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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Published:

2024-07-19

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实现形式。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营组织法》。

 

一、该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既包含了组织法的特点,也包含了经济法的特点

 

它既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运作和监督管理等组织方面的事项,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的财产管理、收益分配、成员权益保护等经济活动的内容。

1.组织法属性:它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成员资格、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和运作提供了组织上的法律依据。

2.经济法属性:它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管理、收益分配、财务会计、审计监督等经济活动,这些都是经济法规制的内容。

3.政策支持:它提供了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措施,如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营组织法》共八章,六十七条

 

该法目录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包括土地发包、宅基地管理、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集体财产经营管理等。

民法典第九十九条就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设立的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主要有:

(1)土地管理:发包农村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2)宅基地管理: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3)资产经营: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经营;组织管理集体财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

(4)收益分配:分配和使用集体收益,包括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的土地补偿费等。

(5)服务提供: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6)自治支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7)组织建设:依法设立组织机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并制定和执行组织章程。

(8)财务管理: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9)权益保护: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

(10)决策执行:依法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策,包括重大事项的表决和日常管理。

2.成员的定义和权利义务:规定了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如参与决策、查阅财务报告、承包土地等,以及成员的义务。

在本法出台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一直是农村村民自治的范畴,有的是以户籍在本村集体组织为标准,有的是有承包地在本村集体组织为标准进行认定,导致分配村集体财产时发生争议,进而产生了大量的诉讼及信访案件。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有统一标准。第十三条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如参与决策、查阅财务报告、承包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分配集体收益、分配土地补偿款等。第十四条规定了成员的义务如章程规定的义务、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参与并支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等义务。

(1)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指户籍在组织内,与组织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以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成员身份的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进行,并且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成员退出:成员可以自愿提出书面申请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3)成员权利: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参与成员大会、查阅组织财务报告、监督组织管理活动、承包土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等。

(4)成员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执行组织决定、维护组织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资源、参与组织管理和公益活动等。

(5)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形:包括死亡、丧失中国国籍、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等。

(6)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禁止以妇女的婚姻状况为由侵害其在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7)公务员成员身份问题:对于成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或聘任制公务员是否丧失成员身份,法律未作统一规定,可由地方立法或组织章程确定。

(8)成员身份确认的监督和救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明确重要事项需经乡镇党委等研究讨论;强化政府监管,包括备案和责令改正等措施;规定了权利救济途径,如调解、仲裁或诉讼。

3.组织登记、合并、分立等事项: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条件、程序以及组织机构的构成和职权。

4.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从法律制度上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顺畅,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1)成员大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组织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组织的重大事项等。

(2)理事会: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一般由3至7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名,可设副理事长。理事会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管理组织的日常事务、起草相关方案和报告等。    

(3)监事会:监事会是内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检查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监事会可由1至2名监事组成,成员较少的组织可以只设执行监事。

(4)成员代表大会:对于成员较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应多于20人,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

(5)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代表组织签订合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6)经济组织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章程中应明确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财产范围、成员确认规则、组织机构设置等内容。

5.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规定了集体财产的范围、经营方式、收益分配原则和程序。确定了对集体资源性财产、经营性财产、非经营性财产分别依法进行管理的原则,确定了集体收益分配的原则和顺序,明确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可以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建立财务会计、财务公开、财务报告制度及审计监督等作了规定。

(1)财产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包括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在内的各项制度,以促进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财产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生产设施、资金、投资性权利和无形资产等。

(2)财务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并实行财务公开,确保财务活动的透明性。

(3)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规定,提取必要的公积公益金后,剩余收益按成员的集体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4)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包括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以确保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

(5)成员权利:成员享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以及对组织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6)成员大会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和收益分配方案等需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决定,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7)相关人员行为禁止:明确禁止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侵占、挪用集体财产或以集体财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等违法行为。

6.扶持措施: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1)财政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优先将适宜的项目交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并对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优先扶助。

(2)税收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3)金融服务: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和多样化金融服务,包括集体经营性财产股权质押贷款、融资担保服务和保险服务。

(4)土地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合理安排集体经济发展所需的建设用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人才培养和激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完善激励机制。

(6)公共设施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用水、用电、用气及网络、交通等公共设施方面提供支持。

7.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提供了解决成员身份确认争议、内部管理纠纷的途径,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间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际运作中会相互支持与协作,共同推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二者属于均是特别法人。它们在保障农村基层治理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并具有以下关系:

(1)功能定位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主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管理,包括其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以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旨在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组织结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根据其成员大会的决策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负责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如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相互支持与协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四条均规定,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总之,两者虽然在职能和法律地位上有所区别,但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需要相互协调和合作,共同推动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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