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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交通肇事罪专题(一):从“马路乞丐”案看交通肇事罪主体


Published:

2025-02-20

孙某为了乞讨,横穿马路拦截正在行驶的车辆,使正常行驶的驾驶员猝不及防,在避让过程中车辆失控,致1人死亡,2人受伤。南京某法院认为,孙某在道路上拦车乞讨,在距来车仅20米的情况下,突然挥举拐杖,造成驾驶员在避让过程中发生事故。孙某过失制造险情,酿成交通事故,其行为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孙某为了乞讨,横穿马路拦截正在行驶的车辆,使正常行驶的驾驶员猝不及防,在避让过程中车辆失控,致1人死亡,2人受伤。南京某法院认为,孙某在道路上拦车乞讨,在距来车仅20米的情况下,突然挥举拐杖,造成驾驶员在避让过程中发生事故。孙某过失制造险情,酿成交通事故,其行为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

 

从法院认定乞讨者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可知,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非仅是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行人在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也可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行刑法在吸收79刑法的基础上,删除79刑法中的第二款即“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不再特别区分“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与“非交通运输人员”,明确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理论上,公路运输人员、水上运输人员、航空人员、铁路职工、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行人、乘客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行人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不论从法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层面,对于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将行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法律障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在内的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同时,该法第四章第四节对于行人的通行规定,使得审查行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了明确的标准。《刑事审判参考》第1297号指导案例胡伦霞交通肇事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虽然车辆是交通事故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但我们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交通肇事罪)只追究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责任。依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周某刚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4-18-1-054-001)》的裁判要旨之一明确:“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通常为机动车驾驶人等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但是,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亦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所强调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并不以驾驶交通工具为必要,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层面,行人与机动车驾驶员没有任何区别,行人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员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一章,其规制因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时,会危害公共安全,当然受交通肇事罪的规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以上规定也可知,不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能够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非交通运输人员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人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三、水上运输人员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行为上既可能是道路交通肇事,也可能是水上交通肇事,水上交通肇事理应包含在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

 

四、航空人员、铁路职工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针对航空人员、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我们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航空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飞行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构成交通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五、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以上规定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供的司法解释依据,但对于如何理解以上规定具有不同的观点。因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以共犯理论解释以上规定,与我国刑法规定相悖。以监督过失来解释以上规定为宜,监督过失是指监督者因违反其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进而引发危害结果的情况。这种过失行为的特点是,监督者虽然未直接引发结果,但其监督不力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些情况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承包人的行为虽未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基于监督过失理论,以上人员对于机动车辆的行驶负有监督过失责任,如果其基于过失没有尽到监督责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未作特别限定,因此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有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船舶的驾驶人员等从事公路、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行人、乘客等非交通运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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