关系

 

一、禁止公司财务资助制度概述

(一)公司财务资助的含义

公司财务资助是指以赠与、借款、担保、赔偿、债务免除和其他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的方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提供帮助的行为。

 

(二)禁止公司财务资助制度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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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价值取向

1.保护公司资产和股东权益: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旨意是预防公司控制权人滥用权限,使用公司资产为股东或潜在股东取得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流失,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2.维护债权人利益:禁止财务资助规则因其债权人保护功能而被纳入公司分配行为的规制轨道。这意味着通过禁止财务资助,可以避免公司在资本结构调整中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3.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提供财务资助必须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策。禁止财务资助有助于公司保持稳健的财务状况,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确保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4.维护市场秩序:禁止财务资助制度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防止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股价或进行虚增资本的欺诈行为。这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至关重要。

 

二、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财务资助制度的体系构建与解读

(一)公司财务资助制度的原则性禁止规定

新《公司法》首先确立了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的原则性禁止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对此,应做如下理解:

首先,因该条款位于新《公司法》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章节并无此规定,从法律结构上来看,该原则性禁止规定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是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从禁止财务资助的立法目的来看,如果行为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悖,则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能会参照适用该规定。

其次,该原则性禁止规定对于禁止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形式”采取了列举 兜底的不完全列举立法方式。

①赠与,属于公司向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的无偿资助,将会直接导致公司资产不当减少,属于立法所禁止;

②借款,即公司向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出借资金,属于将公司资产转化为了公司债权,增加了公司的债务,且若借款人无法及时偿还借款,则最终会演变为公司通过获取自己的股份实现债权,变相的成为股权回购行为,造成公司资产不当减少;

③担保,即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进行担保,在他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进而导致公司资产不当减少,变相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④其他财务资助行为,因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可能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有直接的财务资助,如赠与、借款、担保,也有间接的财务资助,无法通过一一列举的形式进行囊括,在认定是否属于财务资助行为时,应秉持“是否会不当减少公司资产”、“导致公司资产向未来股东或原股东的变相分配”的原则进行合理认定。

再次,原则性禁止规定中的“他人”有两种指向,一是指意欲购买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的新股东,二是指欲增持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的原股东。

最后,原则性禁止规定中的他人取得的本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不仅包括公司股份,还包括具有股权性质的债权凭证,如公司债券。

 

(二)禁止公司财务资助的例外规定

1.具体例外规定-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进行财务资助。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行财务资助”的具体例外情形。因公司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属于一种特殊的福利计划,可以帮助公司吸引人才、留住核心人才和约束管理人才,考虑到员工薪酬问题,购买公司股份可能具有一定的困难,购买力有限。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允许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公司可进行财务资助,也体现了我国立法对于公司财务资助制度规定的灵活性。

2.一般例外规定-允许公司为自身利益,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公司进行财务资助的一般例外情形,即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该一般例外规定,可拆分成以下三要件进行理解:

①实质要件-为公司利益。因新《公司法》增设公司财务资助制度的意图为防止不当减少公司财产,防止公司资产向未来股东或原股东的变相分配,在满足“为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并不违反立法本意。

②程序要件-需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由于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司资产不当减少,进而影响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新《公司法》在允许为公司利益进行财务资助的情况下,要求满足相应的程序要件,即公司进行财务资助需经股东会决议,或授权董事会进行决议。

③资本比例要件-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此要件对公司财务资助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为防止公司不正当影响公司股价,限制了公司历次进行财务资助的额度。

一般例外规定较为抽象,通过以下几个例子,有助于理解该规定的实际应用场景:

①技术创新合作:例如一家科技公司希望引进一位拥有关键技术的专家成为股东,以加速产品研发进程。这位专家个人资金不足以直接购买公司股份,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授权,向该专家提供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帮助其购得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通过这种方式直接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竞争力提升,符合公司利益。

②企业重组优化:例如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如果公司认为吸收合并某一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的少数股东权益将有利于资源整合和效率提升,但这些小股东缺乏支付能力来购买额外股份,公司可以通过财务资助的方式帮助他们完成股份购入。

③多元化战略推进:例如一家公司意图通过多元化战略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可能会考虑与该领域的专业人才或团队合作,方式之一是让这些外部合作者成为公司股东。如果这些合作伙伴因资金限制难以直接投资,公司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财务资助以购得公司股份,从而共同推动新业务发展。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在公司财务资助制度的一般例外规定中,也规定了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权做出公司财务资助的决议。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类追责之诉中,根据行为和责任主体的不同,一般以公司为原告,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由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或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之诉。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上市公司财务资助制度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关系

上市公司在进行财务资助时,除了需要遵循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受到更具体和严格的要求及监管指引,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透明度,以及防范财务风险。以下是上市公司财务资助规定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同或补充之处:

1.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对外财务资助的信息,包括资助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决策程序、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等,确保市场和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2.审议和批准程序:除了《公司法》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外,上市公司的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中可能对财务资助设置了更为严格的审批流程,比如可能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或需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3.限制条件和比例限制:一些监管规则或交易所指引可能会对上市公司对外财务资助设置上限,例如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或对单一对象的资助金额有限制,以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4.风险管理与后续监控:上市公司需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与控制机制,对财务资助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管理,定期评估资助对象的偿债能力,确保资金安全。

5.禁止性规定:特定情况下,如资助对象为关联方,除了遵守第一百六十三条外,还需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避免利益输送,确保交易公允。

6.专项管理制度:上市公司通常需要制定详细的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资助的条件、程序、额度、风险控制等具体要求,这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更加细致。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执行财务资助时,不仅要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基本原则,还需遵循更具体的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资助活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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