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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出借医保卡的法律风险


Published:

2023-12-25

一、出借医保卡行为的行政责任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借医保卡行为的刑事责任

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出借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金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借用他人医保卡购买药品并转卖牟利的行为,其的目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通过使用他人医保卡,使医保基金管理机关误认为是出借人报销医疗费用,从而错误的支付了医保基金,借卡人获得了不法收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出借人虽然并非直接实施骗保行为,但可能构成诈骗罪的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正是出借人出借医保卡的行为,导致医保基金管理机关对医保费用报销主体产生错误认识,报销了不应报销的医疗费用。因此出借人在骗保过程中起到了辅助作用,其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医保基金制度,造成国家社会财产损失。如当事人在出借医保卡时,已知晓借卡人可能将药品转卖,就具备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涉嫌构成诈骗罪的从犯。

 

三、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3)杨刑初字第872号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965号刑事判决书

王甲、薛某某、王乙、袁某某为牟取不当利益,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被告人姜某田使用,致使医保基金被骗,被告人王甲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薛某某、王乙、袁某某犯罪数额较大,王甲等均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对被告人王甲、薛某某、王乙、袁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甲、薛某某、王乙、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为严肃国法,维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保护医保基金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23)沪0113刑初1002号刑事判决书

2021年起,被告人何某、周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人民币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将其医保卡出租、出借给刘某,由刘某至本市XX新区xx医院等多家医院,虚构看病事由,利用上述医保卡购买相关药品,而后转卖从中牟利,导致国家医保基金损失。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出租出借医保卡给刘某,由刘某虚构就医事由,诈骗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何某、周某在诈骗活动中期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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