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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从《人工智能扩散框架》看美国对华AI和先进计算集成电路出口管制监管新思路


Published:

2025-04-01

当地时间2025年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发布了一项临时最终规则《人工智能扩散框架》(Framework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iffusion)(以下简称“《框架》”),该临时最终规则于2025年1月13日生效。

(图片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当地时间2025年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发布了一项临时最终规则《人工智能扩散框架》(Framework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iffusion)(以下简称“《框架》”),该临时最终规则于2025年1月13日生效。


 

(图片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根据这项临时最终规则,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修订了《出口管制条例》(EAR)对先进计算集成电路(IC)的管控措施,并新增对某些先进闭源双用途AI模型权的管控。结合这些经BIS认定对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必要的管控措施,BIS新增了多项许可证例外条款,并更新了数据中心验证最终用户授权机制,以便向不存在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风险的目的地出口、再出口及境内转移先进计算集成电路(IC)。


 

(图片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框架出台后不久,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发布了《实施先进计算集成电路额外尽职调查措施》(Implementation of Additional Due Diligence Measures for Advanced Computing Integrated Circuits)(以下简称“《措施》”),该措施于2025年1月16日生效。BIS连续发布两个重大出口管制临时新规,显示出其正极尽所能地在现有《出口管理条例》(EAR)框架下扩充其在半导体领域的管辖权力。


 

第一部分 《框架》出台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一、《框架》出台的原因及主要监管原则


 

(图片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框架》在“AI扩散对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影响( IMPACT OF AI DIFFUSION ON NATIONAL SECURITY AND FOREIGN POLICY)”章节详述了人工智能扩散对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影响,认为先进AI模型在全球范围的扩散会从三个方面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


 

第一,向境外出口先进AI模型或其生产手段,将增加技术被窃取或转移至关注国家/终端用户的风险。即使接收方是经过验证的实体且目的地为具备健全出口管制体系的美国盟友,风险依然存在。这种风险在AI技术前沿领域(即各时期最大最先进的模型)尤为突出。


 

第二,要实现先进AI模型的全部经济社会效益,必须允许境外验证实体获取大量先进计算芯片或AI模型本身。这些实体可能发现美国企业无法独立开发的创新应用,并促进全球受益。根据《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出口管制应“精准针对可能构成严重国家安全威胁的核心技术”(50 U.S.C. 4811(2)(G)和(5))。BIS在制定管制措施时,需平衡国家安全关切与外国实体获取技术带来的效益。对于存在技术转移风险的地区,可通过适当缓解措施管控风险。


 

第三,保持全球AI产业技术领导力是国家安全核心利益。ECRA要求持续评估出口管制对技术领导地位的影响(50 U.S.C. 4811(3))。BIS认为,为保持AI领域优势,美国开发者可能需要:①在境外建设大型先进计算芯片集群;②在海外存储模型以确保为验证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综上,BIS认定需要建立精准的全球AI模型扩散监管机制,既要管控国家安全风险,又要保障技术效益发挥,同时维系美国技术领导地位。


 

仔细分析原文,可以看出《框架》在该部分总结出了至少三个监管原则:一是“三位一体”,统筹国家安全、经济效益和技术领导三大目标;二是精准施策,建立差异化、动态调整的出口管制体系;三是全球协作,构建兼顾安全与发展的国际技术治理框架。


 

二、《框架》的主要内容


 


 

在梳理了《框架》的目录后,可以看出,此次《框架》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先进计算机集成电路的管控,二是对AI模型权重的新管控。


 

此外,《框架》在“负责任控制人工智能扩散的途径”(MEANS FOR RESPONSIBLY CONTROLLING AI DIFFUSION)章节主要详述了:①AI模型的本质,即由数学运算构成的软件程序,通过架构设计决定输出质量。②模型开发流程,即架构设计→代码编写→数据训练→权重优化。③行业发展趋势方面,一是算力需求激增,需要先进计算IC集群处理海量参数;二是发展驱动力,算力/数据量呈指数级增长(过去十年提升多个数量级);三是未来规划,头部企业计划建设数十倍于当前规模的算力集群。④关键价值判断方面,指出模型权重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价值,算力资源构成AI发展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全球扩散控制需同时把握硬件基础与软件核心。⑤管控建议方面,提出双重管控机制,一方面建议升级现有管控,限制先进计算IC的出口/转口/境内转移,二是新增管控对象,将AI模型权重纳入出口管制范围。


 

《框架》在总结了人工智能模型的结构及行业发展趋势后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有效监管先进AI模型的全球扩散:(1)扩大对构建大型训练集群所需先进计算集成电路的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移的现行管控;(2)新增对最先进AI模型权重的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移管控。


 

第二部分 《框架》的主要监管战略及措施

一、监管战略


 

《框架》在“先进AI技术扩散框架(Framework for the Diffusion of Advanced AI Technologies)”章节详述了控制先进AI模型扩散的定制化战略路径。总体目标在于确保:最先进的美国AI模型权重仅能在严格安全条件下存储于境外;训练这些模型所需的大型先进集成电路集群只能在转移/滥用风险较低的地区建设。《框架》在此章节介绍了以下三种监管战略:


 

(一)全球许可证要求

(图片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框架》要求,向任何地区的终端用户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先进计算集成电路或最先进AI模型权重,均需申请许可证。美国政府将基于目的地敏感性、算力量级/模型性能以及接收方承诺的安全要求进行审核。全球许可要求对防止相关物项流向受关注地区或用户至关重要。《框架》还提及,可信开源报告显示,中国公司通过设立在非管制地区的海外子公司购买受《出口管理条例》(EAR)管控的集成电路。模型权重一旦被恶意窃取,可被瞬时复制并全球传播,风险更甚。因此,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要求BIS对流向高风险地区或用户的交易进行严格审查。为此,BIS将对训练先进AI模型所需的大规模先进计算IC设置“推定拒绝”的许可政策。对低风险地区或用户,全球许可机制可通过附加条件降低总体风险。《框架》认为,这是应对先进计算IC和模型权重出口多重风险的最有效方式。


 

(二)灵活性例外

(图片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为减轻低风险地区/用户的合规负担并促进经济活动,BIS在许可要求中设置灵活性机制。例如:对已验证终端用户或极低风险地区提供附带安全措施的许可例外;允许其他地区用户通过验证程序获得“已验证”资质以简化采购流程;对开放权重模型(参见2024年7月30日《具有广泛可获取权重的双用途基础模型报告》)的权重出口免于许可。这些机制确保管控仅针对AI前沿发展的最高风险领域,不影响绝大多数AI技术流通,符合《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既要限制“对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国家军事潜力有重大贡献”的物项出口,又要保持美国在科技工程制造领域领导地位的政策目标(50 U.S.C. 4811(3))。


 

(三)安全条件

(图片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作为战略第三部分,BIS将施加安全条件以保障高风险地区存储的先进模型安全性,并降低先进IC转移风险。这些条件将保护美国国家安全,确保境外存储的先进模型和大型IC集群受到防转移/滥用保护。


 

为实施这三步战略,《框架》还引入了7项具体实施路径,对ECCN体系进行更新,新增4E091专门管控AI模型权重,修订3A090/4A090系列管控条款 ,并进行了程序优化,扩展了ACA国别清单,重构NAC申报流程提升效率。此部分本文略过。


 

《框架》指出,通过分阶段负责任地推进先进AI扩散管控,可达成多重战略目标:其一,降低受关注国家/用户获取最先进AI模型或开发能力;其二,在模型权重与大型IC集群全球扩散前,充分评估每代AI风险并制定安全措施;其三,聚焦前沿AI的精准管控,维持AI模型与IC商业流通基本畅通;其四,通过用户应用和API等结构化机制保持全球对最先进AI能力的访问(本规则未设新限制)。


 

通过阅读该章节,可以总结出《框架》的监管战略框架如下:


 

第一,设置双重管控对象,核心资产方面对应“最先进AI模型权重”,基础设施方面对应“训练所需的先进IC集群”。


 

第二,确立审查原则,一是引入三要素评估,即“目的地风险等级、算力规模/模型性能、安全承诺”。二是设置分级许可,即高风险地区“推定拒绝”,低风险地区附加条件许可。


 

第三,政策灵活性设计,一是引入豁免机制,即开放权重模型免许可(需符合《双用途基础模型报告》定义)、已验证终端用户/低风险国家适用许可例外、设立“验证资质”申请通道优化合规路径。二是设置例外分类,新增AIA/ACM/LPP三类例外覆盖不同场景,拆分验证授权提升管理颗粒度。


 

可以看出《框架》的监管战略价值理念,一方面进行风险控制,建立技术扩散“缓冲期”以完善安全体系,通过结构化访问维持技术领导力(API/应用层开放),另一方面也想维持利益平衡,精准打击前沿风险,保持90%以上AI技术自由流动,兼顾国家安全与商业利益。


 

二、监管措施


 

(一)扩大先进计算集成电路管控方面的监管措施

在“扩大先进计算集成电路管控(Expanded Advanced Computing Integrated Circuit Controls)”章节,《框架》引入了以下三种监管措施:


 

1.新增全球许可证要求

(图片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BIS对ECCN 3A090.a、4A090.a及对应的.z类物品(见新增条款§ 742.6(a)(6)(iii)(A))实施全球许可证要求。此类物品(包括受EAR管辖的“先进计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所涉物品)的全球许可证要求,旨在通过以下方式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①允许BIS审查存在转移或滥用风险的交易;②使美国政府能够追踪先进IC的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及地理位置。此外,通过数据中心VEU授权,全球企业可在已验证的安全环境中分配AI算力资源。


 

《框架》在此部分体现出的监管思路是:第一,ECCN分类细化,按TPP和性能密度划分3A090.a/b与4A090.a/b,明确不同性能阈值对应的管控级别。第二,规则调整,分拆区域稳定性管控条款,强化对高性能IC(3A090.a)的全球监管,取消部分许可证例外(如GBS、LVS),收紧对B类国家组中敏感物品的出口。第三,FDPR扩展,将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适用范围从特定国家组扩展至全球,增强对供应链的监控。第四,配套措施,通过数据中心VEU授权,在安全框架内分配AI算力,平衡技术输出与风险管控。


 

2.许可证例外

(图片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BIS在EAR中新增了三个适用于先进计算集成电路(IC)的许可例外:§ 740.27人工智能授权许可例外(AIA)、§ 740.28先进计算制造许可例外(ACM)和§ 740.29低处理性能许可例外(LPP)。此外,BIS还更新了“先进计算授权许可例外(ACA)”的目标范围,并优化了“通知类先进计算(NAC)”的审批流程,要求NAC用户提供更多信息以提升处理效率。关于AIA,ACM,LPP的情况简要梳理如下:


 

总结来说,AIA主要内容是允许向低风险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出口,针对AI相关先进计算IC的出口,需严格审核最终用途及用户合规性;ACM主要内容是支持私营企业制造供应链,限制流向高风险地区;LPP主要内容是允许低性能计算IC的有限出口,设置年度TPP上限。


 

《框架》在这部分的体现出的监管思路主要如下:一是强化认证与报告,AIA和LPP均要求最终用户提交合规承诺,BIS对高TPP交易实施强制报告;ACM要求企业建立供应链追踪系统。二是现有许可例外优化,ACA扩展至全球范围(高风险地区除外),NAC新增技术参数审查和用户背景调查,加速审批流程。


 

3.数据中心验证终端用户

(图片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2024年10月,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修订《出口管理条例》(EAR),将验证终端用户(VEU)授权扩展至数据中心VEU(DC VEU)。如本次规则所述,数据中心对全球人工智能发展至关重要,美国致力于在控制国家安全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国际AI合作。本次修订进一步将DC VEU细分为通用VEU(UVEU)和国家级VEU(NVEU)。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740部分第5号补充条款第(a)段所列国家/地区的企业可申请UVEU授权;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全球(澳门及D:5国家组除外)且需大规模进出口/转口先进计算集成电路的企业,在符合限制条件下可申请NVEU授权。


 

根据748部分第10号补充条款第6段,所有UVEU须遵守AI算力地理分配限制(以符合3A090.a标准的芯片总处理性能TPP为计量基准):①总部位于补充条款5(a)所列国家的UVEU:其全球AI算力(含关联企业)转移/部署至非5(a)国家的比例不得超过25%,且单个非5(a)国家不得超过7%;②美国总部UVEU:境外部署比例不得超过50%。


 

《框架》在该部分所体现的监管思路主要为:


 

第一,政策框架升级,新增数据中心VEU分类,即UVEU(通用型)与NVEU(国家级),UVEU适用对象为总部在"白名单"国家(补充条款5(a))的企业,NVEU适用对象为总部在非D:5国家组且非澳门的企业。


 

第二,合规要求强化,一是算力资产所有者承担主要申请责任,需披露合作实体信息;二是资产所有者与运营商分离时,双方均需获得VEU授权;三是建立多层书面保证机制。


 

第三,设置算力地理限制,包括UVEU跨国算力部署,即非白名单国家总量≤25%(美国总部企业≤50%),单一非白名单国家≤7%,和NVEU实施分国别季度配额制(2025-2027)。


 

第四,设置技术管制标准,以TPP(总处理性能)为量化指标,管控物项为符合3A090.a/4A090.a标准的先进计算芯片,配额设定逻辑为比前沿AI训练集群滞后1代技术。


 

第五,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包括2027年后配额实施年度审查制度,多部门(国务院/能源部/国防部)联合评估等。


 

第六,设置特殊豁免条款,包括设备损耗(损坏/报废/转售等)可核减配额,允许同一国家存在多个NVEU(独立计算配额)等。


 

总结来说,《框架》在此部分试图通过分级授权、算力量化管控、技术代际延迟等机制,在保障美国AI产业竞争力的同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二)AI模型权重新管控方面的监管措施

在“AI模型权重新管控概览(Overview of New Controls for AI Model Weights)”章节,《框架》引入了如下监管措施:


 

1.AI模型权重技术控制

(图片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在商业管制清单(CCL)中,本条规则新增ECCN 4E091对先进AI模型的“参数”实施管控。这类模型被定义为使用1026次或更多次“运算”进行训练。“参数”指训练过程中学习的任何值(如网络权重、偏置等)。“运算”包括后续训练(如对预训练模型的微调),但不包含输入训练数据的收集和整理。


 

该ECCN出于地区稳定(RS)原因,对全球所有目的地的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移实施管控,通过新增§742.6(a)(13)来执行。当目的地为需要AT:1许可证的国家(即伊朗§742.8、叙利亚§742.9或朝鲜§742.19)时,还将适用反恐(AT)管控。另见EAR第744和746部分的其他管控措施。对RS管控项下的许可证申请,除补充条款740第5号(a)所列目的地外,其他所有目的地将按“推定拒绝”原则审查;对补充条款740第5号(a)所列目的地则按“推定批准”原则审查。该管控不适用于总部在美国或补充条款740第5号(a)所列国家的企业雇员的视为出口/再出口。


 

特别说明,ECCN 4E091豁免开放权重模型。其注释1指出:对已“公布”(定义见§734.7(a))的AI模型参数,或对已公布参数进行不超过2×1025次运算(或不超过注释2定义训练运算量的25%,以较高者为准)的附加训练,均不在管控范围内。注释2明确:若某AI模型的训练运算量低于通过综合基准测试确定的、最先进已公布AI模型的训练运算量,也不受管控。


 

总结来说,《框架》在该部分确定的管控对象为训练运算≥1026次的AI模型参数(含网络权重、偏置等),包含微调等后续训练,不含数据收集阶段。


 

《框架》确定的管控范围为:①全球RS管控(地区稳定原因);②对伊朗/叙利亚/朝鲜追加AT管控(反恐原因);③许可证审查:对非指定国家“推定拒绝”,对指定国家(补充条款740第5号(a))“推定批准”;④豁免情形:美国及其指定国家企业雇员的视为出口。


 

《框架》规定的例外情形包括:开放权重模型、已“公布”模型的参数、对已公布模型的附加训练(≤2×1025次运算或≤原训练量的25%)、性能低于最强开放权重模型(由AI安全研究院和能源部认定)、训练量低于最先进已公布模型的基准。


 

2.AI模型权重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

(图片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为应对境外生产AI模型权重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风险,本规则在§734.9(l)中新增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根据这项AI模型权重FDPR,归类于新ECCN 4E091的物项基于产品范围标准将受《出口管理条例》(EAR)全球管辖。许可要求与ECCN 4E091保持一致,即仅因该FDPR确立管辖权并不意味着自动需要许可证,具体需结合ECCN 4E091的许可要求以及EAR第744部分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要求。


 

该FDPR的产品范围要求:4E091物项须由位于美国境外的完整工厂或其“主要组件”生产,且该工厂或其“主要组件”(无论产自美国或外国)受EAR管辖并属于ECCN 3A001.z、3A090、4A003.z、4A004.z、4A005.z、4A090、5A002.z、5A004.z或5A992.z所列物项。这些ECCN中的集成电路、服务器等电子设备被视为工厂“主要组件”,对生产4E091模型权重至关重要。规则特别说明:ECCN 4E091包含通过微调、量化等后续训练的外国产物项。但若使用非上述ECCN所列物项进行后续训练,不会改变4E091物项的EAR管辖状态。


 

总结来说,《框架》在该部分确立的管制对象为ECCN 4E091项下的AI模型权重,核心机制是建立新型FDPR全球管辖制度,覆盖境外使用美国技术生产的AI模型权重,适用“主要组件”追溯原则(包括服务器、芯片等关键设备)。


 

3.AI模型权重的例外许可资格

(图片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对于新设立的ECCN 4E091类目,唯一可适用的许可证例外是第740.27条新设立的“AIA许可证例外”。AIA许可证例外授权向位于第740部分补充文件5第(a)段所列目的地的实体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移ECCN 4E091类目项下物项。此例外还允许向符合以下条件的实体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移人工智能模型权重(包括ECCN 4E091中规定的最先进AI模型):该实体总部设于或最终母公司总部设于补充文件5第(a)段所列目的地,且实体所在地不在澳门或属于D:5国家组。AIA许可证例外也适用于某些符合条件的商品、软件和技术。但该例外不得用于向总部不在补充文件5第(a)段所列目的地,或其最终母公司总部不在这些目的地的实体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ECCN 4E091及其他指定ECCN类目项下物项。


 

总结来说,《框架》在该部分确立的AI模型权重的例外许可资格适用对象仅适用于ECCN 4E091类目项下物项,并覆盖出口/再出口/境内转移全流程。核心授权内容为允许向补充文件5第(a)段所列国家实体出口AI模型权重,包含最先进AI模型,同时适用于相关商品/软件/技术。此外,《框架》在此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地理限制,即实体必须满足a) 总部位于授权国家清单或b) 最终母公司总部位于授权国家清单,明确禁止适用地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国家组D:5所列国家。该例外许可资格不适用于总部及母公司总部均不在授权国家清单的实体,对非清单国家实体保持出口管制。


 

4.AI模型权重的红旗指南

(图片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作为对《出口管理条例》(EAR)第732部分补编3中的“了解你的客户”指南及红色预警条款的补充,BIS通过临时最终规则新增了第28项红色预警,为涉及AI模型权重的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转让方提供合规指引。该预警旨在帮助美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云服务提供商识别以下风险情形:当为外国实体在美国的子公司训练先进AI模型(属于ECCN 4E091管控范畴)并将生成的模型权重转移给该客户时,存在模型权重可能未经授权出口的实质性风险。


 

BIS建议出口商、再出口商、转移方以及服务国内客户的IaaS提供商在合规计划中增加以下措施:核查相关模型权重是否会被出口至需许可证的国家,如存在许可证要求,应申请许可证或告知客户需提前完成出口许可申请程序。


 

可以看出,该条款反映了美国对AI核心技术输出的严格管控,重点防范通过子公司架构规避出口管制的技术转移行为。


 

三、总结


 

通过以上对《框架》主要监管战略的粗略梳理,并结合《框架》全文,可以看出,美国发布的这份《框架》将中国列为“Tier 3(全面禁运国)”,即所有高端AI芯片、模型权重、云计算服务对华出口被全面封锁,美国试图通过“盟友分级+算力配额”重塑全球AI秩序。


 

(一)管控对象——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管体系

在管控对象方面,此次《框架》构建了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管体系,从物理层(芯片)、算法层(模型)到服务层(云算力)实施立体化封锁,形成贯穿AI产业全要素的管控链条:


 

首先,硬件层全域封锁,设立990 TFLOP/s的算力阈值,系统性阻断高端AI加速芯片的对华供应通道。通过“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激活“技术主权延伸”机制,将管控边界从物理芯片扩展至全球半导体产业链,任何含美系技术的芯片制造行为均纳入管辖范围,实现技术封锁的域外法权化。


 

其次,算法层动态截流,首创“算法供应链”监管范式,将训练成本超7000万美元的封闭模型权重纳入战略物资清单,明确规定不得对华转移。设立技术演进同步机制,当开源模型训练成本突破3000万美元时自动触发管制升级,并保留对开源模型的追溯监管权。通过强制报备制度,将跨境云算力调用行为纳入监管视野,形成算法研发的全周期技术隔离。


 

第三,服务层智能封堵,构建AI算力防火墙系统,强制云服务商部署智能监控矩阵。该系统集成网络指纹识别(基于IP地理围栏)、硬件身份溯源(芯片DNA追踪、网络延迟等技术)等多维验证机制,实时阻断受控计算资源的跨境流动。配套“合规黑匣子”审计制度,对云服务商实施穿透式监管,任何算力异常流动将触发资质吊销程序,从服务端瓦解技术突围的可能性。这种“芯片-算法-算力”三位封锁策略,标志着技术遏制进入AI供应链战争新阶段。


 

(二)管控策略——技术准入与算力调控的双重约束体系

在管控策略上,《框架》划分技术准入层级并引入算力配额机制,目标是划定AI技术的可获取边界,试图控制全球AI基建的增长节奏。


 

首先,设置分级技术准入体系,划分三个技术准入层级,即Tier 1(核心合作伙伴)、Tier 2(有条件合作方)、Tier 3(全面禁运国),每一层国家在AI技术、芯片、算力等方面的可获取权限均不同。其中,针对Tier 2国家设立技术准入红线,明确规定采用中国AI芯片或大模型技术的合作方将丧失美国技术供应链准入资格。该设计通过构建“技术选择困境”,迫使合作国家在两大技术体系间作出排他性选择,从而强化美国技术联盟的向心力,巩固美国在全球AI体系中的主导权。


 

其次,引入算力配额机制,进行算力增速调控:1)基础设施部署天花板:限定微软、谷歌等美企在Tier 2国家的算力基建规模不得超过全球部署总量的7%,通过基础设施布局约束遏制技术扩散风险,确保Tier 2国家无法获得过量的高端算力;2)硬件进口动态管控:对Tier 2国家实施H100芯片年度进口配额制度(2025年限额10万块),同步设定算力年增速阈值(≤50%),形成“总量控制+增速调节”的双维度管控。这种复合型调控机制既保障了技术联盟的算力供给,又通过精密设计的增长曲线确保全球AI基础设施演进节奏与美国战略规划同步。


 

该体系通过技术准入与算力调控的协同作用,实现三重战略目标:技术联盟固化、竞争对手遏制、发展主导权掌控。不仅构建了排他性技术生态,更通过量化调控手段将全球AI发展纳入可预测的轨道,为美国维持技术霸权提供制度性保障。


 

综合来看,从政策目标来看,美国政府试图在《框架》中实现三重平衡:既要防范技术扩散带来的安全风险,又要维持技术应用的经济效益,同时巩固其全球科技领导地位。但政策设计与现实效果之间可能存在偏差——过度严苛的算力限制或将抑制全球市场需求,繁琐的合规要求可能形成创新阻滞效应。更值得注意的是,该框架与现行《出口管理条例》(EAR)在监管逻辑和操作层面存在系统性矛盾,这种监管体系的叠床架屋现象可能引发国际贸易体系的规则冲突。


 

第三部分 《框架》对中国的影响


 

《框架》通过划分技术准入层级,将中国、俄罗斯、朝鲜等国家划入最高限制层级的Tier 3(全面禁运国)类别,被划分在Tier 2(有条件合作方)层级的国家必须签署协议,承诺不使用中国AI技术、芯片或大模型,才能换取美国有限的技术支持。该分级体系实质上形成了三重技术封锁网:Tier 3国家不仅被系统性隔离于全球AI产业链关键环节之外,从基础算力设施(AI芯片)、高端计算资源到核心算法资源(模型权重)的多层次技术流动均遭阻断,更在技术合作网络层面实施跨层级隔离——即切断与Tier 1(核心合作伙伴)、Tier 2(有条件合作方)的技术交互通道。这种具有冷战思维特征的“数字铁幕”战略,通过构建多层级技术隔离带,意图在关键战略领域形成非对称技术优势,其封锁强度已超越传统贸易禁运范畴,形成覆盖硬件层、算法层、合作层的全方位技术封锁体系。


 

《框架》不仅构建了对中国的技术封锁体系,也试图塑造一整套排他性极强的全球AI生态格局。《框架》的实施,将对中国乃至全球AI产业发展格局产生结构性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维度:


 

一是技术发展维度,通过将先进计算集成电路及AI模型权重纳入出口管制范围,在多数国家与尖端算力资源之间构筑技术壁垒,这将直接影响多数国家获取先进AI资源的能力,从而延缓其AI技术的发展。


 

二是研发创新层面,技术要素流动受阻或将加剧全球AI研究体系的马太效应。缺乏高端计算硬件的国家在基础模型训练、复杂算法开发等领域将面临显著技术代差,可能导致全球AI创新版图出现结构性断层。


 

三是供应链重构方面,受制于技术依赖路径的跨国企业和经济体,可能会面临供应链多元化转型压力。构建替代性技术来源、培育本土技术生态成为重要战略选择,这或将推动全球AI和半导体产业链进入深度调整期。


 

四是市场格局演变方面,美国构建的“技术准入层级”使其盟友获得市场先发优势,可能强化既有技术垄断地位。反制力量方面,中国等受限制国家或将加速构建自主可控的技术体系,推动国产替代进入战略加速期。


 

五是企业运营层面,《框架》显著抬升行业合规门槛。AI产业链相关企业需构建多层级的合规体系,涉及技术研发、供应链管理、市场拓展等全流程再造,合规成本显著增加。特别是跨国云服务商在算力部署、服务地域选择等方面面临新的战略约束,全球业务拓展灵活性受到制度性限制。


 

六是国际合作格局方面,技术管制将重塑全球科技合作网络。传统技术联盟面临重组压力,新兴技术合作体可能加速形成,国际科技竞争呈现多极化发展趋势。值得注意的是,技术封锁的“回旋镖效应”可能会显现,客观上刺激更多国家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全球科技竞争强度将持续升级。特别是涉及AI和先进计算技术的合作项目,一些国家可能会减少与美国及其盟友的合作,转而寻求其他合作伙伴。


 

此次《框架》的出台或将在全球AI产业领域引发短期阵痛,然而从长远来看,技术发展史反复印证着“压力催生突破”的规律。历史经验表明,技术限制往往成为倒逼自主创新的催化剂,这种“封锁-突破”的动态博弈或将推动全球形成多元化的技术演进路径。面对新的产业格局,各国势必通过强化基础研究投入、构建新型技术联盟、优化产业生态布局等组合策略来应对挑战。


 

具体到中国而言,破局之道在于实施创新驱动的系统工程:持续加大AI基础研究、先进计算集成电路等关键领域的投入力度,构建“研发-转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体系;加速推进核心技术自主化进程,突破高性能芯片、AI开发框架等“卡脖子”环节;构建AI技术多元化发展体系,同步推进国际市场布局的全球战略。这种多维突破的战略布局,将成为突破技术封锁的关键路径,更可能在全球AI产业版图中开辟新的价值增长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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