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刑事二审案件的结案与救济途径
Published:
2025-02-07
刑事二审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终审程序,是纠正一审裁判错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机制。当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法院通过全面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合法性,既是对一审裁判的监督,也是对被告人权利救济的二次确认。然而,二审裁定或判决作出后,当事人若仍对结果存有异议,如何实现权利救济便成为司法公正链条上的重要环节。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我国逐步构建起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复查制度、检察机关抗诉在内的多元化救济体系。这些制度既体现了"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也折射出司法权与诉权之间的动态平衡。当前司法实践中,探讨刑事二审案件结案后的救济机制,不仅关乎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是检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今天,笔者将浅析刑事二审案件的结案方式。
刑事二审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终审程序,是纠正一审裁判错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机制。当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法院通过全面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合法性,既是对一审裁判的监督,也是对被告人权利救济的二次确认。然而,二审裁定或判决作出后,当事人若仍对结果存有异议,如何实现权利救济便成为司法公正链条上的重要环节。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我国逐步构建起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复查制度、检察机关抗诉在内的多元化救济体系。这些制度既体现了"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也折射出司法权与诉权之间的动态平衡。当前司法实践中,探讨刑事二审案件结案后的救济机制,不仅关乎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是检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今天,笔者将浅析刑事二审案件的结案方式。
第一,上诉人撤回上诉
上诉是刑事案件自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是权利,就有放弃的选择自由。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分别会有三种处理方式:
其一,上诉人在上诉期内(判决为10日,裁定为5日)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允许。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1条,上诉状可以向原审法院递交,也可以向其上级法院递交。撤诉状显然也适用这一条,但是在上诉期内对是否允许撤诉做出审查的应当是原审法院。
以上也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上诉期限与刑事案件相同,及时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亦然。
其二,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撤诉则,应该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查。这里的“审查”包含三个层面:原审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审理的程序。
如果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二审法院会裁定不允许撤诉,继续审理。
其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特殊规定,如果上诉案件已经开庭尚未宣判的,则不允许撤诉,继续审理。
第二,检察机关撤回抗诉
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及其上一级检察机关,都有权针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根据最高检察院2017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抗诉工作指引》第21条:“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在2日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抗诉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撤回抗诉,分为部分撤回和全部撤回。前述《抗诉指引》第29条规定:“(二)原判决确有错误,抗诉意见部分正确的,可以变更、补充抗诉理由,提出部分支持抗诉的意见;(三)原判决并无不当,抗诉意见不当的,应当提出撤回抗诉的意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一审时选择认罪认罚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辩护律师应当谨慎处理(参见《认罪认罚及反悔的处理》)。
第三,维持原判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审判实践中,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的概率非常之大。所以辩护律师代理刑事二审案件的工作重点,首先就是争取二审开庭审理。我们可以通过提交或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主动联系二审法官阐述应当开庭的观点、提出与一审辩护律师不同的辩护观点等方法,促使二审开庭。从而尽可能避免案件被直接维持原判。
(参见《促进二审开庭的几个小技巧》)
第四,依法改判
为避免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况发生,二审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围绕以下九个方面开展工作:(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三)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八)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否正确;(九)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参见《刑事二审辩护的重点》)
第五,发回重审
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一般包括可以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必须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也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如果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存在重大违法,则属于必须发回重审的范畴。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38条,下列四类案件必须发回重审:违反公开审判制度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从而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不合法。
需要注意以下三点: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依然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针对重审案件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判决的救济途径:审判监督与申诉再审
第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和254条,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可以分为民间申诉和职能部门自我纠错两种方式。
民间申诉的主体,也就是说有权提出申诉请求的包括三种人: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职能部门自我纠错主要是由法院和检察院来负责。第254条规定:各级法院院长经审委会同意、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均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申诉请求的受理机关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请求,既可以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453条规定: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也就是说生效法律文书地做出法院负责审核申诉申请:如果案件经由二审或者再审处理,则由该法院负责审核申诉;如果一审宣判后,没有发生有效上诉或者抗诉的,则由一审法院负责处理。(关于上诉和抗诉的相关规定参见《全方位解读刑事二审程序的启动方式》)
最高检察院2012年《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也可以直接受理。
同级检察院审核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三,申诉提出的时间限制以及审核期限
最高法院2002年《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2年内,有权提出申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期限可以超过2年: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年内提出过申诉,但法院未受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457条规定:申诉审查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的案件,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第四,再审案件立案重审的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了5种情形: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细化为10项:(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前述10项内容,应当作为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努力争取申诉立案,以及再审成功的工作重点。
第五,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工作内容
申诉案件难度远远超出案件当事人的想象范围,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来代理申诉事项,才是明智的选择。律师代理申诉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应受限于(法发2017-8号)《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的如下事项:听取申诉人诉求,询问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条件的,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对经审查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条件的,为申诉人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委托代为申诉;经审查认为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申请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代为提交申诉材料,接收法律文书,代理参加听证、询问、讯问和开庭等。
律师代理申诉案件难以查阅和复制案件材料的问题,还是需要广大律师同仁继续关注和持续呼吁。
第六,申诉失败之后的救济途径和限制
《解释》第459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申诉申请的,不再受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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