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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视角|离婚纠纷案件中虚拟财产分割探究


Published:

2025-04-07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衍生出来的以虚拟形象表现在网络空间中的产品,其具有价值性、可交易性、非现实性等特征。正是基于非现实性的特征,使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面临巨大的困境。

内容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衍生出来的以虚拟形象表现在网络空间中的产品,其具有价值性、可交易性、非现实性等特征。正是基于非现实性的特征,使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面临巨大的困境。


 

关键词:虚拟网络财产  保护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


 

引言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成为现代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年轻一代人群中。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虚拟财产的界定、估值及分割逐渐成为一个复杂且争议颇大的议题。虚拟财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装备、社交平台账号、虚拟货币、电子书籍、数字音乐、域名、网络店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也为今后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探索和司法实践打下了基础。


 

一、 虚拟财产基本概念与特征


 


 


 

虚拟财产是指以数据形式存在于服务器中,并以虚拟形象表现在网络空间中的产品。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以虚拟形式在互联网空间存在的财产。具体包括网络游戏和社交网络平台电子服务账号、e-mail、虚拟货币、游戏物品等;狭义的虚拟产品仅指有特定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主要是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花费时间及金钱取得的在玩家与玩家之间、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玩家与第三方之间可以交换并取得现实利益的虚拟产品。[1]


 

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第一,价值性,虚拟财产作为存在于虚拟空间的一种产品,是由玩家花费一定的时间,或者投入一定的金钱成本而获得的。如果说玩家投入精力,在其中获得喜怒哀乐的精神体验,表明了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虚拟财产交易,则体现了其交换价值,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共同支撑了虚拟财产的价值性。[2]价值性也是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之一。其二,非现实性,虚拟财产不实际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而是以数据形式存储于运营商的服务器中,并通过这些数据在游戏中展现,给玩家带来相应的收益。其三,可交易性,正是因为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因此可以在游戏中或现实中进行交易,具体包括: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交易,即把装备返售给运营商,换取游戏货币或现金;玩家与玩家间的交易,以物易物或者换取现实或虚拟货币;玩家与第三方平台或代理商的交易,即第三方平台或代理商基于谋利为目的,以中间商的身份买卖虚拟财产。其四,时空特定性,虚拟财产只能依附于服务商在其运营时期内存在,如果服务商停止运营或终止服务,那么虚拟财产就会失去存在基础,进而消灭。虚拟财产在空间上,只存在于特定的服务器之中,具有空间的特定性。其五,支配性,玩家作为权利人,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支配,具体体现在可以排除其他玩家的侵夺,排除运营商的妨碍使用行为,以及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处分。[3]


 

二、 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此,合法经营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有了明确的依据。


 

因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且对于如何认定其经济价值又无相关规定,对于网络财产的保护及定性争议过大,为了保证立法的严谨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不予界定,并且与数据一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以“引致条款”的形式简述。虽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兼容度较高的制度接口,但却无法为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指引,至于如何认定及分割虚拟财产只能借助于司法实践。


 

三、 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和分割方式


 


 


 

(一)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虚拟财产具有准物权的属性,具有一定的价值性,故理论上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由于虚拟财产价值过高,且有的不需要耗费太多的时间与精力去打理,因为价值波动,且对于取得婚前婚后的时间节点不太明确,因此使得界定该虚拟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网络虚拟财产有了很大的难度。通过搜索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认定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享有网络虚拟财产;其二是该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在分割时需要注意三个基本原则:其一是夫妻协商先行原则;其二是男女平等原则;其三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若以办理婚姻登记为时间节点划分,可以将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时点划分为三段,分别为婚姻关系开始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结束后。不同时间节点取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其归属会有所区别,笔者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网络财产展开讨论。


 

首先,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争议的该网络虚拟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应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一方婚前取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的认定。


 

若系一方婚前注册的网店,婚后网店经营产生增值及库存等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系婚前注册的网店,婚后网店在未参与经营情况下产生的孽息及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类情形是一种理想化状态,出现的可能性极小,因为婚后大概率会继续对网店进行经营管理,但仍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如婚后将该网店弃置,网店本身的剩余库存升值,即可属于此类情形。


 

若系一方婚前取得,婚后进行积极投资、交易、管理产生增值或可变现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系一方婚前取得,婚后未进行积极管理产生孳息及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虚拟货币,基于网络社交平台的虚拟财产,基于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这三类的一般认定原则是一致的,只是在实践中会产生一些特殊情形,但仍然可以套用该方法进行判断。如婚前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并且运营良好,具有一定的粉丝基础及热度,但是婚后不再运营管理,对其闲置,因婚前保持的知名度及市场因素,即使婚后不再管理,如果该账号本身仍然升值,则可认为其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网络虚拟财产孳息及自然增值的归属的认定。


 

上述“孳息及自然增值”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不同情形,笔者对孳息及自然增值进行概念界定,以便读者理解并易于对实践中不同情形的判断。


 

首先,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息,果树长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不涉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如存款利息、股票分红、租金等。


 

其次,自然增值是指夫妻未投入任何时间、智力、金钱、劳动等贡献,而仅因市场因素导致的财产增值。自然增值的判断主要在于是否有人为的贡献,如是否有时间、精力、金钱的投入,管理运营,等等。上述第二种情形中,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属于自然增值的情形。


 

(二)分割前价值评估方式

首先,网络财产具有经济价值,但这种经济价值处于一种虚拟状态,且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分割时宜采取权属归属于一方,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的方式。


 

通过查询相关案例可以看出,因离婚纠纷中所涉网络虚拟财产分割不断涌现,成为家事审判必须明确裁判规则的问题。因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其带来的经济价值却是真实的,如关注量大的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快手号等自媒体账号,能通过平台流量收入、广告引流、商品出售、直播受赏等方式带来经济收益,即便自媒体账户是由个人注册和运营的,也不能否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自媒体账户的运营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为不减损其价值,分割时采取将其归注册和运营人所有而由其向另一方作出补偿的方式为宜。


 

其次,在网络财产的价值认定时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结合委托专业机构或法院依法认定。


 

由于自媒体经济价值多取决于经营者本身的运营情况和市场行情,目前尚缺乏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标准。因此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自媒体账户价值,若协商不成,也可以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实践中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主要包括自媒体账户粉丝数、互动率、行业影响力、是否为品牌合作、既往同类型账户交易价格等等。人民法院可以在资产评估报告的基础上,依法认定自媒体账户的财产价值。


 

再次,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一般处于浮动状态且没有统一的估值标准,实践中存在以房屋的价值评估方式进行类比借鉴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后,由于虚拟财产的非物理特性和市场波动性,其评估难度较大。社交平台的账户如抖音、微信等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同时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稳定性差,如何进行认定其经济价值暂无相关规定,所以对于抖音账号等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简单的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因此通过查询案例,总结以下五种评估方法。


 

1、夫妻双方协商价格


 

根据夫妻协商先行原则,网络虚拟财产评估成本高,夫妻协商可以最大限度意思自治,是分割的最优解。


 

如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对自动售货机、自动游戏机、共享洗衣机、共享洗车机、共享充电桩、网店经营权等等本身价值不高,但又经营收益可观,在涉及共享经济新业态以及虚拟财产如何分割并无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往往一方同意按照机器本身的评估价值分割,而另一方则主张对市场份额或逾期利润评估后进行分割。对于分割该类财产的诉请,法院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对财产进行合理、合法且符合市场定位的性质认定和分割。故,一般法院会先组织双方对争议虚拟财产等进行竞价,竞价中双方往往出于把握不准的心态,不愿意出价,导致竞价未果。竞价未果,法院一般会再从“所有权”的权能出发,分别立足于处分权和收益权,平衡双方的处分权和收益权,最终可以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得到妥善解决。


 

2、拍卖


 

在双方不想持有该网络虚拟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可以组织拍卖。司法实践中,有些虚拟的财产尚不具备评估的可能,且市场存在不确定性,事实上也无法进行评估,给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带来现实困难,此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拍卖的方式。


 

3、竞价


 

双方均想持有的情况下,可以竞价,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精神,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并不局限于财产本身的处分价值,而是着眼于其作为生产资料的收益属性,重点应当评判其收益价值。


 

4、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


 

当法院无法对该网络财产进行评估时,一般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实践中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主要包括自媒体账户粉丝数、互动率、行业影响力、是否为品牌合作、既往同类型账户交易价格等。


 

5、多部门联合评估


 

如通过网络运营商、软件开发公司等联合评估。


 

总之,虚拟财产的价值组成具有多样性,办理虚拟财产分割的案件,难点在于对虚拟财产价值的衡量认定标准。面对虚拟财产日益凸显的地位,中国的立法机关正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为虚拟财产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未来,随着虚拟财产种类的不断丰富和技术手段的进步,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有望更加细化,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面临此类纠纷时,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从多个角度全面分析,争取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也期待未来法律体系能更加成熟和完善,为虚拟财产的界定、估值及分割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参考文献:

[1] 陈旭琴 戈壁泉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载 《浙江学刊》2004(05)

[2] 林旭霞 张冬梅《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载《中国法学》2005 (05)

[3]王雷 《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之坚持-兼论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系位置》 载《汉江论坛》2017(01)


 

(声明:本文为笔者依据经验总结的观点,仅供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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