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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抄袭”or“再创作”?同人小说著作权侵权问题法律分析


Published:

2025-02-24

在当今文化多元发展的时代,同人小说凭借其独特的创作形式和丰富的想象力,在网络文学领域中占据了一席之地,拥有庞大的创作群体和受众基础。从热门影视 IP 衍生出的同人故事,到动漫爱好者笔下角色的全新冒险,同人小说已然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文化现象。然而,同人小说因对原作人物、情节等元素的借用,不可避免地与著作权问题产生紧密联系。围绕同人小说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律界和学术界争议不断,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剖析同人小说著作权侵权问题,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不仅有助于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为同人小说创作者提供创作指引,更对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法律定义、典型案例、核心争议点等多个维度,对同人小说著作权侵权问题展开深入法律分析。

 

一、同人小说的法律定义与著作权法框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复制权、署名权等核心权利。同人小说作为“二次创作”,其核心特征是对原作品人物、情节或背景的借用与重构,可能涉及对原作改编权的侵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同人作品分为两类:

 

1. 演绎型同人:直接沿用原作核心情节与人物关系,需取得原作者授权,否则构成侵权;

2. 原创型同人:仅借用角色名称或基础设定,独立创作新情节,可能通过“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规避侵权。

 

关键法律争议点在于: 角色名称、人物关系是否构成受保护的“表达”。例如,金庸诉江南案中,法院认为“郭靖”“黄蓉”等名称单独使用不具独创性,但人物群像的整体组合可能构成受保护的表达。

 

二、近五年典型案例与司法裁判趋势

 

 

 

(一)北京地区:严格保护“独创性表达”

· 合理使用边界: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活字》案中强调,引用必须符合“适当性”,超出必要范围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
 

 

(二)上海地区:区分“表达”与“思想”

· 《摸金校尉》案(2017) :浦东法院认定,尽管使用《鬼吹灯》人物名称,但独立情节设计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借助电影海报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90万元。此案确立“人物形象需结合情节才构成表达”的裁判原则。
 

 

· 合理使用例外:上海法院在短视频侵权案中提出“转换性使用”标准,即二次创作需赋予原作新价值,否则难以逃脱侵权认定。

 

(三)广州地区:侧重市场竞争秩序维护

· 《此间的少年》一审判决(2018) :天河法院虽否定著作权侵权,但以“搭便车”为由认定不正当竞争,开创“不侵权但需赔偿”的裁判路径。终审改判则强化了著作权保护力度,反映司法态度趋严。
 

 

· 《此间的少年》案(2023终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该书人物群像构成对金庸作品表达的实质性使用,侵犯改编权;同时,利用原作知名度吸引读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88万元。法院创造性地未判决停止侵权,而是要求再版时支付30%版税作为补偿,平衡了文化传播与权利保护。

 

三、核心法律争议点解析

 

 

 

1、改编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

改编权要求“保留原作基本表达”。若同人小说仅借用人物名称,但重构情节(如《摸金校尉》),可能不构成改编;但若人物性格、关系与原作高度一致(如《此间的少年》),则可能侵权。
 

 

合理使用需满足“三步检验法”:指明来源、不影响原作正常使用、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非盈利同人创作可能符合条件,但商业化利用多被排除。

 

2、人物元素的保护层级

单独要素:普通姓名(如“郭靖”)难获保护,但虚构名称(如“九阴真经”)可能被认定为独创性表达。
 

 

组合要素:人物群像、性格与关系的系统性借用可能构成“整体性表达”,如《此间的少年》案中法院认定“金庸宇宙”受保护。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作用

当著作权法难以覆盖时,法院常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打击“搭便车”行为。典型案例中,即使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利用原作知名度牟利仍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四、学术界的理论分歧与立法建议

 

 

 

1. 支持宽容派:有学者主张将同人小说纳入著作权法框架,区分“非盈利创作”与“商业利用”,前者可适用合理使用,后者需与原作者共享收益。

 

2. 严格保护派:实务界多强调“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认为同人创作本质依赖原作价值,应优先保障原作者权益。

 

3. 折中路径:建议建立“默示许可”制度,允许原作权利人通过声明开放或限制同人创作,并探索版权交易平台促进授权。

 

五、实务建议与未来展望

 

 

 

1、创作者层面:

避免直接复制人物关系与核心情节,侧重世界观重构;

商业化前取得授权,或通过“开源协议”(如Creative Commons)降低风险。

 

2、立法与司法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可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人物群像保护”标准;

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增设同人创作例外条款。

 

3、产业协作层面:

推动建立同人作品登记与授权平台,促进原作与二次创作的利益共享。

 

结语

 

 

 

同人小说的法律争议本质是文化创新与权利保护的平衡难题。近五年司法实践显示,我国法院逐步从“宽松容忍”转向“严格保护”,尤其强化对人物群像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未来需通过立法细化、行业自治与国际经验借鉴,构建既能激励创作又保障原创者权益的规则体系,推动文化产业生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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