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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全方位解读刑事二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及开庭审理程序


Published:

2025-01-10

关于刑事二审程序与一审的主要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

关于刑事二审程序与一审的主要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二审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一审庭审程序。

比如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庭前会议、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或裁定等程序性问题,均可参照一审进行。

 

第二,由审判人员负责宣读一审判决或裁定。

法庭调查阶段,一审时是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启。进入二审后,出庭检察官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46条)。他的角色已经由一审的进攻方,转换为防守一方。而且,上诉人(此处主要指一审被告人)所不满的是法院系统作出的裁决。所以,应当由二审法院负责宣读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只有上诉没有抗诉的案件,由上诉人首先宣读上诉状。

法院审理任何争议,都是基于一方针对另一方提出不满的控诉。因此,由控诉者首先陈述自己的观点,才能把争议焦点展示出来。刑事二审案件,绝大多数都是由原审被告人提起上诉而启动。因此,原审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由上诉方首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基于检察院一方未能在原审过程中完成自己的控诉任务。因此依然由检察员首先宣读抗诉书。

 

这里需要提醒律师朋友们注意的是:在二审过程中,不能再将检察人员称为“公诉人”,而应称之为“出庭检察员”。

 

如果一审是自诉案件,自诉人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的,应当由自诉人一方首先宣读。

 

第四,上诉方首先出示证据或者针对一审有异议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二审程序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应该由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首先进行。

 

二审开庭审理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如果上诉方有新的证据需要出示,那就应该首先出示新的证据,然后由出庭检察人员发表质证意见;如果上诉方没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那么上诉方就应该围绕一审存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由出庭检察人员进行反驳。

 

从辩护律师代理上诉案件的角度来讲,二审需要尽可能提交新的证据,以促进开庭审理的可能性。可参见本人撰写的《促使二审开庭审理的几个小技巧》。

 

第五,辩论阶段也应由上诉方首先发言。

如前所述,谁启动二审程序,谁就有权利和义务在庭审的每一个环节主动发起进攻。二审论辩的关键点在于提出新的观点,这一点也请参考本人撰写的《上诉状和辩护词的内容是重复的吗?》。

 

第六,未提出上诉的同案被告人,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这一点需要引起律师朋友的特别重视,曾有辩护律师因为未留意《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9条第三项的这一规定,以同案被告人未出席法庭为由,对二审程序提出异议。从而遭到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嘲弄。

 

从辩护技巧上来讲,上诉方如果认为没有提出上诉的某同案被告人,对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可以在开庭前递交申请,要求其出庭作证。

 

上述六点内容,是刑事二审程序与一审存在较大差异之处。如有错漏,敬请指正。

 

参考规定:《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8条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二)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刑事二审程序与一审的启动方式有很大区别。刑事案件的一审存在两种启动方式:公诉与自诉。而二审程序的启动,则包括被告人、自诉人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提起抗诉,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上诉。以上三种方式所触发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第一,上诉的提起。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首先,刑事案件一审被告人有权提起上诉;

 

其次,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他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上诉。而且,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权独立于被告人而存在。如果被告人就是否提起上诉的意思表示,与其法定代理人相矛盾,应当以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为准。

 

再次,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也拥有“受限上诉权”。这里所谓“受限”,是指辩护人及被告人近亲属提起上诉,必须征得被告人的认可和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9条第二款再次强调:“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经被告人同意”应当理解为前置程序。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开始计算。这里所谓“接到判决书”的主体,应该限定为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这三类拥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而辩护人和近亲属的上诉期限,仍应当以被告人收到判决书的日期开始计算。

 

第二,抗诉的提起。

《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首先,检察院抗诉的对象是与其同级的法院判决或裁定;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检察院抗诉不当,可以向自己的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其次,检察院的抗诉期限与上诉期限相同。分别是针对判决为十日,针对裁定为五日。

 

再次,审判实践中,常发生被告人与公诉方收到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形。辩护律师在提起上诉之前,应当留意检察院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具体时间。避免出现检察院因被告人提出了上诉,而与一审法院串通篡改抗诉期限,并恶意提起抗诉的情况发生。

 

第三,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

《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依据本条规定,被害人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其对一审判决不服,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且,该请求提出的期限仅为五日。

 

第四,刑事附带民事当事人的上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8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先,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也有权仅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或者对刑事及附带民事全部提出上诉。

 

其次,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独立提出上诉。但无权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

 

再次,如果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仅被害人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于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该解释第409条同时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二)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因此,虽然刑事案件被害人针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享有上诉权,但是,以附带民事部分的名义提起上诉后,刑事部分依然存在被改判的可能性。这一点,在部分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值得委托较有经验的辩护律师进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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