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商标法》改革给申请人带来了这些影响——从申请在先原则到强调使用义务
Published:
2023-12-13
中国的商标法一直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导,然而,近年来,现行商标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逐渐在挑战这一原则。此次商标法修改征求意见稿更是进一步强调了使用义务,保护在先使用的权利,并明确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纠正了过去重申请轻使用的倾向。
时近年底,笔者近期接到多个常法单位的指示,要求对现有商标体系进行梳理,并对明年的商标工作进行提前规划。在其中,很多都提到了将主标进行防御性注册或者注册联合商标的要求。但由于今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于商标申请在先原则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会对所有商标权人的商标战略产生较大的影响,故在此略作分析,希望提醒注意。
中国的商标法一直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导,然而,近年来,现行商标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逐渐在挑战这一原则。此次商标法修改征求意见稿更是进一步强调了使用义务,保护在先使用的权利,并明确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纠正了过去重申请轻使用的倾向。
一、从申请在先原则到强调使用义务
传统的商标法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导,即谁先申请商标,谁就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然而,这种原则已经在现行商标法中受到挑战。例如,第13条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条款和第15条代理人抢注的条款都为在先使用提供了依据。此外,第32条关于在先权利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条款也进一步扩充了在先使用的保护范围。
此次商标法修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了使用义务。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或承诺使用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大前提。这意味着,空有申请而没有实际使用将被视为无效申请。此外,征求意见稿第14条禁止相同商标的重复注册,这体现了对已有商标使用的尊重。同时,征求意见稿第61条强制商标注册人每五年提交使用说明,以确保商标真正得到使用。
二、保护在先使用的权利
除了强调使用义务外,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保护在先使用的权利。第23条对在先权利或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扩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在先使用的保护。许多在先权利想要得到保护,必须通过一定程度的实际使用来达到一定的知名度,比如字号权、姓名权等。
三、明确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征求意见稿第62条关注了注册商标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注册商标对于特定的善意使用、合理使用、和在先使用不能行使权力。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合理使用行为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过去重申请轻使用倾向的纠正。
此次商标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无疑进一步强调了使用义务的重要性,相对弱化了注册申请的重要性。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平、公正原则的坚守,也反映了法律对于实际使用行为的尊重和保护。虽然现在只是征求意见稿,并未正式通过生效,但是已经可以明显看出重视实际使用的变化倾向。故此,商标申请人在未来进行商标布局时,应结合实际出发,确定自己的使用目的及范围,避免过去动辄全类注册的做法,以免商标法正式修订后,背负过重的实际使用义务或自己的已授权商标由于无法证明实际使用而导致无效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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