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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从法律视角对“中药材误售致人死亡”的深度剖析


Published:

2025-01-10

近日,广东肇庆市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一位老人因误食被店铺错误售卖的“断肠草”而中毒身亡。这一事件不仅给受害者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悲痛,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药材市场乱象及法律责任的深刻反思。本文将从事件回顾、法律解读、证据收集及后续措施与行业警示等方面,对中药材误售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度剖析。

近日,广东肇庆市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一位老人因误食被店铺错误售卖的“断肠草”而中毒身亡。这一事件不仅给受害者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悲痛,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药材市场乱象及法律责任的深刻反思。本文将从事件回顾、法律解读、证据收集及后续措施与行业警示等方面,对中药材误售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度剖析。

 

一、事件回顾与责任初析

 

 

 

2024年11月底,肇庆市一位老人前往当地一家店铺购买中药材“海风藤”,准备用于煲汤。然而,在12月10日饮用煲汤后,老人突然出现胸痛、昏迷等症状,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为“断肠草中毒”,并最终不幸去世。据老人家属介绍,老人平时身体硬朗,仅偶有腰疼,此次中毒事件无疑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打击。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该店铺首次出现中药材误售问题。此前,已有夫妇二人因购买同药而中毒,经洗胃、催吐并转院至广州重症监护室后才得以脱险。这一连串的事件,使得老人家属及社会各界对店铺老板的行为产生了强烈的质疑和不满。

 

从法律角度来看,若店铺老板确实误将“断肠草”当作“海风藤”售卖,其在销售环节存在明显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事件中,店铺老板未能准确辨别药材,致使消费者误食有毒之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此外,店铺老板在发现此前夫妇中毒后,未及时公布消息,导致老人继续误食,其行为进一步加重了损害后果。这种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应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解读

 

 

 

(一)刑事责任

1、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法律规定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事件中,店铺老板作为中药材销售者,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谨慎义务,以确保所售药材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若其未能准确辨别“海风藤”与“断肠草”,在销售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将有毒的“断肠草”当作无毒的“海风藤”出售,导致老人误食中毒身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店铺老板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2、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该罪在刑法中的规定更为严厉,旨在打击故意销售明知有毒有害食品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若经调查发现,店铺老板明知所售药材可能是有毒的“断肠草”,却仍当作可食用的“海风藤”进行销售,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则可能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若店铺老板的行为构成此罪,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二)行政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在这起事件中具有重要的监管职责。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涉事店铺进行全面调查。

 

若查明店铺老板在销售中药材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进货渠道不规范、未对药材进行严格检验等,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措施可能包括罚款,以惩戒其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剥夺其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格,从而防止其继续对公众造成危害;此外,还可能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售中药材质量安全。

 

(三)民事责任

1、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事件中,店铺老板若无法证明自己对药材误认无过错(如进货渠道正规、已尽合理查验义务等),则需对老人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老人家属有权依法向店铺老板主张这些赔偿。

 

2、违约责任

从合同关系角度分析,老人前往店铺购买“海风藤”,与店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店铺作为卖方,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商品。然而,其误将“断肠草”当作“海风藤”出售,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提供安全商品的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老人家属可基于此要求店铺老板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家属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老人就医产生的费用、家属因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三、证据收集的关键作用

 

 

 

在司法程序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警方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全面、细致地收集各类证据,以准确认定店铺老板的责任。

 

购买记录:可以明确老人购买药材的时间、地点、数量及价格等信息,确定交易的真实性。

 

药材样本:是判断所售药材是否为“断肠草”以及其毒性的关键实物证据。

 

证人证言:如其他顾客、店员或周边居民的证言,可能提供关于店铺经营情况、老板销售行为及是否知晓药材问题等方面的信息。

 

医疗报告:详细记录了老人中毒后的症状、诊断过程、治疗措施及最终死亡原因,对于证明老人的死亡与误食“断肠草”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决定性作用。

 

只有通过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准确判断店铺老板在事件中的过失程度,进而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

 

四、中药材市场乱象

 

 

 

这起事件虽初步判断为卖错货,但也凸显了中药材市场的乱象,与中药材假货问题存在一定关联。中药材市场中,假货问题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商家为谋取私利,故意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例如,用普通植物冒充名贵中药材,或对中药材进行非法加工以改变其性质。

 

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中药材的生产、经营等环节有严格规定。其中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假药包括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等情形。若商家故意售卖假中药材,将面临严厉处罚。根据该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这一规定旨在严厉打击中药材市场的假货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后续措施与行业警示

 

 

 

(一)后续措施

1、加强市场监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中药材的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

 

2、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对中药材销售人员的培训与资质管理,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其能够准确辨别中药材的真伪与安全性。

 

3、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对中药材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中药材。

 

(二)行业警示

这起事件为中药材市场敲响了警钟。对于广大商家而言,应以此为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中药材时也应保持警惕,尽量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商家,并注意保留相关购买凭证,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维权。

 

中药材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只有加强市场监管、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宣传教育等多措并举,才能有效遏制中药材市场的乱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期待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探索,为中药材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旨在法律普及,不构成任何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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