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实例|公司注销时未清算,股东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林爱梨 林静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2025年02月06日 18:35 山东
Published:
2025-02-07
原告A向法院起诉,称原告A系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现已注销。2014年11月14日,某公司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某小区室外采暖管网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每户按照建筑面积35元/㎡收取,总户数336户,总面积3万㎡,总工程造价为100万余元。工程完工后交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后,拒绝结算,拒不向原告A支付工程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注销登记,被告B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持股比例为100%、被告C作为公司原始股东、发起人,应依法承担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B、C支付原告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B、C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3.被告B、C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案情简介
原告A向法院起诉,称原告A系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现已注销。2014年11月14日,某公司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某小区室外采暖管网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每户按照建筑面积35元/㎡收取,总户数336户,总面积3万㎡,总工程造价为100万余元。工程完工后交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后,拒绝结算,拒不向原告A支付工程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注销登记,被告B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持股比例为100%、被告C作为公司原始股东、发起人,应依法承担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B、C支付原告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B、C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3.被告B、C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陈某与原告A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将其持有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的50%股份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A,原告A向陈某实际支付了20万元的转让款,陈某向原告A出具了收到条,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14年11月14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某小区室外管网安装施工合同,约定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对某小区两栋高层的热力外管网及单元立杠、泵站前期垫付全部工程资金,工程采用“包工料及消耗辅材、保工期、保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乙方对甲方承诺和甲方对乙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技术工艺及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并且符合城市供热室内采暖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必须经过甲方的验收和确认。工程按照建筑面积35元/㎡收取,总户数为336户,总面积约3万平方米,由甲方协助收取外管网前期垫付费用,统一交付给乙方,如收取户数达不到总户数,剩余户数再次开口供暖,不许由甲方协助收取,交付给乙方,总平方米工程款乙方收取完后,整体外管网及设施归甲方所有。
2014年12月,某小区外管网投入使用,安装费用由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收取,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付了小部分尚欠原告A工程款。
2015年5月15日,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注销登记,且陈某当庭认可关于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益均由原告A持有。
2014年9月24日,被告C以认缴出资50万元方式成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持股比例为100%。2019年3月4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为被告B,持股比例为100%,2019年11月14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销,但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
一、二审法院认为
原告A与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以20万元价格将其所持有的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原告A,原告A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注销后陈某亦认可公司所有的权益均由原告A享有,故原告A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原告A以B、C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某小区室外管网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为某小区安装室外管网,同时约定总平方米、工程款及整体外管网及设施归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故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系承揽关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定作人,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系承揽人。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中,某小区外管网已于2014年12月投入使用,工作成果已经交付,结合原告A提交的收款收据上均加盖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了涉案小区业主的管网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定作人应当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涉案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时,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仅有被告C一人,且其持股比例为100%,被告C亦未提供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的证据,故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B认缴出资50万元持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份,且在公司注销时并未实际缴纳资本,亦未提供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的证据,故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A要求被告B、C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一、二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B、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B、C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生效后,B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在再审调查时,C主张不服二审判决也在网上提交了再审申请,法官核实后,告知C提交网上申请并未审核通过,法院允许其以再审申请人的名义陈述理由,而我们作为被申请人A的代理人,不同意C以再审申请人的名义发表意见,其诉讼地位是原审被告,理由是再审调查时,C已经超过了再审期限;其次,其提交的再审申请未审核通过,未在相应期限内补充材料,亦未重新提交再审申请,即法院并未受理其再审申请;最后,C作为原审被告,只能作为原审被告的地位发表意见,不能提出再审请求。法院接受了A的意见,C作为原审被告发表了意见,其所谓的再审请求,法院不再进行审查。
再审法院认为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安装施工合同事实清楚,施工结束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予以支付尚欠工程款。再审申请人B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唯一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持股比例为100%,再审申请人B未提供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的证据,且在公司注销时并未实际缴纳出资,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再审申请人B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被申请人A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再审申请人的此条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驳回其再审请求。
律师解析
一、某物业管理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其股东应否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再审申请人B未向法院提交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的证据,也未提交已经实际出资的证据。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为C,持股比例为100%,未实际出资,2019年3月4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为被告B,持股比例100%,出资方式为认缴出资。2019年11月14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销,但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B即未提交实缴出资的证据,亦未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物业公司财产的证据,在未清算的前提下即b办理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B作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否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义务定期编制法定的会计报告,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B、C作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同时期的一人股东,没有证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B、C作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B、C均未提供证实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因此,原告请求判令B、C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为除斥期间,即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C在收到二审判决后虽然欲通过网上提交再审申请,但并未审核通过,限期内未补交材料,在六个月内未提交申请,应视为没有提交申请,故其要求作为再审申请人提出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关键词:
相关新闻
动态 | 泰国鲲鹏律师事务所到访众成清泰济南所座谈交流 共筑企业出海新桥梁
2025-12-09
2025-12-05
动态|众成清泰济南所岳冬雪律师获聘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2025-12-03
动态|众成清泰济南所篮球队出征济南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律师篮球赛 首周豪取两连胜
2025-12-02
2025-11-27
2025-11-13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