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
Published:
2025-11-07
道路交通事故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因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都需要侵权人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各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来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一个详细的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因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都需要侵权人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各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来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一个详细的解读。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一般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害赔偿。
根据《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可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可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被扶养人的,还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在特殊情况下,若因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的计算通常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结算,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经司法鉴定的意见书与医嘱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二)营养费的赔付以“实际需要”为前提,结合伤残等级、伤情严重程度、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意见来确定,若伤者已通过其他途径(如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获得部分营养补偿,法院可能扣除重叠部分,避免重复赔付。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四)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住院的按照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计算。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遇法定节假日,应证明法定节假日有加班安排或实际收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六)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八)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赔偿系数×二十年计算。年限的计算若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1.交通费:近亲属凭交通费发票据实结算,但通常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2.住宿费:近亲属住宿费发票据实结算,但通常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通常不超过10天;3.误工费:参照上述“误工费”计算,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10天。
(十三)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四)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十五)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残程度等级或死亡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来确定抚慰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
(十六)鉴定费:鉴定一般由双方共同委托,或由调解组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等进行委托,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结合票据据实结算。
(十七)车辆维修:根据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等据实结算。
(十八)车载物品损失:根据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据实结算。
(十九)车辆重置费用:根据车辆评估意见据实结算。
(二十)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按照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计算。需提供营运证、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停运时间等证据。
(二十一)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根据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对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二十二)评估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以上费用为《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中所列举的全部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费用。因该条没有兜底条款,因此超出该范围的损失(比如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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