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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除了不符合起诉标准的犯罪之外,犯罪的叙述是否应构成自首?


Published:

2024-10-16

在刑事案件中,自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正确识别和处理自首情节,可以实现对被告人量刑的实质性减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介绍

 

在刑事案件中,自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正确识别和处理自首情节,可以实现对被告人量刑的实质性减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案件简要

 

王某某因涉嫌贿赂20000元被纪律检查和监督部门调查。在调查中,王某某主动交代了纪律检查和监督部门尚未掌握的贿赂500000元的犯罪事实。后来,纪律检查和监督部门以王某某涉嫌贿赂520000元为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争议点

 

在案件处理机关已经掌握贿赂20000元的事实基础上,王某某主动交代案件处理机关尚未掌握的贿赂500000元的犯罪事实。王某某构成自首吗?

 

检察官认为王的行为不构成自愿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具体应用法律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判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认定的犯罪属于不同种类的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判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如果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或判决认定的犯罪属于同种类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同种犯罪相对严重的,通常应当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王某某主动交代的贿赂行为与案件处理机关已掌握的贿赂20000元属于同种犯罪。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视为供述,而不是自首。

 

辩护人认为王的行为应构成自愿自首。

 

根据上述规定,当案件处理机关掌握的行为与被捕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行为独立构成犯罪且性质相同的,应视为供述而非自首。

 

在一般违法行为被捕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案件处理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类犯罪行为,应视为自首。

 

总之,如果前后均构成犯罪且性质相同,则为供述;如果前不构成犯罪,仅后构成犯罪,则构成自首。

 

在本案中,案件处理机关仅掌握王某某接受他人20000元的事实,但未达到接受贿赂的犯罪起点(30000元),犯罪事实尚未成立。他主动交代的部分构成犯罪事实,因此主动供述的部分应构成自首。

 

相关规定

 

刑法第67条。

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人,属于自愿自首。自愿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有较轻罪行的可以免于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应视为自首。

 

最高法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具体应用法律解释第2条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已判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且该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或判决认定的犯罪属于不同种类的,应视为自首。"
 

 

纪律检查和监督实践中"自首"的认定

关于监督委员会处理的职务犯罪自愿自首的认定:(3)对不符合起诉标准的其他犯罪进行说明:在被审查人被举报后,核实的金额不符合犯罪的起诉标准,采取调查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尚未被纪律检查和监督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愿自首。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中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自首认定相关问题的理解"

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自愿自首的认定一般规则:第五,不符合起诉标准的其他犯罪应认定为自愿自首。在犯罪嫌疑人被举报后,核实的金额根据举报内容不符合犯罪的起诉标准,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未被纪律检查和监督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刑事起诉标准,则不视为犯罪。此时,犯罪嫌疑人应向案件处理机关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
 

 

中国法院网"纪律检查和监督机关处理职务犯罪自首认定"

第3条,准确理解立法精神,严格区分自愿自首的界限。(五)供述不符合起诉标准的其他犯罪应视为自愿自首。在犯罪嫌疑人被举报后,核实的金额根据举报内容不符合犯罪的起诉标准,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未被纪律检查和监督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刑事起诉标准,则不视为犯罪。此时,犯罪嫌疑人应向案件处理机关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
 

 

争议点结论

 

王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愿自首。

 

在辩护人提交相关案例后,特别是中国法院网站的三份文件,纪律检查和监督机关对职务犯罪自愿自首的认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公众号,关于职务犯罪调查中自愿自首认定相关问题的理解,以及纪律检查和监督实践,司法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王的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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