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浅谈司法拍卖
Published:
2025-03-28
在法院执行领域,司法拍卖始终是兑现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从价值千万的房产到停产多年的工业设备,这些承载着复杂利益纠葛的标的物,如何在公开透明的程序中实现价值最大化,既考验着执行智慧,更关乎司法公信。随着网络拍卖的全面普及,传统线下拍卖已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网络司法拍卖新模式悄然来临。本文主要阐述的是法院司法拍卖流程,及律师参与司法拍卖程序的几点思考。
引言
在法院执行领域,司法拍卖始终是兑现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从价值千万的房产到停产多年的工业设备,这些承载着复杂利益纠葛的标的物,如何在公开透明的程序中实现价值最大化,既考验着执行智慧,更关乎司法公信。随着网络拍卖的全面普及,传统线下拍卖已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网络司法拍卖新模式悄然来临。本文主要阐述的是法院司法拍卖流程,及律师参与司法拍卖程序的几点思考。
一、司法拍卖的流程
第一步:拍卖财产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人民法院应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在此期间,法院会实地查看财产并张贴法律文书。)
第二步:确定参考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确定方式包括:组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法院委托评估。理论上上述方式无先后顺序,但实务中一般按上述顺序依次进行。如采取网络询价,网络询价平台应在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并以所有如期出具的报告价格的平均值作为起拍价的参考价。如采取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应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步:当事人异议
人民法院在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三日内,将其发送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网络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评估机构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结果或者补正结果为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补正结果或者重新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价。专业技术评审对评估报告未作出否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评估结果为参考价。
第四步:启动拍卖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人民法院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拍卖程序,并根据参考价确定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步:流拍及抵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如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则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并在拍卖十五日前发布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不再进行拍卖,可以在同一网络拍卖平台变卖。
二、网络司法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司法拍卖平台逐渐从线下转移到网络。网络拍卖的开放性不仅会提升拍卖物品的成交价,还能够防止司法拍卖的暗箱操作,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整个拍卖过程全部在网上公开,任何节点都有痕迹可查。网络司法拍卖传播范围广,公开、透明,网上操作简易方便,还可避免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压价等行为,大大提高了拍卖成交率和拍品溢价率。网络司法拍卖通过技术赋能与制度创新,构建了“效率-公正-普惠”三位一体的新型执行模式。其优势不仅体现为经济价值的提升,更在于推动司法公开从形式走向实质,成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实践样本。未来需进一步完善特殊标的处置规则(如股权、复杂产权),平衡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持续释放制度红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一共有七个平台,分别是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其中近几年挂牌率和成交率最多的属淘宝网和京东网两个平台,这两个平台不管是从人群受众面还是从资产推广力度都是比较成功的。
当然,网络司法拍卖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竞买人若因标的物瑕疵(如法拍房存在未披露的租赁关系、游戏账号道具实际缺失)遭受损失,维权路径不明确。法院通常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导致竞买人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索赔。恶意竞价或串通行为难以监管,平台缺乏技术手段实时监测异常交易,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不健全。这也需要国家后期对司法拍卖的完善和出台一些法律法规进行支持。
三、律师参与司法拍卖的几点思考
1、批量资产处置
针对企业债务人名下多宗资产,律师可建议法院采用“打包拍卖”或“分拆竞买”模式,吸引专业机构参与,提升成交率。
2、特殊标的处置
对企业股权、商标权、探矿权、海域权、碳排放配额、数字货币等新型资产,律师需研究相关监管政策,设计合规交易结构,规避法律风险。
3、反向追责与惩戒
律师在司法拍卖中的破局核心在于程序合规(在了解拍卖程序的前提下,及时的提醒与配合法院进行推进)+技术赋能(对拍卖财产进行前期的尽职调查与协商沟通双方当事人)+策略创新(开创新模式、运用拒执罪);既要精准把控法律要点(如执行异议、共有权分割),又需借助技术手段降低信息差,同时探索批量处置、新型资产变现等创新路径。通过全流程风险管控与灵活策略组合,方能将司法拍卖从“执行僵局”转化为“权益兑现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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