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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法律分析:监护人以未成年人房产为金融借款合同抵押的效力争议与银行责任


Published:

2025-04-22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监护人代未成年人签订抵押合同、以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形屡见不鲜。当借款人违约后,银行主张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及银行是否尽到审慎义务成为核心争议。本文结合近年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从以下角度展开分析,揭示司法裁判的最新动向。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监护人代未成年人签订抵押合同、以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形屡见不鲜。当借款人违约后,银行主张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及银行是否尽到审慎义务成为核心争议。本文结合近年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从以下角度展开分析,揭示司法裁判的最新动向。


 

一、法律规范与裁判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需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前提,否则构成无权代理,且抵押合同对未成年人不发生效力。但法律未明确禁止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实践中存在以下分歧:


 

1、有效说:认为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监护人以监护人身份代表未成年人签订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效力不因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而当然无效,仅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否定抵押合同效力。


 

2、无效说:违反“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强调抵押行为必须直接服务于未成年人利益(如为了未成年子女生活、居住、教育及就医等),否则构成无权处分,且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认定抵押行为无效。


 

二、司法判例的争议焦点与裁判思路


 

(一)认定抵押无效的案例


 

1、借款用途与未成年人利益无关


 

案例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终3580号):父母以未成年人房产抵押借款用于“公司周转”,法院认定借款未用于未成年人生活、教育等利益需求,抵押无效;但父母自身份额仍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2(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2民终557号):父母以子女房产抵押借款用于自身经营,法院认定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构成无权代理,抵押无效。


 

案例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4)渝0153民初1380号):银行未审查抵押是否服务于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以“借款合同未载明用途”为由,认定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抵押无效。


 

2、债权人非善意第三人


 

案例4(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5民初5790号):父母以未成年人房产进行抵押借款,法院认为银行对监护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事实理应知晓,作为专业的金融放贷机构,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房产抵押时应履行严格的注意义务,但银行并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存在过失。在此情况下,银行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亦不能善意取得抵押物权。


 

(二)认定抵押有效的案例


 

1、法定代理权与合同形式合法


 

案例5(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061号):监护人代签抵押合同并出具声明,法院认为法律未禁止未成年人抵押,且债权人银行无主观恶意,合同有效。


 

案例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5822号):银行审查了共有人亲属关系,且抵押贷款的目的是购买抵押房屋,抵押房屋登记在监护人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借款是为了家庭及其子女的共同利益服务,并未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有效。


 

2、恶意抗辩的否定


 

案例7(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061号):监护人先以未成年人房产抵押贷款,后主张合同无效,法院认定属违背诚信的恶意抗辩,不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总结:

抵押合同效力需综合借款用途、是否关联未成年人利益、银行是否善意审查及监护人是否存在恶意抗辩等因素判断。


 

监护人“事后反悔”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银行需证明其已尽审慎义务。


 

三、银行的审慎审查义务与责任边界


 

银行作为抵押权人,需对抵押行为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承担举证责任,审查要点包括:


 

(一)审慎审查义务的强化

1、借款用途的实质性审查
 

银行需核实抵押行为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如用于教育、医疗等),否则可能因未尽注意义务被认定非善意,抵押无效。


 

2、监护人代理权限的合法性审查

仅审核监护人身份及抵押登记手续不足以免责,银行应要求监护人提供抵押用途声明或利益关联证明,例如教育支出协议、医疗费用单据等。若仅有单方承诺但无证据支持,法院可能认定银行未尽义务。


 

3、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限制

即使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若未履行审慎义务,仍可能被认定不构成善意取得。这一裁判逻辑与《民法典》第311条“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要求相契合。


 

(二)责任承担方式

1、合同无效情形:若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相对方,抵押合同无效,丧失优先受偿权。


 

2、合同有效情形:银行可对未成年人房产份额行使抵押权,但需以不损害其基本生活为前提。


 

四、司法实践趋势与建议


 

(一)趋势分析

1、从严认定未成年人利益:近一年案例倾向于要求抵押行为与未成年人利益直接关联(如上海、江苏、重庆判例)。


 

2、强化银行审查责任:多地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推动金融机构规范审查流程。


 

(二)风险防范建议

1、对金融机构的建议
 


 

建立专项审查机制,完善审查流程:要求监护人提供借款用途的书面说明及佐证材料(如学费单据、医疗合同)。


 

风险提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行为系为未成年人利益”,并留存审查记录。


 

动态监控:对借款资金流向进行跟踪,避免挪用至非关联用途。


 

法律实务:优先选择父母自有房产抵押,或通过公证提存抵押资金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避免接受未成年人唯一住房作为抵押物,以降低司法风险。


 

2、对监护人的提示


 

保留证据:抵押行为需与未成年人利益直接相关,并保留资金用于子女利益的证据(如学费支付凭证)。


 

避免恶意抗辩:若抵押时承诺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事后反悔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


 

承担赔偿责任:若抵押被认定无效,监护人可能因损害未成年人权益而承担赔偿责任。


 

五、结语


 

2024年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对未成年人房产抵押的审查呈现“三个强化”趋势:强化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强化银行审慎审查义务、强化实质审查标准。这一裁判导向要求银行必须摒弃“形式合规”思维,建立全流程风控体系;监护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损害未成年人权益,需严格限定借款用途,避免触碰法律红线。随着《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深入适用,此类纠纷的裁判标准将进一步细化,金融机构与监护人需密切关注司法动态,确保合规经营与权益保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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