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股东出资不实而对外转让股权,原股东及受让人有何责任?
Published:
2024-08-12
资本充足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足额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的出资不仅是公司经营运作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信赖的担保。实践中存在股东将其出资有瑕疵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又未发现该瑕疵的情形。那么,股东出资存在瑕疵而对外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及受让人是否应当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资本充足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足额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的出资不仅是公司经营运作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信赖的担保。实践中存在股东将其出资有瑕疵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又未发现该瑕疵的情形。那么,股东出资存在瑕疵而对外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及受让人是否应当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
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2年,由A村民委员会以不动产作价490万元进行出资,持股比例为70%,武某以现金形式出资210万,持股比例为30%,由武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对股东A村民委员会及武某出资进行评估,经工商部门审核完毕后,A村民委员会并未将所出资的不动产过户至某食品公司名下。
2006年A村民委员会与武某爱人朱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某食品公司所持70%股权转让给朱某。
2010年某食品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450万元,由武某及朱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某食品公司因经营困难未如期还款,某银行在对某食品公司诉讼过程中,放弃了对保证人朱某的追偿。
2016年,某食品公司因故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依法进行清算。
2018年某银行将其对某食品公司享有的主从债权一并转让给C资产公司。
2024年,C资产公司在债权追偿过程中通过调取某食品公司工商档案发现A村民委员会出资财产未依法过户至某食品公司名下。C资产公司向法院主张增加A村民委员会及朱某为被执行人。
那么,C公司主张追加A村民委员会及朱某为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亦有相关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受让人基于股权转让合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从而获得相应的股权,此时受让人是否要对该出资不实承担责任呢?判断规则是受让人是否基于善意受让该股权。如果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出资不实,受让人应当和原股东在出资不实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A村民委员会以不动产进行出资应当将不动产依法过户至某食品公司名下。如不能过户则构成出资不实。而股东朱某所持有股权受让自A村民委员会,且朱某与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系夫妻关系。因此,对于A村民委员会出资不实的行为应为明知,并非善意。因此,C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A村民委员会及朱某对某食品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民再218号案件中对于类似案件解释如下:本院认为,《执行变更追加规定》主要解决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是执行法院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的程序性法律依据。执行法院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其实体法基础是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依法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于执行程序对效率的追求,为避免执行程序中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与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出现明显背离,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当以股东承担责任的事实具有外观上的明显性为基础。
因此,C资产公司请求追加原股东A村民委员会及朱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件也提醒各位投资人:成立公司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按期足额进行资本实缴;在受让他人股权时,应当认真进行核查,以免所购股权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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