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 | 特许人培训义务的履行与风险防范
Published:
2024-07-3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十四条均规定了培训是特许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实现特许经营目的的重要手段。因特许人培训义务引发的纠纷时常发生,特许人应当如何履行培训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风险是什么,以及特许人如何进行风险防范,本文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商业特许经营是特许人成熟经营模式的不断“复制”,如何保证“复制”成功,特许人的培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十四条均规定了培训是特许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实现特许经营目的的重要手段。因特许人培训义务引发的纠纷时常发生,特许人应当如何履行培训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风险是什么,以及特许人如何进行风险防范,本文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培训义务引发纠纷的原因
1、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约定培训的内容及履行方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的条款。但很多特许经营合同,对培训事项约定并不明确,导致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
2、特许人未履行培训义务或未能全面及时履行
特许人履行培训义务时有的过于敷衍、流于形式,有的仅仅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或视频资料,有的没有注重被特许人的个体化差异进行有针对性的实操培训,导致被特许人没有真正掌握特许人的经营模式。被特许人在经营不善亏损时,往往以特许人未尽培训义务为由,要求特许人承担责任。
3、特许人履行培训义务时未能保存有效证据
实践中,有些特许人确实履行了培训义务,但因未能留存证据,导致其虽然主张履行了培训义务,但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产生争议。
二、特许人不履行培训义务的后果
1、根本违约,合同解除
当特许人未履行培训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特许经营合同被解除。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鲁01民终9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特许人履行培训指导义务是被特许人能够顺利开展经营的基础条件。同时考虑到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对行业情况、经营流程与注意事项等信息的掌握存在不对等的情况,特许人作为掌握更多市场信息的一方应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涉案合同签订后,济南**公司一直未履行培训指导义务,致使厦门***公司无法开展经营,已构成根本违约,厦门***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一般违约,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虽然特许人未全面履行培训义务,但不构成根本违约时,不会因此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每月两次到店会诊,致其无法继续经营,故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未履行培训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不是原告更换品牌及营业执照,停止履行涉案合同的必然因素。
3、承担违约责任
特许人未履行培训义务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因此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特许人都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 268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获得本源公司经营资源的重要途径之一即通过本源公司提供的指导培训服务,现无证据证明本源公司有依约向原告提供指导培训服务,应系原告无法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因。故被告本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本源公司的违约行为系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重要原因,本院对原告 主张本源公司应依约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46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培训及经营指导的目的均是为了让程香能正常经营加盟门店,现程香正常经营涉案门店两年有余,故其认为可购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不能成立。加盟合同中均约定可购公司负有跟踪培训、持续培训的义务,而可购公司不能证明其对程香进行过跟踪培训或持续培训,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购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程香支付违约金,故对程香要求可购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 0604 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违约、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的理由中仅有被告未履行培训义务一项成立,但是,双方建立合同关系、原告建店经营主要目的是销售被告提供的瓷砖产品以此获利,被告已履行供货义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未履行培训义务已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其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存在未履行培训义务的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具有合同、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三、培训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
修正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就特许人是否履行培训义务发生争议时,特许人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该条款在2019年修正时被删除。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规定,如果特许人反驳被特许人主张的其未履行培训义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也是普遍要求特许人对培训义务的履行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鼎泰禾公司应当依约向被特许人主动履行提供技术实操培训等相关合同义务。现鼎泰禾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陈国美履行过或要求向陈国美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培训等相关义务,对于陈国美店铺选址、培训等情况亦未进行过推进,已经超过履行涉案合同的合理期限,导致涉案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陈国美有权解除涉案合同。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终979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马克旋认为被告宅翻新公司没有履行培训义务,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根据被告宅翻新公司提交的微信截图,其确实在加盟商微信群中推送相关培训通知和视频课程,并开设网络培训直播间,开展相关培训学习。基于新冠疫情原因,被告宅翻新公司通过网络线上方式开展培训业务,符合实际情势需要。原告马克旋认为培训内容不符合其认为的要求而主动没有继续参加培训,这是原告马克旋自愿放弃培训学习。因此,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宅翻新公司已经以正常合理方式履行了培训义务。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6民终83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合同第 5-2 条约定:“甲方向乙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系统培训,并培训乙方指定人员 1-2 名。”某公司所称的黄家信处有人来就对来人进行培训,提供一个u盘,并不属于上述约定的“专业化、规范化的系统培训”,且对该主张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某公司尚未履行上述义务,构成违约。
四、特许人风险防范
1、建立完备的内部培训机构和制度
特许人应当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和制度,对成熟经营模式进行推广,为履行培训义务提供支撑。
2、设置完备的培训课程
特许人应根据经营模式的特点,结合经营资源的内容,设置培训课程,让被特许人通过相应课程的培训能尽快熟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实现盈利。
3、保存履行培训义务的有效证据
有的特许人确实履行了培训义务,但因管理不规范或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保存相关证据,导致诉讼中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特许人应注重保存培训通知、聊天记录,被特许人签章的报名表、签到表、培训记录、培训材料签收表,现场培训视频、照片,考核问卷或试题等,这样就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注意做好档案保存,尽量做到“一户一档”,以方便管理。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7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麻某未全面履行培训义务。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麻某提供的培训照片、培训记录及考核结果,以及原告事实上已经以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店并经营,可以认定被告麻某已经基本履行了相应的开业辅导及培训义务。此外,根据原告提供的结算表,也可以印证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 31 人次的培训,据此,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培训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特许人应及时全面履行,否则将产生合同解除、承担违约责任等后果。同时,特许人应保存相关证据,以有效防范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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