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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视点 | 公司僵局之诉讼实务

公司自治是现代商事行为中的基本原则,在公司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和组织架构的前提下,司法机关通常尊重各公司的自治规则,尽量避免司法干预。但是当公司内部治理失效,股东间产生了难以达成一致的矛盾,公司难以形成经营所必须的决议,公司经营发展受到制约,公司的员工、合作伙伴进而亦会受到冲击影响,那么司法介入将会成为有效的防火墙。   一、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列举了公司僵局的四种情形: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通过上述标准可得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和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不是明确的判断标准,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其他途径也并未进行罗列概括,在实践中更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与社会经验。因此往往在实务中,司法判断都让位于商业判断,避免司法权对公司自治的非必要干涉。   二、司法介入的前置原则   如前所述,司法权需要尊重公司自治原则,因此通过诉讼解决公司僵局存在必要的前置条件。   (一)公司内部已不可能完成内部自治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可知,如果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治理机构的运转遭遇严重障碍,无法对任何事项作出有效决议,那么进而会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在上述情形下,司法干预成为必要的手段。   (二)股东的诉求具有正当目的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必须具有正当目的,需要注重公司僵局成因的本质问题,如果存在股东恶意威胁其他股东或通过解散公司从中获益的行为,则不具备解散公司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对于公司僵局的形成存在过错,笔者认为其过错可以在另案解决,存在过错的股东依然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三)通过股权转让、减资等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僵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以尊重公司自治为前提,如果公司可以或有条件通过其他途径如减资、股权转让、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等方式解决股东存在的矛盾,那么司法权需让路于自治权,解散公司只能作为解决公司僵局最后的方式。   三、解散公司之诉的实务问题   (一)诉前或诉中调解的必然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5条,调解成为解散公司之诉的必经环节,也体现了司法干预尽可能避免干扰到公司的自治。绝大部分公司僵局的形成,成因是公司丧失了人和性,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调解的方式引导股东重新进行利益平衡谈判,通过调解纠正公司经营中产生僵局的原因。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说明了调解协议的内容如果超出了原告的诉请,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在调解的环节中,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公司减资、撤销公司决议、行使知情权等各种方式解决公司僵局的成因。   (二)如坚持解散公司,需最大化尽到举证责任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解散公司需要尽最大举证能力证明公司发生严重困难即无任何内部救济途径,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即无任何外部解决途径。   在公司内部救济中,拟提出解散公司的股东需尽力证明公司已丧失经营能力或决策机关不具备决策能力无法形成有效决议,需要特别搜集包括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无法解决现有问题的证据、内部管理层的架构无法解决僵局的证据、公司无法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证据、公司决议机构召开的会议分歧较大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等证据。   在公司外部救济中,拟提出解散公司的股东同样需要举证证明通过减资、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回购股权不具备执行可能性。此时,需要特别注意对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减资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以及拟转让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避免损害他人利益。   四、类案参考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吉林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宏远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2019)最高法民申1474号】一案中认为,首先,截止2016年12月31日,金融管理公司的对外借款问题仍未解决。由于金融管理公司的经营资金被宏运集团公司单方改变用途作为贷款出借且长期无法收回,导致公司批量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也使公司设立的目的落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其次,从公司管理机制运行方面看。金融管理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成立后,除2015年4月27日召开过董事会之外,从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过股东年会和董事会例会。此后直至金融控股公司于2017年10月提起本案诉讼,在股东之间已出现矛盾、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况下,金融管理公司也未能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解决存在的问题。提起本案诉讼后,金融管理公司虽于2017年11月先后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会,但董事出席人数不符合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召开条件,股东会也仅有宏运集团公司单方参加,该次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性和决议的有效性无法被承认,且股东已经对簿公堂,双方之间、董事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且无法自行调和,股东会、董事会机制已经不能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综上,一、二审法院判决解散金融管理公司于法于理均无不当。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在董占琴、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解散纠纷【(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一案中认为,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其侧重点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股东会或董事会是否因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一方股东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本案中,荟冠公司曾3次提出修改公司章程,均遭到董占琴的拒绝,且自2015年2月3日至今,东北亚公司长达两年没有召开股东会,股东会机制失灵。在日常经营方面,荟冠公司推荐委派出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人选均被东北亚公司以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3/5比例为由拒绝。在发生矛盾冲突后,荟冠公司试图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决策机制、向董占琴转让股权等方式解决公司僵局状态,均未能成功。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组织调解也未能成功。综上,东北亚公司决策管理机制失灵,继续存续必然损害荟冠公司的重大利益,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僵局,荟冠公司坚持解散东北亚公司的条件已经成就。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在宁夏永日电梯营销服务有限贵公司、赵莉莉公司解散纠纷【(2017)最高法民申3364号】一案中认为,目前永日公司股东会难以形成有效表决,无法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原判决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了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无不妥。原审中,本案经法院多次调解,但由于永日公司不愿意公开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两名股东也不同意委托第三方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股权转让价格无法确定。永日公司虽提出调解方案,但仅是其单方提出,各方始终未能就股权转让、公司回购或减资等维系永日公司存续的解决方案达成合意。一、二审判决认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的严重困难,判决解散永日公司并无不当。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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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动态 | 众成清泰于鹏、于越律师参加“香港新篇章、齐鲁新机遇”鲁港创新合作研讨会等系列活动

4月20日下午,山东省台港澳办、济南市人民政府会同山东省香港商会、香港贸易发展局在济南举办“香港新篇章、齐鲁新机遇”鲁港创新合作研讨会。省直有关部门、济南市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6市港澳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山东省香港商会会员代表及部分内地港人港商代表300余人参加活动。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于鹏和青年律师于越受邀参加上述活动。   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李家超在视频致辞中感谢山东、济南长期以来对山东省香港商会和港人港企的大力支持,对商会的工作做出肯定。他表示,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拥有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的独特优势,特区政府会善用香港所长,服务国家所需,为经济民生注入源源不绝的发展动能,贡献国家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热切期待香港与山东两地的合作迎来更丰盛的收获,打开更美好的篇章。   香港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鲁港双方交流合作全面发展,成功搭建“香港山东周”“港澳千人山东行”等一批高端合作平台,在高层互访、经贸合作、教育文化、青年交流等多个领域取得了丰硕合作成果,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未来将深入参与鲁港合作,为鲁港两地客户提供全流程、全方位、高标准的法律服务,助力鲁港合作取得新成就。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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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参加山东大学法学专场招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精神和决策部署,更好搭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拓宽法科学子就业渠道,4月23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了“与法同行向未来”2023山东大学法学专场招聘会。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翠兰律师,合伙人武国良律师及陈晓彤律师参加本次招聘。 春日的校园,充满了生机和活力,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展台前,毕业生们络绎不绝。于翠兰律师等向毕业生们详细讲解众成清泰律所行业地位、薪酬待遇、青年律师培养计划等毕业生们关心的话题,并向各位同学赠送了律所宣传手册。 本次招聘会,我们充分感受到了广大法学毕业生们的求职热情,并与部分具有求职意向的同学建立了联系。众成清泰一直将国内一流大学法学毕业生作为律所律师队伍建设的源头活水。以山东大学为代表的优秀毕业生的加入,将为律所的发展与前行注入热情洋溢的新鲜血液。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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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视点 | 财富传承问题浅析系列(二)——银保监会规范信托业务分类,信托公司将回归信托本源

2023年3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2023年1号文件《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与此同时,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与信托业务实践已不完全适应,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交叉、业务边界不清和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   为完善信托业务分类体系,银保监会起草了《通知》,在强调信托公司回归受托人定位的基础上,对信托业务进行重新分类并提出了相关监管要求,旨在促进各类信托业务规范发展,积极防控风险和巩固乱象治理成果,引领信托业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有效创新,丰富信托本源服务供给,摆脱传统发展路径依赖,加快转型,推动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信托业务的具体分类         《通知》明确了信托业务的分类标准和要求,指出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   (一)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以及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及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五类、共19个业务品种。   (二)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销售信托产品,并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信托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式和比例,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信托计划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信托设立时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依据上述资管新规的规定,资产管理信托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共4个业务品种。   (三)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2个业务品种。     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提供的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及对象分为7个业务品种:   (一)家族信托   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近日,平安信托成功设立首单“家族宪章+双保护人”家族信托,创新性地将家族宪章融入信托文件,并创设机构保护人与自然人保护人共同履职的“双保护人”机制,其规模为千万元级别,受益人为委托人家族三代成员及将来出生的委托人直系血亲。该家族信托创新融入了家族宪章,以此规范后代行为,敦促后代遵循家规家训与家族精神文化。该家族信托另一大创新点是引入了“双保护人”机制,通过设置两类保护人,分别履行不同的保护人职能:一类为自然人保护人,由委托人家族成员担任,负责家族信托的投资及受益人的新增、变更;另一类为机构保护人,由委托人聘请的外部律所担任,负责监督受益人对家族宪章行为准则的实施,如受益人违反行为准则,机构保护人可向受托人提出中止该受益人资格。该家族信托为超高净值客群提供了一站式家族传承解决方案,有效服务“创一代”传承家族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双重需求。   (二)家庭服务信托   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投资范围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家庭服务信托可以理解为家族信托产品的“普惠版”或者是“MINI”版。家庭服务信托相比家族信托,设立的实收信托门槛显得更为“亲民”,不低于100万元即可。家庭服务信托在服务功能上,与家族信托基本一致,都是基于信托制度的财富管理工具,均属于新三分类项下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相比于家族信托,其服务对象更为广泛,可扩展到大众服务人群,信托服务合同也相对标准,投资范围上也仅限标品投资。家庭服务信托的功能包括:家庭关爱、财富传承、风险隔离和资产配置等。   (三)保险金信托   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1月,新增保险金信托规模89.74亿元,环比增长67.05%,规模创出近11个月来新高。与家族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产品门槛大大降低,能够让更多客户分享信托计划提供的优质、特色金融服务,逐步成为家庭财富管理的新热点,未来发展空间广阔。   (四)特殊需要信托   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近日,光大信托与光大银行私人银行合作落地国内首单银信合作身心障碍服务信托,打破了国内私人银行在身心障碍服务信托领域的空白,为有身心障碍人士的终身照护问题提供了创新性解决方案。该信托结构中,委托人为心智障碍孩子的家属,孩子作为信托受益人,光大信托作为受托人提供信托服务。由于受益人的特殊情况,为避免委托人身故后,无人照护孩子或留给孩子的财产被其他人侵占,身心障碍服务信托相较于以往的家族信托,减少了给受益人现金分配的比例,增加了受托支付的功能,信托资金根据委托人或其他指令权人(即委托人生前指定好自己身故后给信托公司发送指令的人选)指令,以服务费用的方式支付给为受益人提供评估、托养、养老、康复等服务的机构,受益人自己不掌管大量财产,但可以持续享受机构提供的服务,从而保障其日后的生活质量。   (五)遗嘱信托   单一委托人(立遗嘱人)为实现对遗产的计划,以预先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在遗嘱及相关信托文件中明确遗产的管理规划,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并于遗嘱生效后,由信托公司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六)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提供财产保护和管理服务。委托人应当以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600万元。   (七)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提供综合财务规划、特定资产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务。除以薪酬福利管理为信托目的外,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应当为自益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按照风险处置方式分为2个业务品种:   (一)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重整企业交付信托财产,发挥风险隔离的优势功能,通过信托财产处置变现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方式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该信托能够平衡多方利益和诉求,化解重整中的痛点难点,提升企业破产重整的效率和清偿率,实现资产管理运营与价值最大化。   (二)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2019年渤海钢铁破产重整案首次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引入信托架构。简单来讲,破产重整信托就是把企业不好变现或者变现大幅亏损的待清偿资产用信托打成一个包,由受托人分5-10年的时间慢慢择机处置,然后把处置回来的资金分配给受益人,也就是债权人。         结语:信托公司终将回归信托本源         《信托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就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从现阶段看,《通知》是推动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对于促进行业回归本源、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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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动态 | 香港法律界代表人士一行莅临众成清泰济南所交流访问

4月19日下午,香港法律界代表人士参访团副团长、省政协委员、柯伍陈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甄灼宁,香港德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林泽昌,香港何韦律师行合伙人周婉君,百福来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律师关嘉励一行莅临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交流访问。山东省委统战部张胜利处长、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王民生、山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副处长王延海、山东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李连祥等领导陪同访问。众成清泰济南所党委书记、主任耿国玉,党委副书记黎汝志、孟凡湖,党委委员、管委会主任杜文堂等热情接待。 甄灼宁一行在耿国玉主任的带领下参观了众成清泰济南所律所环境、律所荣誉墙、党建会议室等区域,并集体观看了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央视宣传纪录片。 参访团观看律所央视宣传纪录片 与会领导 座谈会由王延海主持,耿国玉介绍到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被评为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众成清泰济南所近年来律所业务发展,分所布局,律所公益、律师人员发展、未来规划等等律所基本情况。并表示近年来香港与内地合作密切,律所愿意加强同香港律师界的交流合作,在法律合作中实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甄灼宁一行对律所发展创新理念、发展规划及涉外法律服务等给予充分肯定,并依次介绍各自在香港的法律业务情况,表示愿意同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展开交流合作,期待实现双方合作共赢。  

2023-04-20

19

2023-04

视点 |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租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产生的租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作出如下分析:         一、【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分析:根据《民法典》上述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收取租金的前提有以下四点: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二、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财产收取租金);三、抵押权人应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四、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产生的租金,那么当该抵押物租金上存在其他权利,抵押权人对该租金收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9)最高法执监479号   案件经过:   被执行人候福江拥有的位于临汾市向阳路13号楼房,自2015年8月15日起由共有人刘淑平以每年租金180万元出租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汾市分行。临汾中院于2016年5月19日依据(2016)晋10执21号执行裁定通知协助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汾市分行,协助冻结(暂停支付)被执行人侯福江位于临汾市向阳路13号楼房的租金,并执行了该房产2017年度租金。   2015年1月28日,唐岫汾取得被执行人候福江上述案涉房产抵押权,房屋他项权证为(临房他证抵押)字XX号。2017年8月1日,抵押权人唐岫汾在尧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产,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1002执2587之二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该房产。2018年3月29日,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1002执2587之一执行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唐东晋。2018年7月20日,尧都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晋1002执2587之五执行裁定,通知该房屋承租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汾市分行将房屋租金协助提取。   临汾中院执行的山西同世达煤化工集团隆顺焦铁有限公司与李俊生、白云杰、侯福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唐东晋对临汾中院作出(2016)晋10执21号协助执行通知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汾市分行协助执行租金的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的法定孳息;2.抵押物的法定孳息因另案普通金钱债权被其他法院查封,抵押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法定孳息。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的法定孳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抵押债权人在满足抵押债权已届期满且法院采取扣押措施的条件下可以收取担保物的法定孳息。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查封扣押前的法定孳息,但法院对抵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就意味着抵押权进入实现程序,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抵押权的本质是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在法院查封该财产后,租金作为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一部分,应当算入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内。本案作为执行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通知该房屋承租人即协助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汾市分行协助提取房屋租金,故在2018年7月20日之后的房屋租金可以作为抵押房产的法定孳息由尧都区人民法院取得。   2.抵押物的法定孳息因另案普通金钱债权被其他法院查封,抵押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法定孳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关于债权人收取孳息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该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该孳息获得清偿。“有权收取”系指债权人对法定孳息享有管理权而非处分权。抵押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并不影响孳息所有权的归属,该孳息仍属抵押人所有。因此,本案无论何方债权人取得该孳息,均不能获得直接受到清偿的法律效力。抵押物不论被哪个债权的执行法院扣押,均不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临汾中院在本案异议程序中将2018年7月20日之后的房屋租金的收取权转移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尧都区人民法院,保障了抵押权人收取法定孳息的权利,其作出的(2018)晋10执异112号执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山西高院(2019)晋执复39号执行裁定撤销临汾中院(2018)晋10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于法无据,应当予以纠正。   案例二:(2020)最高法民申2989号   案件经过:   2016年11月22日.23日,深圳汇中公司作为出质人,万兆公司作为质权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登记:质押财产描述部分明确载明:出质人以其拥有对北京市天朗园C座4套商业房产现时及以后租金收益权提供质押,直至借款方付清借款本息。   2016年1月26日,A银行天保支行就深圳汇中公司所有的北京市商业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7年5月12日,A市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深圳汇中公司名下坐落北京市天朗园C座4套商业房产,期限为2017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1日。2018年6月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查封了上述房产。2018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上述房产。   A银行天保支行与俊安公司、深圳汇中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A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确认了对汇中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商业房地产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A银行天保支行向A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A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A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后A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2执621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深圳汇中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商业房地产。万兆公司对拍卖深圳汇中公司名下坐落北京市朝阳区商业房产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结合万兆公司再审申请书载明的事由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主要审查的问题为:万兆公司有关中止执行汇中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商业房产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为保护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现行法律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案外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人民法院排除或者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由此,是否存在足以排除或者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的事由,则是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本案中,作为案外人的万兆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汇中公司名下坐落北京市朝阳区商业房产,主要理由为万兆公司与汇中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且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A银行天保支行是否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权,均不能对抗万兆公司对案涉房产享有租金质押权。   根据已查明的本案事实,2016年1月26日,A银行天保支行就案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11月22日,万兆公司就案涉房产现时及以后租金收益办理了出质登记。前述事实表明,A银行天保支行依法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权,也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A银行天保支行有权就案涉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万兆公司则对案涉房产租金收益,仅是相较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对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法律确立了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的规则。显然,本案中万兆公司所享有的质权并不足以对抗A银行天保支行的抵押权。由此,A银行天保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涉房产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万兆公司以其享有应收账款质权对抗A银行天保支行的抵押权为由,主张中止执行案涉房产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万兆公司仅可在抵押权人A银行天保支行的债权得以完全清偿后租金仍有剩余时,就该剩余部分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此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抵押权人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问题。万兆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为抵押权效力及于租金收益孳息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一审法院认定为对抗要件错误。本院认为,该理由亦不能成立。首先,抵押权作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通常而言,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产生的孳息应由抵押人所有。但是,在抵押财产被扣押后,则抵押权人的权益通过执法机关代为占有的方式得以实现。基于此,抵押财产被扣押后的孳息理应归属于抵押权人。其次,从立法目的角度考量,法律关于抵押财产孳息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抵押权进入实现程序后抵押人为收取孳息而拖延处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财产的孳息由抵押权人享有有利于抵押权的实现,符合法律规范的目的。第三,抵押财产的孳息,通常涉及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权益,赋予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有利于防止债务人的错误给付,也有利于维护抵押权人的权益。但抵押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并不对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孳息产生影响,也即如抵押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则清偿义务人因不知财产被抵押的情形将法定孳息支付给抵押人,其法律后果仍产生清偿的效力,抵押权人不得主张清偿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的清偿义务人。       三、律师小结   综上案例一和案例二可以看出,案例一和案例二均认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租金,此为目前的关于抵押物租金优先受偿权的主流观点,同时,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产生的租金应由抵押人所有,在抵押物被扣押后,则抵押权人的权益通过执法机关代为占有的方式得以实现,该种情形下,抵押物被扣押后的租金属于抵押权人,同时,抵押权人是否对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并不对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孳息产生影响,即如抵押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则清偿义务人因不知财产被抵押的情形将法定孳息支付给抵押人,其法律后果仍产生清偿的效力,抵押权人不得主张清偿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的清偿义务人。

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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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动态 |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加入山东海外工程建设发展联盟

4月15日,山东海外工程建设发展联盟在日照召开了第三次会长会议。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恒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在会上介绍了我所的基本情况。经本次会议审议,山东海外工程建设发展联盟正式接受我所加入联盟的申请,我所成为联盟的会员单位,也是联盟目前唯一的律师事务所会员单位。   4月16日,山东省海外工程建设发展论坛在日照举办,这是第六届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博览会的一项高层次专业论坛,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照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出席论坛并讲话,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会长房秋晨视频致辞,日照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张金梅出席论坛并致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主持论坛。省贸促会副会长林源、省地矿局二级巡视员赵正来出席论坛,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北京城建集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有关专家作了专题报告。省委外办、省发改委、省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商会、各市住建局及山东省海外工程建设发展联盟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200余人参加论坛。李恒律师作为我所代表参加了山东省海外工程建设发展论坛,和有关单位进行了良好沟通交流。     山东海外工程建设发展联盟于2019年11月27日成立,是山东工程建设行业抢抓“一带一路”机遇、加速海外市场布局的重大举措,标志着全省建筑企业抱团出海、携手共赢迈出实质步伐。2019年度ENR全球最大250家国际承包商中,山东省有10家企业入围,占全国的近1/7。山东海外工程建设发展联盟,着眼于破解企业海外发展中遇到的挑战和困难,将开发、设计、材料、设备、科研院所、银行保险、法律咨询等产业链企业组织起来,为山东省建筑业企业搭建了抱团发展、强强联合、开展国际合作的平台,对提升山东省建筑业规模效益,助推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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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视点 | 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编号为GB 55034-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3.0.9、5.0.3、10.0.6、12.0.3(6)、15.0.4条(款)。   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1、2.0.2、2.0.3、2.0.21、4.1.11、4.1.14、4.5.2、5.1.4、5.1.10、5.5.6、5.10.20、5.13.7、7.1.23、8.2.7、10.3.1、12.1.4、12.1.9条。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1.0.3、3.1.4、3.1.5、3.3.4、5.1.1、5.1.2、5.1.10、5.3.2、5.4.7、6.1.6、6.1.8、6.2.3、6.2.7、7.2.1、7.2.3、8.1.3、8.1.11、8.2.10、8.2.11、8.2.15、8.3.4、9.7.3、10.2.2、10.2.5、10.3.11条。   四、《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4.0.1、5.0.3条。   五、《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13第5.0.5、12.0.7条。   六、《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4.1.1、4.2.1、5.2.3、6.4.1、8.1.2条。   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5.1.5、5.1.7、6.1.1、6.1.2、8.3.2、9.1.1、11.0.2、11.0.3条。   八、《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第4.2.1、4.2.5、4.2.6、5.1.6条。   九、《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16第5.1.1、5.1.2、5.1.3、5.2.2、6.0.3条。   十、《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5.1.6、6.1.9、6.2.4条。   十一、《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第4.1.3、5.5.5条。   十二、《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第2.0.2、2.0.3、2.0.4、5.1.4、6.3.2条。   十三、《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第2.0.4、3.0.1、3.0.2、3.0.3、3.0.4、3.0.5、3.0.6、3.0.10、3.0.14、3.0.17、3.0.19条。   十四、《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4.1.6、4.2.10、5.2.2、5.2.10、5.3.9条。   十五、《市政架桥机安全使用技术规程》JGJ 266-2011第3.0.1、3.0.3、3.0.5、4.4.5条。   十六、《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3.0.1、3.0.19、3.0.23条。   十七、《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 332-2014第3.1.1、3.1.2、3.1.3条。  

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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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视点 | 实用艺术品之著作权保护资格:艺术统一、可分离或高阶层(二)

三、三标准比较与启示   (一)艺术统一:艺术世俗化及艺术概念开放的趋势   通过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资格标准发展的梳理,可以发现其赖以发展的两个链条,一是艺术的世俗化(包含工业艺术的发展),二是著作权保护的思想与表达两分法。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以及文化的普及,艺术渐渐从所谓的贵族的高雅殿堂走向世俗,走向日常生活,正如诗人保罗·瓦莱利所言,“伟大的革新会改变艺术的全部技巧,由此必将影响到艺术创作本身,最终或许还会导致以最迷人的方式改变艺术概念本身。”实际上艺术或美本身就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艺术的概念应当是开放的。当我们将挂在艺术馆的图画作为艺术品来欣赏和保护,难道不能将雕刻到菜盘上的图画作为艺术品来欣赏和保护。艺术统一理论充分体现代艺术的发展,特别是艺术的一个分支——实用艺术的发展。艺术统一理论另一个法理基础是智力劳动的尊重,认为如果纯艺术的智力劳动应该得到尊重,那么实用艺术的智力劳动同样应该得到尊重,因此应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二)高阶层:艺术分离理论的坚持   高阶层秉承了传统纯艺术的理念,认为艺术是审美和欣赏的,属于精神世界的领域;而实用品是满足物欲的,是物质世界的领域;如将实用品纳入纯艺术将破坏艺术的纯粹性。其次该理论还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提出,如将实用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而使其获得垄断权,将会阻碍其快速进入公共领域,削弱实用市场的竞争,阻碍工业经济的发展。另外实用品可通过工业外观设计等专利领域取得保护,不需要再通过版权获得额外保护。   (三)可分离:艺术分离与艺术统一的折衷   可分离标准是对艺术分离与艺术统一两种理论的折衷,它尽可能地避开艺术统一还是艺术分离的问题,它坚持采用著作权领域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理论,认为实用品的功能不能通过著作权获得保护,因此提出了功能和艺术可分离的理论来契合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当实用品的艺术特征能够与功能特征相分离时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虽然可分离标准是艺术分离与艺术统一的折衷,实际上它还是承认了实用艺术的客观存在,更倾向于艺术的统一。   (四)启示   虽然一直存在艺术分离与艺术统一之争,但是自从《伯尔尼公约》明确实用艺术品的作品资格,并伴随着工业艺术的发展,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资格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接受。虽然部分国家坚持高阶层标准,但是还是给与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实际上也是一种妥协;而可分离标准也是对实用艺术品的妥协。从欧盟国家的发展看,1998指令及其成员国的后续立法或司法变革进一步显示艺术统一的趋势。   相对于可分离标准,艺术统一理论最具争议的问题是其可能混淆思想与表达的二分。但是这一问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的得到纠正。法国司法实践中发展了完全功能支配排除规则,对于实现实用品功能时仅有一种或者几种有限的外观设计时,那么其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这种功能支配排除标准与可分离标准中的功能束缚方法相类似,不过可分离标准对功能束缚程度的要求更低,如美国理论中的观点,只要实用功能很大程度上支配艺术特征,那么就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从这个层面看,可分离标准和艺术统一标准对实用品的著作权保护资格在本质上并无差别,仅是度的差别,艺术统一标准也没有完全突破思想与表达的两分。   相对于高阶层标准,艺术统一标准服膺了实用艺术发展的潮流,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实用艺术的发展。而且那些对于艺术统一阻碍经济发展的担忧并没有发生。在践行艺术统一理论的法国,其工业经济并没有因此受到限制,反而其时尚产业蓬勃发展。根据法国时装学院(IFM)发起的调研,法国珠宝、眼镜等时尚产业的销售额远远超过法国的汽车工业和航空工业,据统计,法国时尚产业年销售额达到了1500亿欧元,而航空业为1020亿欧元,汽车业为390亿欧元。虽然我们可以找到法国时尚产业发展的众多因素,但是其对实用艺术品的广泛保护是不能忽视的关键因素之一。美国也有学者呼吁学习法国的做法,给予时尚设计著作权保护,以促进美国的时尚产业的发展。另外,虽然实用品外观设计可以在专利领域获得保护,但是专利领域对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和内容与版权领域均有较大不同,专利领域并不能保护具有独创性的全部外观设计,因此专利领域保护并不适合成为放弃实用品版权保护的借口。   相对于艺术统一和艺术分离,可分离标准似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二者,在实用品外观设计智力劳动的保护和工业产品的迅速普及之间进行平衡。但是通过美国司法的实践来看,可分离标准在实践中运用极度复杂和困难,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很难判断具体实用艺术品是否具备著作权保护资格,使法律丧失了明确性和稳定性。从上文梳理的美国概念可分离方法来看,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观方法,普通理性观察者方法、设计过程方法、适销性方法属于这一类。主观方法判断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艺术发展特性,艺术并不完全受普通理性人的制约,如梵高的画作在当时时代并没有受到普通人的关注;另外主观方法本身很难摆脱主观武断的困境。另一类是客观方法,美国司法实践的其他方法更倾向于该类,无论这些方法怎样表述,其实质均离不开实用功能束缚排除规则,也就是如果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束缚了其艺术特征,那么其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是对于束缚程度,这些方法既没有又很难明确,因此又难免限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法国的艺术统一标准正是从类似于可分离标准的泥潭中走出的简洁路径。美国的部分学者也支持用类似艺术统一的标准来替代可分离标准。   四、我国著作权法的选择   (一)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迄今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根据当时立法参与者的理解,其原因有:第一,实用艺术作品与纯艺术作品很难区别,某些美术作品属于纯美术,但可以被用在实用品上,例如齐白石的画作可能印在床单上;第二, 实用艺术同工业品外观设计很难区分。工业产权保护与著作权相比在手续和保护期方面不具优势,如果给予著作权保护,可能无人再申请工业产权保护;第三,实用艺术和工艺美术也很难区分,而后者更广泛地被公众所接受。在加入《伯尔尼公约》后,为实施公约国务院1992年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赋予了外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资格。此后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开始尝试将国内的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保护。通过20多年的发展,那种给予著作权保护将导致无人再申请工业产权保护的担忧并没有发生,而实用艺术品的概念已经开始在知识产权和艺术领域被广泛接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致形成了三类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判断标准:一种是公众认知标准,一种是可分离标准,一种是美学意义的创作统一标准。   1、公众认知标准   公众认知标准是指实用艺术品应该达到一定的艺术程度,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关于该标准较典型的案例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瑞士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在该案中,英特莱格公司认为可高公司侵犯了其53种乐高玩具积木的著作权,法院将这些积木归入“实用艺术作品”类,认为:实用艺术品应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及可复制性的特征;实用性是指该物品有实用价值,而不是单纯地仅具有观赏、收藏价值;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程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以此为标准,法院确认了部分乐高玩具积木为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保护。该标准在其它案件中也有采用,如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华海达公司诉瑞川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在判断华海达公司的“巴比伦户外火炉餐桌”是否享有著作权时,法院认为,涉案作品是否是美术作品,应当看其具备的艺术性,使一般公众看到它时,是否认为这是件艺术作品,根据该标准法院认定“巴比伦户外火炉餐桌”不是美术作品。   2、可分离标准   可分离标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得以运用。较典型的案例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蓝盒国际有限公司诉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乐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克虏伯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爱士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蓝盒公司将一款“小熊游乐行李车”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认为克虏伯等公司等未经其授权而使用则侵犯了其著作权。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为“小熊游乐行李车”符合实用艺术品的特征。其具体分析运如下:小熊车由滑轮行李箱箱体(即滑轮游乐车车)与游乐车龙头(即熊脸面板)两部分组合,整体而言是具有实用功能的一个玩具;而艺术美感的熊脸面板与实用功能的箱子,从物理上可以区分并相互独立。另外龙头的部分,其本身带有熊脸图案但又有作为笼统的实用功能,二者融为一体,从物理上难以分离,但可以从观念上分离,因为即使没有图案也不会影响龙头之功能。其次熊脸图案的设计具有独创性,美感也达到了一定的艺术高度。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了涉案作品的美术作品资格。一审法院在本案中首先采用了美国司法实践中常用的物理可分离和概念可分离方法来判断是否存在可分离的艺术特征,然后有根据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来确定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可分离标准在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得到遵循,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永福有限公司诉黄锡鑫、上海都易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法院认为:构成实用艺术作品,首先,其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应该相互独立;其次,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   3、美学意义的创作统一标准   还有一种标准是美学意义的创作统一标准,该标准并没有采用可分离方法,也没采用公众认知方法,即不管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特征是否可分离,也不管艺术性是否能得到公众认可,而是采用美术作品独创性统一标准,只要达到了这一标准即构成美术作品。采用这一标准的典型案例是“乐高公司诉广东小白龙动漫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乐高公司认为广东小白龙动漫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了其57件积木的著作权,在2010年左右发起了57起案件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中,统一了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资格标准,认为智力创作性应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基本高度,该基本的智力创作性高度并非要求该智力成果达到较高的艺术或科学的美感程度,而仅是要求作品中所体现的智力创作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该系列案的上诉审理中认为,构成作品所要求的创作性劳动,不仅需要简单的体力劳动形式的投入,也不仅是一种工业或手工方面的技巧,而是必须包含必要的“创作”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在该系列案的再审中认为,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要求体现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因此,对于那些既有欣赏价值又有实用价值的客体而言,其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取决于作者在美学方面付出的智力劳动所体现的独特个性和创造力,那些不属于美学领域的智力劳动则与独创性无关。乐高公司诉小白龙公司等系列案,经过我国中级、高级和最高三级法院审理,颇具典型意义。在该系列案中,不管是中级、高级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均没有采用可分离标准来分析实用艺术品是否需要功能和艺术可分离才能取得著作权保护资格,而仅是采用了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这一标准显然和法国的艺术统一标准相类似。   (二)我国的理论探讨   在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可分离标准得到了普遍认可。我国著名著作权研究专家郑成思认为:“实用艺术品的版权人只有能证实被告复制了其作品中去除实用功能之外仍能独立存在的那部分艺术造型,才有可能确认侵权。”学者卢海君认为将实用艺术品作为单独的一类著作权客体,采用可分离标准作为资格标准。还有研究者糅合了可分离标准和高阶层标准。如学者王迁认为,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应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第二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第三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另有研究者在可分离标准的基础上,区分不同分离类型确定不同保护期限。如学者崔国斌认为,对于物理可分离的部分,其艺术部分构成独立作品,享有与普通美术作品一样较长的保护期限,对于艺术部分和实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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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矿产法律视角 | 矿业权出让收益新政

4月1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同时废止。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在以下方面作出细化、调整和补充:   1、征收管理体制   在保持中央与地方总体分成比例稳定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不同情形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规定。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划转改革衔接,调整明确部门间的征收管理职责。根据矿业权设置情况,对跨省域、跨市县矿业权,以及油气矿业权等复杂情形怎样确定征收地作了明确规定。   在征收管理体制上,促进了征收管理政策与时俱进。   2、出让收益征收方式   一方面,明确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研究制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对《矿种目录》内的144个矿种(占法定173个矿种的83.2%),分“按额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两部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按额征收”部分,在出让环节依据竞争结果确定,因资源禀赋不同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差异,可以在出让环节得到体现。“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矿业权人在开采销售后依据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让收益率)按年缴纳。另一方面,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细化了市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的优化调整,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障资源安全和有效利用;又尊重矿业勘查开发客观规律,聚焦解决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降低了企业成本,打消了部分地勘单位的顾虑,鼓励加快转采、投产,尽快释放产能。   在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上,减轻了企业的支付压力。   3、缴款和退库   明确了自然资源、税务部门之间的费源信息传递机制。对矿业权人据实申报和缴款责任作了规定,确保征收机制落地落实。将矿业权人缴款时限从收到缴款通知书7日内延长至30日内,便于其筹集资金。细化了退库职责分工和办事流程,明确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分成部分的退还工作。   在缴款和退库上,提升了管理和服务效果。   4、新旧政策衔接   区分2017年7月1日以前、2017年7月1日至《办法》实施之日以及《办法》实施之日后三个时间段,结合矿业权是否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以及矿种是否在《矿种目录》内,分别作了细化规定。同时,强调了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或批复情况,继续缴纳剩余部分。对于部分企业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补缴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在新旧政策衔接上,分类明确了新老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征收政策。   自然资源部表示,新的征收方式实现了企业灵活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有效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也保证了国家资源资产的权益不受损失,有利于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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