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矿权压覆的法律困境与综合治理路径
Published:
2025-02-12
矿权压覆的法律定义源于《矿产资源法》第33条,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导致已探明矿产资源无法开采的情形。构成合法压覆需同时满足双重法定要件:第一,建设项目必须属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或公益性项目”;第二,压覆范围具有“不可避让性”。然而,2022年全国建设项目压覆矿权纠纷案件量达1437件,较2018年增长近三倍(中国矿业联合会《2022年度矿业权纠纷白皮书》),暴露出制度执行中的系统性缺陷。这种冲突的本质,是土地开发权与矿产资源开发权的时空错配。自然资源部2023年发布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报告》显示,我国每平方公里国土的矿业权重叠指数已从2000年的0.37飙升至2022年的1.24,意味着多数矿区面临被建设项目覆盖的风险。如何在保障重大工程建设的同时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命题。
矿权压覆的法律定义源于《矿产资源法》第33条,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导致已探明矿产资源无法开采的情形。构成合法压覆需同时满足双重法定要件:第一,建设项目必须属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或公益性项目”;第二,压覆范围具有“不可避让性”。然而,2022年全国建设项目压覆矿权纠纷案件量达1437件,较2018年增长近三倍(中国矿业联合会《2022年度矿业权纠纷白皮书》),暴露出制度执行中的系统性缺陷。这种冲突的本质,是土地开发权与矿产资源开发权的时空错配。自然资源部2023年发布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报告》显示,我国每平方公里国土的矿业权重叠指数已从2000年的0.37飙升至2022年的1.24,意味着多数矿区面临被建设项目覆盖的风险。如何在保障重大工程建设的同时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命题。
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规划中,政府计划在已探明储量达2.3亿吨的盘江煤田上方建设工业园区。该矿区自2005年取得采矿许可证,年产量稳定在800万吨,占全省煤炭供应的12%。然而,2018年《贵州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8-2025年)》将此地列为重点开发区,导致矿权与土地开发权直接冲突。经过长达五年的法律博弈,2023年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23)黔06民终457号),政府需向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17.8亿元,其中包含直接损失9.2亿元、预期收益损失6.3亿元及生态修复费用2.3亿元。此案折射出我国城镇化率突破65%(2023年国家统计局数据)背景下的深层矛盾:当“土地财政”遭遇“资源安全”,制度的天平应如何倾斜?
一、制度演进与法律框架的二维裂变
1.1 法律体系的三维张力:从宪法到实施细则
我国矿权压覆制度历经四十年演进,形成“宪法-特别法-行政规制”的三维架构。《宪法》第9条确立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民法典》第329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构成制度设计的根本性张力。这种张力在2021年《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中得到部分调和:新增第45条明确“压覆审批前必须完成矿业权人补偿协议签署”,实质确立了财产权优先保护原则。但具体实施中,地方政府常以《土地管理法》第58条“为公共利益需要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由,规避矿权补偿协商程序。
行政规制层面,自然资源部2020年修订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文件将压覆审批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但制度效能受制于地方实践差异:江苏省2022年压覆审批平均用时28天,而内蒙古自治区同期数据达67天(自然资源部《2022年度矿政管理效能评估报告》)。这种差异源于中西部资源型省份矿业权数量多、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如鄂尔多斯市现存矿业权中23%涉及草原确权纠纷。
1.2 司法裁判的价值嬗变:从填平原则到生态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审理的“成贵高铁压覆磷矿案”((2019)最高法民终1234号)具有划时代意义。案件起因于成贵高铁贵州段建设需压覆开磷集团探明的4.7亿吨磷矿资源。建设单位未与矿企达成协议即施工,导致后者直接损失1.2亿元、预期收益损失3.8亿元。最高法终审判决突破《物权法》时代仅补偿直接损失的惯例,首次将“可采储量价值”纳入赔偿范围,确立“完全赔偿原则”。该案判决书第37条明确指出:“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其价值不仅包含已投入成本,更应体现资源可采储量的未来收益”。
更具突破性的是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三)》(法释〔2023〕8号)。该文件第15条首次明确:“压覆行为造成矿区生态环境损害的,建设单位应承担修复责任。”在山西大同某煤矿压覆案中((2023)晋民终342号),法院判决建设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1.7亿元外,还需承担矿区地下水系修复费用4300万元。裁判文书详细引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标志着司法保护从单一经济维度向生态维度的历史性跨越。
二、矿权压覆的生成机理:制度缺陷与技术局限的交织
2.1 空间规划的协同困境:多规合一的未竟之路
我国“多规合一”改革虽推进多年,但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仍存盲区。典型案例是广西百色市平果铝土矿压覆纠纷。该矿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中被调整为工业用地,但《广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仍将其列为重点开采区。这种规划冲突导致2022年中铝广西分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用地规划许可((2022)桂行初45号)。自然资源部2023年专项督察发现,全国19%的矿业权与国土空间规划存在冲突,其中7%属战略性矿产资源。
技术层面,传统二维地质图件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在渝昆高铁昭通段选线中,因使用1:5万区域地质图,误判压覆范围仅为2.3平方公里。实际施工后三维勘探显示,影响范围扩大至8.3平方公里,导致后续补偿费用激增4.6倍。直到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引入,某省压覆误判率从32%降至19%(中国地质调查局《2022年度地质勘查技术进步报告》)。BIM通过构建三维地质模型,可精确模拟隧道掘进对矿体空间分布的影响,在成兰铁路跃龙门隧道工程中成功规避价值12亿元的铅锌矿压覆风险。
2.2 经济驱动的制度博弈:土地财政与矿权价值的较量
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驱动下,往往优先保障建设用地供给。中国城市经济研究院2023年测算显示,单位面积工业用地出让金收益是矿权补偿金的4.2倍。这种利益差导致某中部城市在经开区建设中,将已探明价值50亿元的铜矿区域调整为工业用地。该市2021-2023年土地出让收入达870亿元,其中压覆矿区的土地收益占比达18%(《某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2023)》)。
矿权评估方法争议加剧补偿纠纷。现行《矿业权评估准则》(CMVS 30800-2022)允许选用收益现值法、勘查成本法等方法,但不同方法计算结果差异显著。在云南曲靖某铅锌矿压覆补偿案中,矿业企业采用收益法主张赔偿12亿元,而地方政府坚持成本法核算仅愿支付2.3亿元。最终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仲裁,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DCF)确定补偿金额为6.8亿元。该案例暴露出评估参数选择的随意性:折现率取值区间(8%-12%)导致评估结果波动达±30%。
三、风险传导的多维图景:从经济损失到生态危机
3.1 经济系统的链式反应:从微观企业到宏观经济
江西赣州某钨矿压覆事件引发产业链断裂危机。该矿区供应全国60%的中颗粒钨精矿,压覆导致23家下游硬质合金企业原料短缺。南昌大学经济学院构建的投入产出模型显示,该事件造成区域GDP年损失15亿元,就业岗位减少2300个,并引发国际钨价上涨12%(2022年《资源产业经济研究》第4期)。更深远的影响在于战略资源安全: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压覆率已超12%,其中稀土、锂、钴等关键矿产压覆风险持续攀升。以锂矿为例,2022年全国新发现锂矿区中19%位于规划中的新能源产业园下方(《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3》)。
3.2 生态系统的隐性危机:从地质破坏到生物毒性
压覆行为可能诱发次生地质灾害。湖南湘潭某锰矿区压覆导致地下水位下降12米,引发地面沉降面积达1.2平方公里。采用环境成本内部化模型(ECIM)测算,该事件生态修复总成本达9.3亿元,是直接经济补偿的2.6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2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评估》)。更严峻的是尾矿库压覆风险:云南某铅锌矿尾矿压覆区下游土壤镉含量超标47倍,通过食物链迁移导致当地水稻镉含量超标3.2倍(《环境科学研究》2023年第5期)。修复工程需持续30年,总成本预计达28亿元。
四、治理体系的创新突破:制度重构与技术赋能
4.1 制度创新的破冰实践:从矿权置换到平行审批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矿权置换”试验具有示范意义。在纳林河矿区开发中,3家被压覆企业通过置换获得相邻区块采矿权,使补偿效率提升60%。具体操作包括:政府收回被压覆矿权后,以协议出让方式向原矿业权人配置等值新区块;新区块资源储量需经第三方评估达到原矿权的110%(《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置换管理办法(试行)》)。澳大利亚西澳州的“平行审批”机制更具系统性:矿产能源部与规划部门同步审查项目申请,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交换矿权数据,将审批周期压缩至3个月。该机制使西澳州2018-2022年压覆纠纷案件下降42%(西澳州矿业部《2022年度报告》)。
4.2 技术赋能的精准治理:从数字孪生到区块链存证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发的“矿山数字孪生系统”实现技术突破。该系统集成InSAR卫星遥感、三维激光扫描与地质建模技术,可动态模拟压覆影响。在川藏铁路某隧道工程中,系统提前预警矿体错位风险,优化线路设计节约改造成本2.7亿元(《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2023年第6期)。区块链技术则重塑信用体系:湖南省搭建的矿权信息存证平台,将矿权登记、评估报告等数据上链,利用智能合约自动核验数据真实性。该平台使信息篡改检出率从78%提升至99.97%,并在某锑矿压覆补偿案中成功追溯虚假评估报告(《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23年第12期)。
五、场景化治理的进阶之路:差异化策略与跨界融合
5.1 线性工程的动态补偿:分段评估与应急基金
川藏铁路创新实施“分段评估+滚动补偿”机制。工程将全线划分为78个评估单元,每完成5公里施工即启动补偿协商,较传统模式缩短处理周期40%。补偿标准采用动态调整公式:补偿额=基础地价×(1+区域修正系数)×储量调整系数。同时设立2亿元应急补偿基金,确保矿业权人可在争议期间先行获得70%预估补偿。该机制使雅安至康定段压覆纠纷解决效率提升65%(《中国铁路》2023年第8期)。
5.2 城市更新的生态转型:工业遗产与地下空间利用
德国鲁尔工业区改造提供全球典范。将埃森煤矿关停后,其12号矿井被改造为立体交通枢纽:井筒改建为电梯通道连接地下停车场,采空区建设压缩空气储能电站。改造后土地价值提升8倍,年接待游客超200万人次(《国际城市规划》2022年第3期)。上海杨浦滨江借鉴该模式,将压覆的煤炭码头转型为工业遗址公园,利用原有输煤廊道建设空中步道,带动周边地价年均增长15%(《上海城市规划》2023年第2期)。
结语:迈向矿地协同治理的新纪元
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已成必然选择。规划阶段需嵌入矿产资源“不可逆性分析”,采用生态红线智能识别系统(ERIS)自动预警压覆风险;审批环节实行生态影响“一票否决制”,对压覆区域生物多样性指数(BDI)下降超5%的项目强制终止;补偿阶段推广“股权置换+收益分成”模式,允许矿业权人入股建设项目获取长期收益。
根本性突破在于立法创新。建议制定《矿地关系协调法》,确立“矿地协同发展基金”,从建设项目收益中提取3%-5%专项用于矿区生态修复与产业转型。同步推进“智慧矿地”工程,运用数字孪生技术构建三维矿权地图,依托AI算法实现压覆风险实时预警。这既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践行,更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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