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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视角|父亲应否支付外祖父母垫付的抚养费及后续抚养费


Published:

2025-02-07

小陈出生于2008年1月,其父母于2023年1月份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母亲张某直接抚养小陈,其父陈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张某与陈某离婚后,张某带着小陈与张某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张某的父母协助张某负责小陈的日常生活及接送上学。2023年6月初,张某突发疾病死亡,后小陈一直跟随张某的父母生活。张某的父母认为,自己女儿在世时可以协助抚养外孙女,以后随着自己日渐年老,孩子的花费也日渐增加,欲要求小陈的父亲陈某支付小陈的抚养费,自其与张某离婚后小陈年满18周岁且独立生活为止期间的抚养费。小陈的父亲不同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表示愿意实际抚养孩子。而小陈认为,其一直跟随外祖父母生活,在学习、生活方面也主要由外祖父母照料,其已习惯了与其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另外,其父亲陈某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出差,也没办法照顾其生活和学习,故其希望以后还是继续跟随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外祖父母虽愿意照顾孩子,但因其经济实力怕照顾不好孩子。咨询律师如何解决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

基本案情

 

小陈出生于2008年1月,其父母于2023年1月份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母亲张某直接抚养小陈,其父陈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张某与陈某离婚后,张某带着小陈与张某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张某的父母协助张某负责小陈的日常生活及接送上学。2023年6月初,张某突发疾病死亡,后小陈一直跟随张某的父母生活。张某的父母认为,自己女儿在世时可以协助抚养外孙女,以后随着自己日渐年老,孩子的花费也日渐增加,欲要求小陈的父亲陈某支付小陈的抚养费,自其与张某离婚后小陈年满18周岁且独立生活为止期间的抚养费。小陈的父亲不同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表示愿意实际抚养孩子。而小陈认为,其一直跟随外祖父母生活,在学习、生活方面也主要由外祖父母照料,其已习惯了与其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另外,其父亲陈某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出差,也没办法照顾其生活和学习,故其希望以后还是继续跟随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外祖父母虽愿意照顾孩子,但因其经济实力怕照顾不好孩子。咨询律师如何解决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

 

律师观点

 

关于张某的父母主张的费用实际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系代为垫付的费用,陈某应当向小陈的外祖父母返还。若陈某拒不返还,外祖父母可以依据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部分是小陈在年满十八周岁前未来可能发生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等费用。若小陈选择随同外祖父母生活,对于小陈以后的教育及生活费,其父陈某应当按月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至小陈年满十八周岁或者独立生活为止,若不支付,小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陈某应当返还代为垫付的抚养费

 

(一)在张某离世之后,陈某作为小陈的唯一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陈某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小陈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小陈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外祖父母在张某离世后实际已负担了小陈的日常衣食住行及一定的教育费用,实际上代替陈某履行抚养小陈的法定义务,其有权要求陈某偿付其代为抚养小陈所支付的必要生活费用和教育费。

 

(二)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是民法典的倡导性原则,张某的父母自愿帮助张某对其女儿的生活进行照料,符合良好的传统家庭伦理,陈某对此应该对张某的父母心存感恩,但陈某却没有及时支付孩子的学费及生活费,陈某的上述行为不但有悖中华传统道德文化,也已严重影响了小陈的正常学习生活,故陈某应当支付代为垫付的抚养费。

 

(三)当前,较为普遍存在(外)祖父母代为照顾(外)孙子女情况,由此产生了较多代为抚养后追偿的纠纷。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家庭成员间互相帮助的义务,但这种帮助义务从立法本意来看不应当包括代为垫付钱款。

 

该类案件案由是否为无因管理值得商榷,主要原因在于该类案件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当事人之间存在亲情关系和伦理关系,亦是基于这种亲情关系,才会出现(外)祖父母自愿代为照顾(外)孙子女的情形。

 

(四)如何对这种亲人之间帮助行为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

 

笔者认为既要借助司法裁判对传统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制的关系进行有效引导,又要进一步明晰(外)祖父母协助抚养行为的判断标准,确保(外)祖父母出力不出钱,并妥善处理好与子女的家庭关系,树立优良家风。

 

二、陈某应当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小陈抚养费

 

(一)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虽然外祖父母对小陈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小陈已习惯由外祖父母照料且自己也要求继续跟随外祖父母一同生活,上述行为是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有利于保障小陈的健康成长,故应当尊重孩子的意见由外祖父母继续照料小陈。对于每月支付的生活费的具体数额,应当结合小陈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消费水准,以及陈某的工资收入水平,由陈某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给小陈。

 

(二)一般情况下,父母一方去世后,孩子的抚养权通常优先归另一方所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本案,小陈已经年满八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外祖父母生活,且外祖父母也愿意承担抚养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听从小陈的意见,根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结合双方的意愿和现有经济状况,既然小陈选择继续跟随外祖父母生活,应当尊重孩子的意见,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小陈应由外祖父母继续抚养,陈某应当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小陈的生活费。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4月26日修订)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声明:本文为笔者依据经验总结的观点,仅供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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