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民间借贷中“借贷合意”应如何认定?
Published:
2024-11-27
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具有偶发性和非营利性的资金出借与偿还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借款合同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之间也存在以口头形式借款,故证明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中“借贷合意”的认定进行分析。
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具有偶发性和非营利性的资金出借与偿还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借款合同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之间也存在以口头形式借款,故证明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中“借贷合意”的认定进行分析。
一、书面形式借贷中“借贷合意”的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对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采用书面形式,则书面的债权凭证便是自然人之间已达成借贷合意的最直接、最关键证据。
案例一:祝某与冯某系夫妻关系,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曾经营鸡蛋生意。2018年,祝某与冯某因故向张某借款20万元,后未及时向张某偿还借款,经张某催要,祝某、冯某和张某于2021年1月29日协商一致将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同作为借款本金向冯某出具书面借据一份,载明祝某因周转鸡蛋生意从张某处借得人民币2857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张某有权随时单方提前截止借款期限。后张某催要借款未果将冯某、祝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1.案涉书面借据所载285700元借款,其中200000元系当事人之间形成借款合意、已实际缴纳部分,本部分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借款人未依约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张某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关于借款利息,当事人之间已于书面借据明确自借款时至2022年3月15日共产生利息85700元,至今该部分利息已实际产生,该利息计算数额亦明显未超出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合法有效,且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案涉债权凭证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对该部分利息数额予以认定。
3.书面债权凭证中重新约定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内的借款利息,当事人之间达成月利率3%、年利率36%之约定,已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法律规定,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仅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支持。
4.关于借款人,书面借据虽仅载明祝某,但借据载明借款用于经营鸡蛋生意,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且之后张某丈夫电话向此二人催要案涉借款时,冯某亦对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予以认可,故该两笔借款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祝某、冯某共同承担。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以双方无异议的书面债权凭证为基础,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事实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认定债权凭证真实性与合法性后,据此推定借贷合意的存在,从而进一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二、口头形式借贷中“借贷合意”的认定
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采用口头形式,则主张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除自身陈述外,还需提交客观证据,以举证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
案例二:邵某系中间人,邵某与曹某是高中同学,王某经邵某介绍向曹某借款20万元,但王某与曹某从未见过面,曹某称其不认识王某,在邵某出庭陈述时才得知邵某真实姓名,亦不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王某称未曾见过曹某,自2012年至今未亲自找寻过曹某,但委托过邵某索要款项,后王某将曹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王某主张涉案款项性质是借款,曹某予以否认,王某未提交借条、借款协议等书面债权凭证,亦未提供诸如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证明存在借贷合意或者借贷意思联络的其他证据,故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不充分,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非债权凭证,不能起到直接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作用,对于自然人之间无签订书面债权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司法实践中通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裁判模式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还原以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小结
借贷合意的认定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石。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书面证据、口头协议、转账凭证等多种因素来认定借贷合意的存在。对于当事人而言,保留和提供充分的证据是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关键。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以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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