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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加盟费返还的争议与认定


Published:

2025-02-20

加盟费在相关合同中也称为“品牌使用费”“代理费”“运营指导费”等,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的一项最重要的特许经营费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因各种原因解除后,双方往往会对加盟费的返还事项产生争议。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争议是如何认定的、法院裁决加盟费返还金额的依据有哪些,本文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加盟费在相关合同中也称为“品牌使用费”“代理费”“运营指导费”等,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的一项最重要的特许经营费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因各种原因解除后,双方往往会对加盟费的返还事项产生争议。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争议是如何认定的、法院裁决加盟费返还金额的依据有哪些,本文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根据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程度和违约责任,确定加盟费返还的金额

 

因特许人或被特许人一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法院确定加盟费的返还金额时会作出对过错方不利的裁决结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大小、违约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加盟费的返还金额。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3)浙0523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刘某某(被特许人)按合同约定向浙江XX公司(特许人)缴纳了加盟费12万元。《刘某某加盟协议》签订后,浙江XX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用户平台,其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故对刘某某要求解除《刘某某加盟协议》并退还加盟费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24)冀030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运营指导服务费38300元,综合本案证据及双方陈述,被告秦皇岛某某公司(特许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服务,存在较大瑕疵,法院酌定被告秦皇岛某某公司按照所收取运营指导服务费的 70%返还原告黄某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4)沪0116民初1379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被特许人)按约向被告(特许人)支付了加盟费40,000 元,原告使用被告品牌开设加盟店,不能在加盟店中售卖其他品牌产品,应当是加盟商必须遵守的义务,原告却擅自在加盟店的外卖平台账号中售卖其他品牌的产品,构成违约。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退还加盟费5500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云民申445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被特许人)并未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以及案涉合同的约定确定经营场所、进行开业准备,违反承诺未选定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在合同期限内未积极履行合同,导致案涉合同期限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届满。综上,因再审申请人违反承诺并构成违约,二审判决对其请求返还加盟费不予以支持,符合本案实际和相关法律,并无不当。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曾华博(被特许人)向默七公司(特许人)支付了15万元招商代理费。默七公司并未进行特许经营资质备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约时满足“两店一年”,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就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九项服务已经予以履行,存在过错;曾华博擅自关店,未及时通知默七公司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默七公司应向曾华博返还8万元。

 

二、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加盟费返还的金额

 

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包括:被特许人支付加盟费的情况;被特许人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情况;特许人在选址、店面设计、员工培训、开业、市场调研等方面为被特许人提供服务的情况等。如果特许人实际履行了相应义务、被特许人使用了特许经营资源,合同解除后,法院在确定加盟费的返还金额时,会裁决扣除相应的数额,作为被特许人使用特许经营资源、接受特许人提供服务的支付对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被特许人)已支付加盟费 54800 元,被告(特许人)已履行协助选址、店面设计、员工培训、供应物料等服务,原告在被告协助下开店经营。本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解除的过错程度,结合公平原则,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加盟费38000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3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因涉案合同签订后,姚瑶、姚子兰(被特许人)并未实际开店经营,亦未利用中教全纳公司的经营资源,但考虑中教全纳公司(特许人)在协助选址、提供开业材料清单、开展培训、提供教材、开设网络课程等方面确实进行了一定工作,故综合考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由中教全纳公司向姚瑶、姚子兰返还品牌使用费388000元中的300000元。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 0118 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舞空公司(被特许人)能利用某甲公司(特许人)的品牌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实际使用了某甲公司的品牌标志,某甲公司也提供了运营管理服务。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对基础费用(加盟费) 99000 元,酌定某甲公司退还 50000元。

 

三、根据被特许人的实际营业期限,确定加盟费返还的金额

 

合同解除后,被特许人加盟店的营业期限,是法院确定特许人返还加盟费金额的一个重要依据,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根据未营业的时间按比例确定返还的金额。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4)粤0391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院以滴某家政公司(特许人)签订《月嫂服务协议》的时间(即 2023年5月3日)作为该公司为原告(被特许人)提供服务的截止时间。因滴某家政公司未能提供服务,故其应向原告谢某友返还2023年5月4日至 2024年2月22日期间的加盟费,按照三年228000 元的收费标准,上述期间的加盟费应为61424.66 元。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3知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对于加盟费19800元,因双方约定期限为三年,本案新疆某公司(被特许人)的店铺仅经营1.5个月,武汉某某公司(特许人)应对剩余经营期限的加盟费予以返还,经计算被告武汉某某公司应向原告新疆某公司返还加盟费18975元。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2知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特许人)作为培训与指导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相应义务,足以导致原告(被特许人)无法正常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未正常开始营业。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加盟费的诉请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加盟费49999.7元。

 

四、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加盟费,但“概不退还”等约定无效

 

有的合同约定了加盟费退还的金额和方式等,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法院会优先考虑适用合同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有类似“概不退还”等约定时,会被认定为无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终329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甲公司(特许人)在与陈某某(被特许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甲公司在 60 个工作日内提供20个可开设门店的店铺信息,如未提供约定数量导致没有选到合适店铺,甲公司无条件无息退还陈某某加盟费。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60个工作日内已经提供20个可开设门店的店铺信息,按照上述约定,甲公司应当无条件无息退还陈某某已支付的 59800 元加盟费。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3)川0107民初241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虽在协议中约定,袁某某(被特许人)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上述规定属于排除袁某某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袁某某向成都某某公司(特许人)支付的款项,成都某某公司应当予以退还。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鲁10民终5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合同约定“不管什么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加盟费一律不退还”,该条款对于因特许人违约等原因导致加盟终止的法律后果一概未予区分,属于免除特许人责任,加重被特许人的责任并排除了被特许人要求退还加盟费的主要权利,该约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当影响法院确定加盟费返还金额的上述多个因素,同时出现时,法院会在考虑多个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加盟费的返还金额。例如,被特许人的加盟店没有开业经营,如果单纯考虑营业期限的因素,加盟费应全部返还,但如果特许人履行了选址、设计等义务,法院还会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适当扣除加盟费作为支付对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1知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的履行情况,被告(特许人)为原告(被特许人)提供选址服务,属正常履行付出人力成本,原告未实际开设店铺经营,法院酌情扣减 1万元加盟费及管理费,即确定被告需返还原告加盟费及管理费共计 6.8万元。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8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鉴于原告(被特许人)尚未使用被告(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被告收取原告的费用当予退还,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了部分选址评估、店面装修设计、开业营建等服务,应在退还的款项中酌情扣除相应服务对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指导服务费10万元中的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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