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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约定管辖与案涉争议无实际联系时,约定管辖有效与否


Published:

2024-12-11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院对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约定管辖是否有效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总结起来就是认可当事人意思自治并认定约定管辖有效,但从溯源治理和正常民事诉讼秩序的考虑反而认定互联网金融类案件的约定管辖无效。

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院对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约定管辖是否有效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总结起来就是认可当事人意思自治并认定约定管辖有效,但从溯源治理和正常民事诉讼秩序的考虑反而认定互联网金融类案件的约定管辖无效。

 

在R银行JN分行与借款人A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了签订地Z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但借款人A住所地位于LW区,R银行JN分行位于J区,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Z区。此时,问题在于合同约定管辖与案涉争议无实际联系,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同约定管辖与争议无实际联系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协议管辖法院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但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协议管辖法院与案涉争议有实际联系或者协议管辖法院确定与案涉争议无实际联系时,就此认定协议管辖法院系有权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涌入协议管辖法院,不仅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而且容易造成协议管辖法院诉累积压,因此可认定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作为有权法院管辖为宜,如(2022)最高法民辖27号、(2023)最高法民辖110号、(2023)最高法民辖26号等支持此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约定法院管辖条款所确定的合同签订地虽然并非实际合同签订地,但可以作为协议管辖的连接点确定协议管辖法院,这是自行决定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不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此应认定约定管辖有效。如(2022)最高法民辖55号等支持此观点。

 

笔者认为,约定管辖与案涉争议无实际联系时是否有效,应当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溯源治理工作、是否影响正常诉讼管辖秩序等因素综合处理。

 

对于非互联网金融类案件,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虽与案涉争议无实际联系,但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对于互联网金融类案件,其存在案件量众多、涉众广泛、社会舆情影响较大等特点,若直接认定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约定管辖条款有效,势必导致大量案件进入同一异地法院,不仅容易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而且不符合溯源治理工作和社会维稳的要求,也应当认定为协议管辖无效,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管辖法院。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类案件中“原告特定而被告不特定”的特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金融机构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可指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享有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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