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新公司法下,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风险及防范
Published:
2024-07-24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并定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解散清算义务人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公司法》对公司解散的程序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公司解散注销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该承担的责任要承担。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并定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解散清算义务人发生了较大变化。开公司要合规,关公司也要合法。新《公司法》对公司解散的程序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公司解散注销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该承担的责任要承担。
一、新《公司法》对公司解散的主要修改亮点
(一)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其中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而在原来的规定中并没有“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只是规定了清算组的组成人员。这次把“清算义务人”主体和责任进行明确,使清算可以落实到人。
(二)扩大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的权利人范围
如果公司应当清算但是怠于清算的,比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的相关权利人在原《公司法》中仅为“债权人”,在新《公司法》中规定为“利害关系人”,扩大了范围。债权人、公司股东等都可以是“利害关系人”,这样也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另外,新《公司法》也授予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公司清算的权利。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举个例子,对于一些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公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仅可以依职权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这些公司组织清算,彻底注销上述公司。
二、公司清算概要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主体注销前,以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并分配公司财产为目的的程序。
(二)公司清算的类型
公司清算包括以下类型:

(三)解散清算流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解散清算流程如下:

三、风险防范
(一)解散程序
风险1:公司章程约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应进入解散程序,若继续经营则应及时修改章程及变更登记,否则容易出现行为效力纠纷及面临行政处罚问题。
风险解析及防范:公司在营业期限届满之时,既未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又未修改章程继续经营,容易使公司在缺乏存续依据的情形下继续开展经营活动,此时公司主体资格及对外进行交易往来均容易产生纠纷。营业期满后若继续经营,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就延长公司经营期限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并及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若未及时变更登记,则会面临行政处罚。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风险2:自愿解散事由出现后,若已经向股东分配财产,则不能通过解散回转延续公司经营。
风险解析及防范:公司解散可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包括两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按法律规定出现解散事由应当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但实务过程中公司往往在出现上述两种事由后仍有继续经营的能力和意愿,因而可以通过修改章程或作决议通过解散回转延续公司经营状态,但前提为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向股东分配财产意味着清算程序即将结束公司客观上无能力继续营业。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条
(二)清算程序
风险1: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清算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进入清算程序,否则面临承担清算责任的风险。
风险解析及防范:公司董事或章程规定、决议另选的其他清算义务人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在十五日内启动清算程序。
公司运营应建立起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及财会制度,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好公司的账册及重要文件。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风险2:公司债权人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不应超过诉讼时效。
风险解析及防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将清算责任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为“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但实务中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的认定有不同观点。司法实务观点总结为三种:一是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时起算,二是自债权人执行程序终本裁定作出之日起算,三是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清算义务人未在十五日内启动清算程序起算。
根据上述总结可知,对于诉讼时效起算点多有不同,因此债权人为保护债权应尽快提起诉讼程序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关联法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六条
风险3:清算组成立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公告,若未通知债权人,则面临赔偿责任风险。
风险解析及防范: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规定,清算组成立十日内应通知债权人并且公告,实践中经常有清算组为逃避清偿故意未通知债权人或者因过失未全面通知债权人情况,若出现该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清算组成立后应尽快全面通知债权人并做好公告。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风险4: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所指定的清算方案应报人民法院或股东会确认,若执行未经确认的方案造成公司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等利益受损则面临承担责任风险。
风险解析及防范: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清算人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法院确认。
若清算组执行了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造成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则其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请求公司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强制清算中应及时报法院确认,在自行清算中及时报股东会确认。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风险5: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否则清算组面临承担赔偿责任风险。
风险解析及防范:公司法明确禁止在申报期间对债权人清偿的行为,基于债权平等原则,否则清算人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该清偿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按公司法规定次序进行清偿。申报债权期间,个别股东想让和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债权人提前获得清偿,是不允许的。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风险6:债务未全部清偿前进行简易注销,则全体股东对债务承担着连带责任。
风险解析及防范:新公司法新增了简易注销程序,该程序简化了公司注销程序的要求和时间,更加高效便捷。简易注销要求有二:一是已无尚未清偿的债务,二是全体股东作书面承诺。简易注销简而言之是全体股东承诺后即可办理注销,但由此带来的是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实务中,有的小股东对公司运营及债权债务情况并不了解,极有可能在其他股东劝说下签署承诺书同意注销公司,由此给自己带来了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在进行简易注销前应清查所有债务情况,避免产生风险。
公司没有债务或债务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可以简易注销公司。但是公司的股东以欺骗手段,进行了简易注销,而逃避债务的,全体股东是要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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