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外国自然人在中国诉讼的要点指南
Published:
2024-11-05
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涉及法律纠纷,并需委托中国律师处理。本文将就外国自然人在中国参与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手续办理、证据准备等事项展开介绍,以期对提高此类案件的处理效率有所帮助。
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涉及法律纠纷,并需委托中国律师处理。本文将就外国自然人在中国参与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手续办理、证据准备等事项展开介绍,以期对提高此类案件的处理效率有所帮助。
一、委托代理手续的办理
(一)外籍当事人在境内
1、签订委托代理手续并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
一般需携带外籍当事人的护照、与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2、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
在立案阶段未分配具体承办人的情况下此方式可能难以适用,建议与法院提前沟通。
相关法条链接: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四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第十九条 外国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自然人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在其所在国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二)外籍当事人在境外
1、所在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
外籍当事人需在其所在国就其护照、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办理公证手续,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证明。当公证手续办理完毕后,需持该公证文件前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在公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文书最终签署人身份及其签字或印章真实性的一种活动)。最后,将经过公证以及认证后的委托手续提交至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链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进行身份验证应当向受诉法院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过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如我国与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订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证明手续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港澳特区居民应当提交港澳特区身份证件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三)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地区身份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证明文件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
(四)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应当提交我国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普通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并提供工作签证、常居证等证明其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合法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明材料。
2、所在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
根据《公约》的要求,取消各缔约国外国文书认证程序,即前述领事认证,取而代之为文书来源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公约》通过简化文书认证程序,有效降低了文书跨境使用者的时间与金钱成本,已于2023年11月7日在我国生效实施。
因此,外籍当事人所在国为《公约》缔约国的,护照、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公证手续办理完毕后,仅需办理所在国的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截至2023年10月23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缔约国名单如下:
亚洲(22个):中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文莱、格鲁吉亚、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沙特、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
非洲(16个):博茨瓦纳、布隆迪、佛得角、斯威士兰、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求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突尼斯。
欧洲(44个):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英国。
北美洲(21个):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克、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
南美洲(12个):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圭亚那、巴拉圭、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
大洋洲(10个):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斐济、马绍尔群岛、新西兰、纽埃、帕劳、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与其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的《公约》成员间不适用《公约》,《公约》不适用于中国内地和港澳之间。来自香港或澳门的法律文书,须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章后,方可在内地使用。中国与印度之间也不适用《公约》。
对于起诉书是否需要公证认证(办理附加证明书),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具体到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部分法院要求起诉书也需要公证认证(办理附加证明书),需要提前沟通法院。法院允许律师代为在起诉书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上需要有明确的授权(关于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将在下文展开)。
二、证据准备
(一)公文书证
当事人提供的域外公文书证仅需经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无需进行认证。如果域外公文书证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核查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可免于相关公证或证明程序。
相关法条链接: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②《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公文书证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外国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外国公共机构出具的商事登记、出生及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文件,但不包括外国鉴定机构等私人机构出具的文件。
公文书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但是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核查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除外。
(二)涉身份关系的证据
我国立法针对涉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其他亲属关系)的域外证据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证明程序。需先在证据所在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再办理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如为《公约》非缔约国)或附加证明书(如为缔约国)。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私文书证等其他域外证据
实践中绝大多数民事诉讼证据属于私文书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域外私人书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并非强制性要求。对于该类证据,提供证据的一方有权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普通的域外证据而言,证明程序并非必然的强制要求,公证认证等证明方式只是增加了证据的真实性,是否能被最终采纳作为证据使用还需在法庭当庭质证,并结合证据认定规则进行判断。
三、其他
(一)授权委托书注意事项
由于域外公证认证的程序较为繁琐,为了节约时间,尽可能在必要限度内加大授权范围,可包含从审判到执行多个诉讼阶段,并在授权事项上尽可能全面具体,如代为签署起诉书、和解协议,代为委托公证、鉴定,费用代收代付等特别授权事项。此外,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加入律师转授权条款,在出现工作变动的情况下新接手的律师可以根据原律师转授权直接接手案件,无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
(二)委托代理视频见证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服务跨境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水平,2021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经视频见证的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这一方式大大简化了外籍当事人在境外的委托流程,因此,可提前与法院沟通是否可采用此种方式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
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或者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等事项。
线上视频见证的过程将由系统自动保存。
(三)关于原国内法律身份的声明
针对曾拥有国内法律身份的外籍当事人,移民后国内法律身份已注销,但纠纷中涉及其原国内身份的情况,就其身份证明文件需额外准备一份声明,表明原国内身份与现外籍身份同属一人。
(四)翻译
提交法院的外文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文,应注意委托有翻译资质和相应语种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因此,在代理外国自然人进行中国诉讼时,应全面考虑以上可能影响案件进程的注意事项,确保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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