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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注意事项


Published:

2023-12-14

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否突破上述提取条件被人民法院强制划扣执行呢?

近日,笔者接到数起关于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时,被执行人只有住房公积金一条有效财产线索的咨询。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的条件,一般限于购建住房、退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六种情形及职工死亡后需处置个人遗产的情形。那么,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否突破上述提取条件被人民法院强制划扣执行呢?


在能否突破《条例》规定的公积金提取条件,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进行划扣清偿债务的问题上,各地法院目前暂没有统一的裁判口径。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通常会考虑个案中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则可能仅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而不作划扣之决定。


一方面,部分法院认为《条例》项下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因为住房公积金设立的性质是为职工提供最低住房保障,因此,如果划扣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在影响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可能性,那么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需求,应审慎地作出划扣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决定。同时,住房公积金不仅仅是职工个人财产,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其使用、周转更多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统筹、管理、调配。在职工依《条例》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享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权能,并可以使用其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进而为职工整个群体提供最低住房保障。

另一方面,部分法院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突破《条例》规定,作出划扣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的决定。在(2020)湘执复112号执行裁定书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李某有固定收入来源且有房屋居住,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是其个人财产为由,突破《条例》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规定,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提取李某的住房公积金137451.46元。法院突破《条例》规定,作出划扣被执行人公积金余额的决定,可能是出于法益衡平的考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可以被作为执行对象,被法院划扣以保障申请执行人之权利。

 

自2017年来,上海、湖南、江苏等地法院联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相继发布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文件,在《条例》的基础上,对强制执行中划扣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作一定程度的延伸。并且,上述各地法院的延伸与拓展具有以下特点:

1. 坚持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原则——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联合调查且确定其除了住房公积金存款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才可以考虑划扣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 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同时保障其住房交易中贷款人的合法债权——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有未清偿的贷款或设置担保个别法院还将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作为可以划扣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之一在住房公积金专用于住房保障的基础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保障申请执行人与民生相关的合法权益——当申请执行人属于收入低下或不固定的弱势群体或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是人身损害赔偿金、抚育费等人身附属性强的款项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受害者的赔偿款项时可以申请划扣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4. 在涉及财产分割或继承时保障申请执行人个人财产权——当涉及婚姻、继承案件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已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分配时可以申请划扣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5. 增设兜底性条款——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划扣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法院可以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商具体执行解决方案。

 

纵观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这些延伸性规定明确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住房公积金不得作为首要执行的财产对象。因为住房公积金系具有保障职工最低住房需求功能的特殊动产,具有保障性、公益性的属性,所以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将划扣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的补充性手段。在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划扣中也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配合,需要经过较多的程序与手续,因此从执行效率上看也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划扣作为强制执行中的后置性措施。第二,因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专用的特征,所以在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中若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条件与基本住房需求不受影响的条件,可以划扣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余额以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如果申请执行人有待保障的法益系极其重要、紧迫的(如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那么其主张的权益可以与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需求相抗衡。因此,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正常生存生活需求,法院在明确被执行人基本住房需求及生活条件已被满足的情形下,有权对无财产性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作出划扣的决定,以尽可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最后,分割或继承个人财产也应当作为法院划扣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的特定情形之一。因为在法律权属上,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所有的财产,所以在夫妻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已经灭失的情况下,作为夫妻曾经共有财产的住房公积金,则也应当被及时分割,以保障婚姻关系解除后各方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同样,在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财产(包含住房公积金)也应当作为其遗产进行继承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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