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法律视角下的无人机产品保险责任认定
Published:
2025-04-07
低空经济是指以各种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类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2024年,“低空经济”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5年刚结束的两会上,“低空经济”再一次被政府工作报告所提及,可见低空经济这片万亿级“蓝海”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低空经济正在加速“起飞”,作为支持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低空经济保险特别是无人机产品保险备受关注,业界称其为“空中车险”。不过,与车险相比,无人机产品保险的风险状况更加复杂,加上无人机应用仍属于新兴事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无人机产品保险责任认定问题。
低空经济是指以各种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类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2024年,“低空经济”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5年刚结束的两会上,“低空经济”再一次被政府工作报告所提及,可见低空经济这片万亿级“蓝海”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低空经济正在加速“起飞”,作为支持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低空经济保险特别是无人机产品保险备受关注,业界称其为“空中车险”。不过,与车险相比,无人机产品保险的风险状况更加复杂,加上无人机应用仍属于新兴事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无人机产品保险责任认定问题。
一、无人机产品保险种类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已于2024年正式实施,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无人机投保规则:经营性作业无人机须强制投保责任险;非经营性作业无人机中,除微型、轻型外均需投保责任险,标志着我国低空经济风险防控体系迈入规范化阶段。
当前可投保的无人机主要分为四类,其技术特性与风险特征直接影响保险适配性:

针对以上类型的无人机,目前的保险产品主要有以下两类:
(1)机损险:机身险主要保障无人机的意外损失或者损坏,保险公司可以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相关损失包括无人机受损后的拆卸、运输和修复费用。另外还保障无人机毁坏或紧急迫降后为保证无人机即时安全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应急救助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三责险主要保障的是无人机或者无人机上的物品坠落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飞机飞行中发生意外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对第三者的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二、无人机产品保险责任认定的核心争议点
1.责任主体认定
要认定无人机产品保险责任,首先要明确无人机损害中的责任主体,常见的无人机损害中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无人机使用人、所有人、无人机制造商或是第三人。通常情况下,个人用户的使用人往往是所有人,在发生无人机损坏的情况下责任人相对比较明确;而在企业用户的情景下,无人机的所有权归公司,实际使用人是公司的员工,如果员工使用无人机为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员工存在过错,则用人单位在赔偿后有权追偿;如果是因为无人机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导致无人机坠毁或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责任主体为制造商;如果是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则应当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明确责任主体对确定赔偿责任归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无人机属于新兴事物,在无人机产品责任认定上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产品缺陷责任认定中,用户操作不当、产品合格文件的证明效力等因素都会影响对责任主体的认定。
2. 对事故原因是否属于承保范围的认定
无人机保险合同中,“承保范围”条款通常以概括式或列举式约定保险公司赔付的情形(如“意外事故”)。但实践中,事故原因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常因条款表述模糊引发争议。
例如,在西安墨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2024)陕0103民初1804号)一案中,原告主张该事故系“无人机突发意外情况造成飞机坠毁”,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赔偿,被告以机械故障为由拒绝赔付。
再比如,如果保险条款中写明“因无人机自身设计或制造缺陷导致的损失,不属于承保范围。”,那么事故原因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被保险人是否需先行向制造商索赔?
在湖南光华防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福莱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20)湘0181民初1007号)一案中,被告制造商主张案涉无人机坠毁是因其自己过错造成的,并非产品质量问题,由于被告未举证证明其生产的案涉无人直升机不存在缺陷,法院认为其应承担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法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被告保险公司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无关。
由此可见由于条款表述模糊,裁判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在事故原因上进行认定,且存在证明责任分配不统一的问题。
3. 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认定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快速发展,无人机技术的应用场景也十分的广泛,比如物流运输、载人交通、旅游观光、应急救援、农业作业等经济活动。因此在不同产业中,与无人机损害相关的行为与事故的具体情形也不尽相同,在认定其因果关系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例如,在张某国与众安在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24)豫0825民初2676号)一案中,原告在使用无人机为果树喷洒农药过程中将农药喷洒至第三人作物上,导致第三人果树卷叶枯黄,分别给不同的果树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应按照保险责任中第三者财产损失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被告辩称造成果树卷叶枯黄的原因是喷洒农药的化学作用,而不是被保险无人机或从被保险无人机上坠落的物品导致,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不)相同的农作物在(不)相同的季节所患病虫害不尽相同,农药配比也有所差异,因此第三人所种植的果树受损,系因对小麦病虫害所施用的农药其化学成分不适用果树所致,不能认定为是无人机或从被保险无人机上坠落的物品所导致。
因此认定无人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需要具体分析造成损害的原因,只有是无人机直接造成的损坏,保险公司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4.损失范围的认定问题
在无人机保险纠纷中,“损失范围”的界定直接决定保险公司赔不赔、赔多少。根据法律和保险惯例,损失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类,保险合同默认仅承保直接损失,除非明确约定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往往具有不可预见性和计算模糊性,保险公司通常通过免责条款排除赔付。比如在无人机伤人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场景下,法院认定若责任险条款明确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则保险公司无需赔付;若条款未明确排除,可能支持部分赔偿。在管长生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益鑫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4)辽0681民初130号)一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检查费均不在保险范围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三、无人机保险责任认定的优化建议
从立法与监管角度来看:由于低空经济实际应用场景更为丰富,且eVTOL和无人机等领域技术迭代速度更快,因此其风险状况更为复杂,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低空经济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专属法律条例,因此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或纠纷主要参考一般性法律,因此国家应当加快推进关于无人机保险责任的立法,监管部门应尽快推动保险条款标准化,减少“扯皮空间”。
从保险行业的角度来看:保险行业要加大研究力度,持续完善产品和服务,助力低空经济发展,开发低空经济运营管理平台风险保障综合解决方案,实现保险与空中交通管理平台的标准化和线上化数据要素对接,推动保险机构与低空交通管理平台数据互通,实时获取空域审批、电子围栏信息,自动核验投保标的合规性。
从技术发展角度来看: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标准,以技术标准为抓手,落实风险责任划分,把技术标准作为责任认定的重要参考,明确飞控系统缺陷、人为操作失误、外部干扰等情形的鉴定方法与责任分配比例;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飞行数据存证,确保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建立无人机事故技术鉴定中心,提供权威、中立的第三方责任评估服务。
从司法实践维度:要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可以探索由具备航空工程背景的司法人员参与庭审的机制,协助梳理技术事实,解决法官面对无人机的“技术盲区”难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无人机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明确“近因原则适用”“间接损失认定”等裁判规则,减少同案不同判;同时可以推动建立保险条款司法审查负面清单,对“扩大化免责条款”“模糊化承保范围”等条款直接认定无效,倒逼行业规范。
随着无人机规模和体量的持续增长、适配多种应用场景的无人机不断丰富,保险需求也将提升,低空经济想要飞得又“稳”又“好”,亟需建立“保险兜底风险、法律划定边界、技术固化证据”的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完善无人机产品相关的保险制度、加强相关领域的法律建设、完善无人机产品保险责任认定机制,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痛点问题,唯有通过制度创新打破责任认定困局,方能在护航低空经济安全飞行的同时,为万亿级市场注入法治化发展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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