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术后静脉血栓栓塞致患者死亡,医院是否需承担责任?
Published:
2024-10-11
引言 患者术后恢复状况良好,在即将出院前甚至出院后却发生猝死?在尸检时发现死亡原因竟是与手术看似不相关的静脉血栓栓塞症(VTE)。事实上,患者术后发生VTE并非个例,尤其是在外科手术上,血液流动减缓,下肢静脉血栓形成(DVT)后,因刚形成的血栓容易脱离静脉壁,被推入肺动脉,从而会发生一系列的症状甚至会导致猝死,临床上称为肺栓塞(PET)。肺栓塞一旦发生,往往非常凶险。如果患者因术后静脉血栓栓塞的原因死亡,那么院方是否应当就患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如果院方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又将承担何种性质、程度的责任?笔者在本文中结合司法审判中的实际情况,就前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静脉血栓栓塞症(VTE)简述 肺栓塞是以各种栓子阻塞肺动脉或其分支为其发病原因的一组疾病或临床综合征的总称,包括肺血栓栓塞症(PTE)脂肪栓塞综合征、羊水栓塞、空气栓塞、肿瘤栓塞等,其中PTE为肺栓塞的最常见类型。引起PTE的血栓主要来源于下肢的深静脉血栓形成(DVT)。PTE和DVT合称为静脉血栓栓塞症(VTE),两者具有相同易患因素,是VTE在不同部位、不同阶段的两种临床表现形式。而VTE常见于术后发生的原因在于:患者的术前活动减少,麻醉及术中制动、术后长期卧床等原因致使患者静脉血流明显减慢;麻醉及手术创伤激活凝血系统出现高凝状态。血液流动减缓,甚至会在下肢出现血液凝聚而形成血栓,即深静脉血栓形成。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后,因刚刚形成的血栓容易脱离静脉壁,随血液回流入右心室,加之右心室收缩,将其推入肺动脉,从而会发生一系列的症状甚至会导致猝死,临床上将其称为肺栓塞。 多数肺栓塞的患者没有典型临床症状,而致死性肺栓塞患者在死亡前得到明确诊断率极低,但是一旦发生,往往非常凶险,临床医生几乎没有时间去抢救患者,严重者可在两小时内死亡,且经过危险期过后的患者中依然存在死于肺栓塞的复发风险。另,VTE是造成全世界心血管疾病相关死亡的第三大原因,仅次于心肌梗死和卒中。我国近年来VTE诊例数迅速增加,绝大部分医院诊断的VTE例数较20年前有10到30倍的增长。来自国内60家大型医院的统计资料显示,住院患者中PTE的比例从1997年的0.26%上升到2008年的1.45%。 二、VTE与手术无关,且院方已尽到注意义务,则医院无需承担责任 众所周知,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故,患者如在术后因VTE死亡,则患方应当证明VTE与手术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法院也据此判断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患者的VTE与医院实施的手术无关,且院方也尽到合理义务,则院方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2023)陕03民终481号 本案中,患者因右膝外伤入院后,院方对其外伤进行诊断后作出了右膝骨性关节炎和急性滑膜炎的诊断结论并进行相应的治疗,住院十天后出院,出院医嘱为:出院后避免剧烈运动及膝关节负重运动,锻炼可进行骑自行车、游泳等活动,避免长期卧床不运动,以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门诊右膝关节腔穿刺注射玻璃酸钠注射液,每周一次,连用3—5次,观察效果不佳,建议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出院后二十余天,患者因循环衰竭、肺栓塞,引起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院方未查明患者因外伤在入院前后右下肢是否已经形成血栓,对血栓形成存在漏诊、误诊的医疗过错,故将院方诉至法院,请求院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负责本案司法鉴定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患者因急性肺栓塞致猝死,失去追因机会,且在原医疗机构进行原发病治疗期间无DVT表现症状及体征, DVT与患者膝关节原发疾病治疗无关。患者出院后第23天突然急性肺栓至猝死前亦无肺栓病史及在外院就诊时DVT症状资料,不存在原就诊医疗机构必须进行DVT预防,故患者猝死与原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无关。另,院方认为,出院医嘱中明确有告知患者“避免长期卧床不活动,以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形成”,也可证明院方尽到了提醒义务。 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院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无过错。院方的诊疗行为与该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从而判决驳回患者家属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如医院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VTE预防不充分,对患者评估不充分,则医院应承担责任 有关任何可以导致静脉血流淤滞、血管内皮损伤和血液高凝状态的因素均为VTE的危险因素,包括遗传性和获得性两类。其中获得性危险因素是指后天获得的易发生VTE的多种病理生理异常,多为暂时性或可逆性的。如手术,创伤,急性内科疾病等,可见,围术期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栓塞都是患者常见的并发症和重要死亡原因。如果医院未能对患者住院期间可能发生下肢深静脉血栓实施相应预防,存在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之过错,则应当为患者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案例:(2021)辽01民再189号 本案中,患者因“左髋部摔伤后肿痛、畸形、活动受限10小时”入住医院,主要诊断:左股骨颈骨折。院方对患者行“左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9天后出院;出院医嘱:1、口服骨科药物,预防DVT,2、按康复计划功能锻炼等。但数天后,患者因“呼吸困难2小时”至医院就诊,经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肺梗死。 患者家属将院方诉至法院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患者因骨折入院行手术治疗,术前检查发现其左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D-二聚体升高,具备发生肺栓塞的危险因素,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客观内在原因;另,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肺栓塞的预防不够充分的过错,也不能排除对患者的死亡产生负面影响。故认定:“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可考虑为同等。”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已对实际情况作出充分考量,依据该鉴定意见判决院方对患者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VTE与某些动脉性疾病,特别是动脉粥样硬化有共同的危险因素,如吸烟、肥胖、高胆固醇血症、高血压病和糖尿病等。心肌梗死和心力衰竭也能够增加 VTE 的风险。获得性危险因素可以单独致病,也可同时存在,协同作用。同时,年龄也是独立的危险因素,随着年龄的增长,VTE的发病率逐渐增高。另,恶性肿瘤也是VTE重要的风险因素,但不同类型肿瘤的 VTE 风险不同,胰腺、颅脑、肺、卵巢及血液系统恶性肿瘤被认为具有最高的VTE风险,恶性肿瘤活动期 VTE 风险增加。故,如医院在术前未能对患者身体状况进行充分的检查、诊断和风险评估,最终导致患者因术后VTE死亡,则医院应承担责任。 案例:(2016)沪02民终6135号 本案中,患者因“反复间歇性左腰部疼痛10年,加重2周余”入住医院,院方在诊断后经皮肾镜碎石术失败后,又行左肾肾实质切开造瘘术+左输尿管镜检。术后患者恢复状况不佳,出院后当日下午患者不治身亡。 患者家属将院方诉至法院后,法院委托医学会对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级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医学会分析后认为:患者为较肥胖女性,手术创伤和手术后活动减少,均是肺栓塞的影响因素。患者出院时出现胸闷、气促、肺动脉压增高,D-二聚体检测值升高,符合“肺栓塞”临床诊断,患者的死亡与手术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肺栓塞在泌尿系统手术后较为少见,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尚难以完全避免,一旦发生后果严重,而大血管栓塞抢救成功率较低,是导致患者最终死亡的根本原因。故,法院根据鉴定意见所确定的责任判决院方酌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四、如医院在诊疗中存在临床常规医疗程序错误,引发患者术后发生VTE,则医院应承担责任 在术后护理过程中,院方需要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进行持续细致地监测。然而,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疏忽,未能及时发现患者出现的肺栓塞早期症状,如突发的呼吸困难、胸痛、心率加快等,这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这种监护上的缺失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例如人力资源不足、医护人员经验不足,或是责任心不强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医护人员未能及时识别患者的病情变化,如引发患者术后发生VTE,则院方应承担责任。 案例:(2022)京0102民初31288号 本案中,患者因右侧颜面部疼痛4年入院治疗,行微血管减压术后右颜面部疼痛感好转,无面部抽搐,无发热寒战,无恶心呕吐,各项生命体征平稳,神志清楚。但术后次日下午突然出现头晕、全身大汗,胸闷、憋气。后出现呼吸增快,血氧饱和度下降的情况,院方采取急救措施,持续胸外按压,但患者自主心跳始终未恢复,床旁心电监护呈一条直线,行心电图显示全心停搏,宣告临床死亡。患者尸检病理诊断结果为:1、肺动脉主干血栓栓塞;2、急性心肌缺血缺氧性病变;3、慢性心脏缺血缺氧性病变等。 患者家属将院方诉至法院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患者的BMI数值符合诊断为肥胖的标准,患者既往存在胆囊摘除的病史(由于胆囊摘除,消化道内缺乏胆汁,胆汁的成分是胆盐或胆汁酸,可以作为乳化脂肪,降低脂肪的表面张力,使脂肪乳化成位滴,提高胰脂肪酶作用效率。胆汁对于脂肪的吸收具有重要意义)。患者术前检查血糖超过正常范围,且具有既往病史,应考虑请会诊排除风险。 从内科角度分析,发生术后肺栓塞的最主要原因是体液量不足。外科手术患者术前需长时间禁食禁水,本例手术术中输入25%甘露醇250ml降颅压(甘露醇是高渗性组织脱水机,临床治疗脑水肿、加速毒物及药物从肾脏排泄,造成水分进一步流失),就本例患者的医嘱单及护理记录,未见患者术后持续补液。结合术中出血,术后恢复期不显性失水量,可以推测患者在手术期间体液容量不足。(护理记录上无出入量记载)。 患者在术后血糖较之术前下降,与其禁食禁水有关,不能认为是血糖恢复正常值。综合,患者在手术期前后48个小时液体入量不足且又存在肥胖、糖尿病等风险因素,加之长时间卧床,会进一步导致血液黏稠度增加,进而增加下肢静脉血栓发生的风险。 法院在综合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后认为,患者入院前并不存在显性的肺栓塞高危因素,鉴定机构的分析意见并无明确依据支撑,故其结论部分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但院方在诊疗中存在临床常规医疗程序错误,患者术后未及时补液,也是引发患者术后发生肺栓塞的因素,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责任程度考虑为次要,责任比例为20%。 五、结语 关于患者术后肺栓塞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应取决于具体案情和医院的诊疗行为。如果医院未能充分履行注意义务,例如未能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或未能及时诊断并治疗肺栓塞,医院可能会被认为存在过错。另,医院通常会在术前告知书中明确告知手术风险,包括肺栓塞的可能性。然而,仅仅告知风险并不能完全免除医院的法律责任。如果医院未能实施适当的预防措施或对出现的并发症处理不当,仍可能需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考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及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院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可能会被判承担责任。 这也就要求,医院应对静脉血栓栓塞保持警惕,鼓励患者在术后尽快下床活动,以促进血液循环,减少血液瘀滞。如果患者不能下床,应定期进行腿部按摩和被动运动。此外,必要时采取抗凝治疗以预防血栓形成;保证患者饮水充足:及时补液,以降低血液黏稠度;积极控制高危因素,对于有高危因素的患者(如肥胖、吸烟、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等),应积极治疗和控制这些基础疾病;完善术后监测,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下肢情况,如患者出现不明原因的呼吸困难、胸痛、下肢肿胀等症状,应及时处理,避免患者因静脉血栓栓塞遭受人身损害。
引言
患者术后恢复状况良好,在即将出院前甚至出院后却发生猝死?在尸检时发现死亡原因竟是与手术看似不相关的静脉血栓栓塞症(VTE)。事实上,患者术后发生VTE并非个例,尤其是在外科手术上,血液流动减缓,下肢静脉血栓形成(DVT)后,因刚形成的血栓容易脱离静脉壁,被推入肺动脉,从而会发生一系列的症状甚至会导致猝死,临床上称为肺栓塞(PET)。肺栓塞一旦发生,往往非常凶险。如果患者因术后静脉血栓栓塞的原因死亡,那么院方是否应当就患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如果院方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又将承担何种性质、程度的责任?笔者在本文中结合司法审判中的实际情况,就前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静脉血栓栓塞症(VTE)简述
肺栓塞是以各种栓子阻塞肺动脉或其分支为其发病原因的一组疾病或临床综合征的总称,包括肺血栓栓塞症(PTE)脂肪栓塞综合征、羊水栓塞、空气栓塞、肿瘤栓塞等,其中PTE为肺栓塞的最常见类型。引起PTE的血栓主要来源于下肢的深静脉血栓形成(DVT)。PTE和DVT合称为静脉血栓栓塞症(VTE),两者具有相同易患因素,是VTE在不同部位、不同阶段的两种临床表现形式。而VTE常见于术后发生的原因在于:患者的术前活动减少,麻醉及术中制动、术后长期卧床等原因致使患者静脉血流明显减慢;麻醉及手术创伤激活凝血系统出现高凝状态。血液流动减缓,甚至会在下肢出现血液凝聚而形成血栓,即深静脉血栓形成。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后,因刚刚形成的血栓容易脱离静脉壁,随血液回流入右心室,加之右心室收缩,将其推入肺动脉,从而会发生一系列的症状甚至会导致猝死,临床上将其称为肺栓塞。
多数肺栓塞的患者没有典型临床症状,而致死性肺栓塞患者在死亡前得到明确诊断率极低,但是一旦发生,往往非常凶险,临床医生几乎没有时间去抢救患者,严重者可在两小时内死亡,且经过危险期过后的患者中依然存在死于肺栓塞的复发风险。另,VTE是造成全世界心血管疾病相关死亡的第三大原因,仅次于心肌梗死和卒中。我国近年来VTE诊例数迅速增加,绝大部分医院诊断的VTE例数较20年前有10到30倍的增长。来自国内60家大型医院的统计资料显示,住院患者中PTE的比例从1997年的0.26%上升到2008年的1.45%。
二、VTE与手术无关,且院方已尽到注意义务,则医院无需承担责任
众所周知,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故,患者如在术后因VTE死亡,则患方应当证明VTE与手术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法院也据此判断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患者的VTE与医院实施的手术无关,且院方也尽到合理义务,则院方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2023)陕03民终481号
本案中,患者因右膝外伤入院后,院方对其外伤进行诊断后作出了右膝骨性关节炎和急性滑膜炎的诊断结论并进行相应的治疗,住院十天后出院,出院医嘱为:出院后避免剧烈运动及膝关节负重运动,锻炼可进行骑自行车、游泳等活动,避免长期卧床不运动,以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门诊右膝关节腔穿刺注射玻璃酸钠注射液,每周一次,连用3—5次,观察效果不佳,建议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出院后二十余天,患者因循环衰竭、肺栓塞,引起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院方未查明患者因外伤在入院前后右下肢是否已经形成血栓,对血栓形成存在漏诊、误诊的医疗过错,故将院方诉至法院,请求院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负责本案司法鉴定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患者因急性肺栓塞致猝死,失去追因机会,且在原医疗机构进行原发病治疗期间无DVT表现症状及体征, DVT与患者膝关节原发疾病治疗无关。患者出院后第23天突然急性肺栓至猝死前亦无肺栓病史及在外院就诊时DVT症状资料,不存在原就诊医疗机构必须进行DVT预防,故患者猝死与原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无关。另,院方认为,出院医嘱中明确有告知患者“避免长期卧床不活动,以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形成”,也可证明院方尽到了提醒义务。
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院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无过错。院方的诊疗行为与该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从而判决驳回患者家属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如医院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VTE预防不充分,对患者评估不充分,则医院应承担责任
有关任何可以导致静脉血流淤滞、血管内皮损伤和血液高凝状态的因素均为VTE的危险因素,包括遗传性和获得性两类。其中获得性危险因素是指后天获得的易发生VTE的多种病理生理异常,多为暂时性或可逆性的。如手术,创伤,急性内科疾病等,可见,围术期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栓塞都是患者常见的并发症和重要死亡原因。如果医院未能对患者住院期间可能发生下肢深静脉血栓实施相应预防,存在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之过错,则应当为患者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案例:(2021)辽01民再189号
本案中,患者因“左髋部摔伤后肿痛、畸形、活动受限10小时”入住医院,主要诊断:左股骨颈骨折。院方对患者行“左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9天后出院;出院医嘱:1、口服骨科药物,预防DVT,2、按康复计划功能锻炼等。但数天后,患者因“呼吸困难2小时”至医院就诊,经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肺梗死。
患者家属将院方诉至法院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患者因骨折入院行手术治疗,术前检查发现其左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D-二聚体升高,具备发生肺栓塞的危险因素,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客观内在原因;另,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肺栓塞的预防不够充分的过错,也不能排除对患者的死亡产生负面影响。故认定:“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可考虑为同等。”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已对实际情况作出充分考量,依据该鉴定意见判决院方对患者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VTE与某些动脉性疾病,特别是动脉粥样硬化有共同的危险因素,如吸烟、肥胖、高胆固醇血症、高血压病和糖尿病等。心肌梗死和心力衰竭也能够增加 VTE 的风险。获得性危险因素可以单独致病,也可同时存在,协同作用。同时,年龄也是独立的危险因素,随着年龄的增长,VTE的发病率逐渐增高。另,恶性肿瘤也是VTE重要的风险因素,但不同类型肿瘤的 VTE 风险不同,胰腺、颅脑、肺、卵巢及血液系统恶性肿瘤被认为具有最高的VTE风险,恶性肿瘤活动期 VTE 风险增加。故,如医院在术前未能对患者身体状况进行充分的检查、诊断和风险评估,最终导致患者因术后VTE死亡,则医院应承担责任。
案例:(2016)沪02民终6135号
本案中,患者因“反复间歇性左腰部疼痛10年,加重2周余”入住医院,院方在诊断后经皮肾镜碎石术失败后,又行左肾肾实质切开造瘘术+左输尿管镜检。术后患者恢复状况不佳,出院后当日下午患者不治身亡。
患者家属将院方诉至法院后,法院委托医学会对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级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医学会分析后认为:患者为较肥胖女性,手术创伤和手术后活动减少,均是肺栓塞的影响因素。患者出院时出现胸闷、气促、肺动脉压增高,D-二聚体检测值升高,符合“肺栓塞”临床诊断,患者的死亡与手术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肺栓塞在泌尿系统手术后较为少见,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尚难以完全避免,一旦发生后果严重,而大血管栓塞抢救成功率较低,是导致患者最终死亡的根本原因。故,法院根据鉴定意见所确定的责任判决院方酌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四、如医院在诊疗中存在临床常规医疗程序错误,引发患者术后发生VTE,则医院应承担责任
在术后护理过程中,院方需要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进行持续细致地监测。然而,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疏忽,未能及时发现患者出现的肺栓塞早期症状,如突发的呼吸困难、胸痛、心率加快等,这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这种监护上的缺失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例如人力资源不足、医护人员经验不足,或是责任心不强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医护人员未能及时识别患者的病情变化,如引发患者术后发生VTE,则院方应承担责任。
案例:(2022)京0102民初31288号
本案中,患者因右侧颜面部疼痛4年入院治疗,行微血管减压术后右颜面部疼痛感好转,无面部抽搐,无发热寒战,无恶心呕吐,各项生命体征平稳,神志清楚。但术后次日下午突然出现头晕、全身大汗,胸闷、憋气。后出现呼吸增快,血氧饱和度下降的情况,院方采取急救措施,持续胸外按压,但患者自主心跳始终未恢复,床旁心电监护呈一条直线,行心电图显示全心停搏,宣告临床死亡。患者尸检病理诊断结果为:1、肺动脉主干血栓栓塞;2、急性心肌缺血缺氧性病变;3、慢性心脏缺血缺氧性病变等。
患者家属将院方诉至法院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患者的BMI数值符合诊断为肥胖的标准,患者既往存在胆囊摘除的病史(由于胆囊摘除,消化道内缺乏胆汁,胆汁的成分是胆盐或胆汁酸,可以作为乳化脂肪,降低脂肪的表面张力,使脂肪乳化成位滴,提高胰脂肪酶作用效率。胆汁对于脂肪的吸收具有重要意义)。患者术前检查血糖超过正常范围,且具有既往病史,应考虑请会诊排除风险。
从内科角度分析,发生术后肺栓塞的最主要原因是体液量不足。外科手术患者术前需长时间禁食禁水,本例手术术中输入25%甘露醇250ml降颅压(甘露醇是高渗性组织脱水机,临床治疗脑水肿、加速毒物及药物从肾脏排泄,造成水分进一步流失),就本例患者的医嘱单及护理记录,未见患者术后持续补液。结合术中出血,术后恢复期不显性失水量,可以推测患者在手术期间体液容量不足。(护理记录上无出入量记载)。
患者在术后血糖较之术前下降,与其禁食禁水有关,不能认为是血糖恢复正常值。综合,患者在手术期前后48个小时液体入量不足且又存在肥胖、糖尿病等风险因素,加之长时间卧床,会进一步导致血液黏稠度增加,进而增加下肢静脉血栓发生的风险。
法院在综合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后认为,患者入院前并不存在显性的肺栓塞高危因素,鉴定机构的分析意见并无明确依据支撑,故其结论部分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但院方在诊疗中存在临床常规医疗程序错误,患者术后未及时补液,也是引发患者术后发生肺栓塞的因素,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责任程度考虑为次要,责任比例为20%。
五、结语
关于患者术后肺栓塞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应取决于具体案情和医院的诊疗行为。如果医院未能充分履行注意义务,例如未能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或未能及时诊断并治疗肺栓塞,医院可能会被认为存在过错。另,医院通常会在术前告知书中明确告知手术风险,包括肺栓塞的可能性。然而,仅仅告知风险并不能完全免除医院的法律责任。如果医院未能实施适当的预防措施或对出现的并发症处理不当,仍可能需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考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及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院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可能会被判承担责任。
这也就要求,医院应对静脉血栓栓塞保持警惕,鼓励患者在术后尽快下床活动,以促进血液循环,减少血液瘀滞。如果患者不能下床,应定期进行腿部按摩和被动运动。此外,必要时采取抗凝治疗以预防血栓形成;保证患者饮水充足:及时补液,以降低血液黏稠度;积极控制高危因素,对于有高危因素的患者(如肥胖、吸烟、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等),应积极治疗和控制这些基础疾病;完善术后监测,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下肢情况,如患者出现不明原因的呼吸困难、胸痛、下肢肿胀等症状,应及时处理,避免患者因静脉血栓栓塞遭受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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